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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商投资企业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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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第五节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第六节 外资并购和外商投资性公司2第一节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意义3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含有外商投资资本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由中外经营主体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股权式经营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由中外经营主体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经营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的企业。但是,不包括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A2个以上外国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B外国企业、个人与我国的自然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在中国设立,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4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存在于我国境内的,有外资介入。我国境内,限于大陆地区。外资,包括港澳台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5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意义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意义 有利于引进和利用外资,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竞争。有利于引进外国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有利于借鉴和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有利于拓展劳动就业渠道。有利于及时了解国际社会的最新动态。有利于我国更深入地与国际社会相融合。6第二节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一、合营企业的设立二、合营企业的资本三、合营企业的组织四、合营企业的解散7一、合营企业的设立一、合营企业的设立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于中国主权。违反中国法律。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签订的协定、合同、章程明显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8二、合营企业的资本二、合营企业的资本(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二)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三)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9(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 注册资本是合营双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双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对于企业经营需要而又未能被投资者认缴的资本部分(一般表现为流动资金部分),可以以企业名义进行融资取得,并作为借贷资本。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借贷资本构成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的注册资本确定后,除审批机构批准外,不得减少。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方全部、部分地转让出资,但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A必须经过审批,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B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C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10(二)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二)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自有或以自己名义融资取得的货币、有价证券)注意:外方出资的外币,必须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实物出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其他物料等实物)注意:实物只能是由投资者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注意:该无形资产必须是由投资者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场地使用权出资注意:多为中方投资者采用。债权出资注意:支持外方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11(三)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三)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的规定 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各方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6个月内缴清。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各方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3个月内缴清第一期出资,第一期出资必须各自认缴的15%。合营一方未按时出资或缴清出资的,构成违约。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的合营企业 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3个月内缴清出资。投资者以非现金出资的,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6个月内缴清出资。出资困难的合营企业 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的合营企业申请延期出资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12三、合营企业的组织三、合营企业的组织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具有其特殊性。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管理机构 设总经理、副总经理。13四、合营企业的解散四、合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 合营期限届满。A一般项目:10至30年。B重大项目:50年。C国务院批准的项目:50年。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14第三节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合作企业的特征二、合作企业的组织三、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四、合作企业的回收投资15一、合作企业的特征一、合作企业的特征 组织形式 没有统一要求,可以是法人式企业、可以是非法人式合作企业。出资方式(方式灵活)货币、实物、产权技术。其他财产权利。例如,抵押权、留置权、特许权、工艺流程、经营权等。16二、合作企业的组织二、合作企业的组织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组织形式 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但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负担连带责任的除外。组织机构 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联合管理机构(总经理等)。17三、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三、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的方式 利润分配(最基本的形式)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产品分配 企业生产的产品,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其销售由各方自行完成。其他分配方式 A以每月营业额或每批产品销售额的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进行分配。B以现实的利润中一个固定数额来偿还外方投资本金,其余的由各方按一定比例分配。C以提取部分折旧费用,结合利润分配方式进行分配。18四、合作企业的回收投资四、合作企业的回收投资 回收投资 是指在合作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合作手段,使投资者的全部投资得以先行收回的行为。回收投资的做法(法律规定,合作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在按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扩大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批,外方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19第四节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二、外资企业的出资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20一、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一、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该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鼓励举办产品出口型的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的行业领域基本等同于其他外资企业,但是有些行业有着更多的限制。21二、外资企业的出资二、外资企业的出资 出资形式 用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经批准,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22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经批准的其他形式 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3第五节第五节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概述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申请设立24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概述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概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个以上外国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个人与我国的自然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类型 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注意: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25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申请设立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申请设立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法定的其他相关文件。26第六节第六节 外资并购和外商投资性公司外资并购和外商投资性公司一、外资并购二、外商投资性公司27一、外资并购一、外资并购(一)外资并购的方式(二)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区别28(一)外资并购的方式(一)外资并购的方式 外资并购 是外商投资者进入我国市场的形式,是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统称。股权并购 并购方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目标企业增资,而成为目标企业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资产并购 并购方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资产,运营该资产,而不以成为目标企业股东为目的。29(二)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区别(二)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区别 并购标的 股权并购,是目标企业的股权,仅是目标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动。资产并购,是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交易主体 股权并购,是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东。资产并购,是并购方和目标企业,通常不涉及目标企业的股东。交易性质 股权并购,属于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在目标企业的分红权、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资产并购,属于资产买卖,是一般的货物买卖关系。30二、外商投资性公司二、外商投资性公司(一)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概念(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31(一)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概念(一)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概念 外商投资性公司 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方式。从事直接投资活动。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32(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 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接受其所投资企业的委托(董事会一致通过),向该企业提供服务。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委会批准,向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允许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的,出口产品可以办理出口退税。33(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 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也可以持有境内其他股份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视为股份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视为股份公司的境外股东)经商务部批准,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经外汇管理局批准,行使财务中心或资金管理中心职能,并且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以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也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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