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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558171 上传时间:2024-05-0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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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得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得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得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得处理.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就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就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得,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得行为。第五条

2、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得;(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得;(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得;(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得;(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得;(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得;(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得;(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得;(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得;(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得;(

3、十一)冒用、顶替她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得;(十二)存在其她篡改、伪造情形得.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她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得;(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她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得;(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得;(四)存在其她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得。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得有关人员与其她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一)接受她人请托

4、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得便利,直接实施造假得;(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她人造假提供方便得;(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得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得;(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得;(五)存在其她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得。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与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得;(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得;(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得;(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得;(五)存在其她违规违纪违法情

5、形得。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得,应对当事人与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得组织处理。情节较轻得,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得,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得,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得,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得,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得,适用当时得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得,如果行为发生时得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就是违规得,依照当时得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得

6、规定或者政策认为就是违规得,而本办法不认为就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得,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第十条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得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第十一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得,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第十二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得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得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得,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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