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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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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 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是关于合同范本 - 劳动合同方面的资料,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甲方计划摄制电视剧《_________》(下称电视剧);乙方是一位资深的编剧,曾在多部影视作品中担任编剧; 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电视剧的编剧,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一)甲方应向乙方介绍电影的总体设想和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总体要求进行文学剧本的创作。乙方工作由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1.根据甲方要求,为电影片编写原创文学剧本; 2.以_________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_________》为为蓝本,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 3.对未定稿的电影文学剧本进行修改、润色直至定稿。 (二)电视剧规模暂时定为_________集,每集片长_________分_________秒。 第二条 聘用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开始文学剧本的创作工作,此日期为乙方聘用期限开始之日。 乙方完成文学剧本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之日,乙方的聘用期限结束。 第三条 联络人 甲方指派_________为其授权代理人,全权负责与乙方联络、沟通文学剧本的相关事宜。甲方若变更联络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工作进度及质量要求 1.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故事创意的编写。故事创意应表述出文学剧本的立意,阐明编剧在思想内涵及其外延两个方面的感悟,概括描绘文学剧本的主要线索、主要事件、基本冲突、主要人物、人物关系的主要纠葛和剧本的总体风格等。 2.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故事大纲和人物描述。大纲中的故事部分不应少于_________字,应能清晰地将文学剧本的主要情节线条和主要人物进行连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故事框架。人物描写的表述不应少于_________字,应表述出文学剧本中主要人物的鲜明性格特征、主要经历以及和剧中其他相关人物的纠葛。 3.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电视剧分集梗概。分集梗概是以集为单元的故事概述,应详细完整地表达出该集主要故事情节的轮廓和人物发展的走向;分集梗概不应少于_________字。 4.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第一集至第_________集的创作并提交甲方审核。 5.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第_________集至第_________集的创作并提交甲方审核。 第五条 剧本的审核 文学剧本全部创作完成后,甲方应于接到乙方上述文学剧本之日起_________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若甲方未在此期限内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视为甲方对乙方的创作成果予以认可,乙方工作即告结束。 甲方对文学剧本的审核通过以甲方签字认可为准。 第六条 定金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工作开始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报酬及支付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为¥_________元,酬金的支付时间安排如下: 乙方完成故事大纲和人物描述并经甲方认可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即¥_________元(包含已支付的定金); 乙方完成分集梗概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即¥_________元; 乙方完成全部的剧集创作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即¥_________元; 文学剧本整体定稿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即¥_________元。 甲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_________;户名: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乙方应勤勉、尽责、专业、高效地为甲方工作,并接受甲方或电影片导演的合理指导或建议。但甲方或导演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 在本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内,乙方应专职为甲方进行文学剧本创作和修改工作,不得同时与第三方签署同样性质的合同。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工作。 乙方应依甲方要求及时参加与文学剧本相关的协商会或讨论会。 第九条 著作权的归属 (一)剧本的著作权:文学剧本的著作权由乙方享有,但甲方享有依据文学剧本拍摄本合同所指电视剧的摄制权,且甲方行使此摄制权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若甲方对文学剧本重新拍摄电视剧、将文学剧本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话剧、广播剧剧本并进行摄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另行签署书面合同。 (二)电视剧的著作权:电视剧的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三)电视剧及衍生品中的署名权:若电视剧得以拍摄并成功发行,乙方依法享有在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乙方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四)剧本的最终修改权 1.甲方享有文学剧本的最终修改权;如对剧本持有异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对剧本进行相应的修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剧本进行修改、完善。 2.乙方若无力完成任务或剧本经修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另聘编剧参与剧本创作和修改,有权决定编剧的署名排列,并有权根据乙方后来参与文学剧本创作和修改的情况,酌情减少支付直至不再支付尚未向乙方支付的酬金。