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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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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认定 根据上海市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活动的,其相应技术合同经过认定后能够享受营业税免征等优惠政策。 (一)认定范围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二)申请条件 有明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知识产权局权归属明确。 (三)可享受的优惠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经认定后其相应的收入免交营业税; 全年技术性收入在30万元内免交所得税; 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对技术性收入中的毛利部分的20-30%可提取作为奖酬金。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范围及规则 一、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有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 2、合同的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有相应的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的内容。 二、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认定范围: 1、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为经济建设服务发展研究等的项目; 2、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成套技术系统的研究开发项目; 3、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海洋资源、核能资源)的合理利用的开发项目; 4、环境保护和改造项目; 5、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改进和创新项目; 6、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的培育和开发项目; 7、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开发项目; 8、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三、以下内容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 1、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 2、就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订立的合同; 3、简单仿制国处引进技术及设备或违反与外方所达成的协议,侵害外方技术权益的合同; 4、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复制、仿制及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 5、合同标的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6、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撑列和类似的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现有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的调整; 7、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鉴定和应用。 技术转让合同认定范围及规则 一、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的基本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成果(或称为非专利技术): 2、合同标的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权属约定。 二、技术转让合同标的认定范围: 技术转让合同标的范围是工业、农业、交通运输、通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能够应用的技术成果,不受行业 、专业和自然科学学科的限制。 三、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范围: 1、技术成果的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可以直接从公开情报中取得的; 2、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专利权已经终止: 3、技术秘密成果(或称为非专利技术),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 4、其它不具有技术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 5、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仅为一般商业秘密和数据,不构成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或者标的为依靠个人技能和经验掌握的技术决窍,无法认定其 技术内容的。 6、合同标的为高新技术产品,未约定转让其技术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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