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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特设立“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1.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资金是指对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转贷应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设立和管理2.成立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应急周转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保房管局、市政府金融办、无锡地税局、人民银行、无锡银监分局和相关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经信委、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银监分局等单位组成。3.市财政安排 1 亿元专项资金设立首期转贷应急资金。根据转贷应急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视资金运营情况,通过市财政增加拨付专项资金,各区按一定比例增加资金规模。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4.转贷应急资金由领导小组委托无锡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作为市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5.资金管理平台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转贷应急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使用对象和范围6.转贷应急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在无锡市市区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7.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应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申请转贷应急资金。8.转贷应急资金只与和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各商业银行承认本办法,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在与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使用市转贷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9.转贷应急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十二条资金管理平台应与贷款银行就开展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应急资金。贷款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为充分提高转贷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 2 天的日综合费率为 0.4;超过 2 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8。转贷应急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 10 天。第十四条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平台设立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应急资金。单笔转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 8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第五章使用程序第十五条申请。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转贷应急资金:一是向合作银行或其下属相关支行提出申请,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报资金管理平台;二是直接向资金管理平台申请,资金管理平台把相关申请材料转送至相关合作银行审核。企业在向合作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时,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报备资金管理平台。第十六条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转贷,并同意申请转贷应急资金的,出具转贷应急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第十七条批准。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企业的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手续齐备后,由资金管理平台从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第十八条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应急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转贷应急资金使用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应一并划转。第十九条资料归档。转贷应急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第六章监督和风险控制第二十条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领导小组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对转贷应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转贷应急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资金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应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平台对转贷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每月报市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市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资金管理平台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二十二条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应急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应急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2 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应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应急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市转贷应急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银行当年评比无锡市各项先进荣誉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第二十四条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第二十五条转贷应急资金的收入,一是用于支付资金管理平台日常办公的相关费用,二是用于支付相关税费,剩余部分统一结转为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当有其它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由资金管理平台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市领导小组决定和批准是否对收入进行分配以及分配方案。第八章 解散第二十六条转贷应急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资产按各方入股比例返还原出资方。其它第二十七条对申请市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国土、房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第二十八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申请市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应在 1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同时,对资金管理平台开设专用查询账号,为查阅相关企业的信用情况提供便利。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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