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3.在电视剧的拍摄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拍摄需要要求乙方对文学剧本进行修改,无需因此向乙方另行支付酬金,乙方应予以配合。 4.若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文学剧本修改的地点距乙方居住地达_________公里以上,甲方应承担乙方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第十条 参加宣传活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视剧的开机仪式、首播仪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并配合甲方的有关宣传活动。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_________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电视剧的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 姓名、肖像使用权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电视剧、电视剧的衍生产品、电视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电视剧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十二条 剧本的采纳 乙方的文学剧本创作完成后,甲方是否采用该文学剧本拍摄电视剧,乙方无权干涉,但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酬金。 第十三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并已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若甲方要求乙方以某人的人生经历为基础编写原创文学剧本或要求乙方基于_________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_________》为电视剧改编文学剧本,甲方应保证其已经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乙方: 1.乙方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乙方不会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5.乙方创作的文学剧本中不应包含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 1.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剧本的创作,经甲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未完成并向甲方提交的; 2.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3.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连续逾期达_________天或逾期酬金累计达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经乙甲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的; 4.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乙方聘用期限结束之日本合同终止;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十六条 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文学剧本的内容、电视剧剧情、导演、演员、拍摄进度等与文学剧本或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尊敬的党组织: 又是一次与党交流的时间。这一次,似乎有很多感慨! 从第四周接到通知说,第五周要答辩,于是想利用周日准备一下。感觉来得很突然,其实是自已应预料到的一必经过程,只不过不知道它何时来罢了。以前,党校培训时,没怎么好好听课,党章里谈到的具体内容也大致模糊,于是便想到先从看党章开始,这似乎是一个很巨大的工程,因为它是一个翻几页就让人无法前进的,不敢去接近的“神圣读本”。最后,还是鼓起勇气去打开了它,先从自己感兴趣的地方看起,很快就被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吸引住了。可能是自己发现了党的发展历程的一些规律吧。不知从何时发现的,我是一个喜欢总结,找规律的人。不论做什么事或看什么书,只要我发现有规律可寻,就愿意一直进行下去。 最近,又赖上了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不是一本很厚的书,也不算很薄。刚开始读时,没什么感觉,准备放弃,但每次去图书馆时,还是会自觉不自觉地往那里走去,很顺手的把她抽出来了。很自然地把她翻到前天停顿的地方,眼睛很快开始浏览一行行文字。。。 。。。就这样赖上了,那几天每天与她交流,有时会花一两个小时,却看不到五页!但大脑却有所理解,内心有所体会了。很开心! 准备了一下后,被告知周二开会。以为是要答辩啦,结果出乎意料地听了周书记和吴书记及相关党员的精彩演讲。会上,周书记发言最多,但我们都很爱听书记的讲话,可能是书记可以把大家都认为枯燥的马克思,党章,党史等理论用很诙谐很实际的话语表述出来的原因吧。还记得,周书记说过,既然大家都认为理想很丰满,现实很残酷,那么如何把满怀极端的理想投入到满怀极端的现实中呢?书记给出的答案是,不断的实践——不断的受挫——再不断实践。我想书记想表达的是,我们要通过实践,面对现实,与自己的理想比较,重现审视自己的理想,再实践,再审视,循环往复,你终会适应你所处的环境,并会到达适应你自己的理想。用辩证的观点看,应是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竞长争高,此消彼长的结果吧。说到这里,也想起了黑格尔,他在《精神现象学》里也提到过这些。我当时是这样理解他说的的,每个生活在现实生活里的人,总会怀抱一个属于自己的理想世界,因为它的存在是寄托在你对现实生活中不满的地方而虚构的美好世界,经常地或偶尔的你会仰望一下它,那么怎么让它实现呢?这时,你可以把目光放得长远些,让你的目光从理想世界里穿透过去到达另一个理想与现实结合的世界中。而这个世界将就是你通过不断实践,不断经历所建立起来的一个可以实现并被大家都认可的世界。说得很多,其实就是要我们在生活中以一种辩证的唯物主义观点去看待事物。自从开始上马克思,听老师幽默风趣的讲解他时,越发的认为,马克思的伟大,及渴望学习他的迫切性。 不知道,大家听说过“观察家”这一工作没?在上一次的思想汇报中,我所提到的加藤嘉一先生便是从事这项工作的。他是一位极有思想的人。看他的文章,总会让你想到很多,思考很多。而他写的这些文章的素材便来自他对周围事物的关注与总结。他观察中国已七余年,也不否认自己对中国的观察是为了以后服务他的祖国,但同时,他的观察也有利于我们对自己国家的反思。加藤先生可以说是一位真正的爱国者。不知道,自己是否以后也像他那样从事观察工作呢?有所思考。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语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间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假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嫖娼。 禁止组织、强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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