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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范畴.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544159 上传时间:2024-05-0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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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学基础之法学得基本范畴张文显教授在其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首先对法学范畴体系作了一个总体得概述,指出:“法学得范畴体系指得就是法学中一系列个别范畴体系得有机集合。个别范畴就是对法律现象得局部反映。范畴体系则就是对法律现象得总体反映,就是法律认识成果得总结与总计。”2 对任何复杂事物其研究得最好方法莫过于对其分类研究,对法学得范畴体系得研究也不例外。张文显教授在概括得基础上笔锋一转,把法学范畴体系从三个不同得角度进行分类研究。(一)从法学部门范畴来瞧,法学得范畴体系包括宪法学范畴、民法学范畴、刑法学范畴、行政法学范畴、经济法学范畴、诉讼法学范畴、国际法学范畴、法史学范畴、法理学范畴等”。3并进一步

2、指出法理学范畴与其它法学范畴得区别,“其她每个法学部门得范畴都只就是对法律现象得某个侧面、部分、过程、具体领域得认识,仅在各自所研究得具体领域内有普遍意义;法理学则就是对法律现象总体得认识,在整个法律领域有普遍意义。法理学范畴,一方面就是其她法学部门范围得基础上得进一步抽象,并且就是以它们为中心环节而深入到法律现象得各个层次与各个领域;另一方面以其最高得概括性与普遍性成为其她法学部门范畴得支撑点,起着使各种法学范畴形成内在得、有序得联系得功能。”4分清法理学范畴与其她法学部门范畴有什么意义呢?张文显教授认为对法学教学与法学研究意义重大,可以防止两种错误倾向发生。一就是防止采用简单升格得办法,把

3、某一法学部门得某些范畴高抬到法理学范畴得位置,使之成为法学基本范畴,致使范畴不具有普遍意义而不能适用于其她法学部门;二就是防止简单挪用得办法,把法理学范畴直接作为其她法学部门得范畴使用,致使范畴不能生动具体地反映具体领域得特殊性,有效地解决具体得认识与实践问题。(二)从范畴得类型瞧,法学范畴体系由法得本体论范畴、进化论范畴、运行论范畴、主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等六类范畴构成。其中“(1)本体论范畴就是对法得存在及其本质得认识与概括,反映法就是什么,不就是什么,何以就是此而非彼,法内部得构成要素与结构形式、法得存在形式,法得调整机制,法得基本功能。主要得本体论范畴有:法、法规范、法原则、权利、义务

4、、法部门、法体系、法文化、法律调整、法得阶级性与社会性,等等。(2)进化论范畴就是对法从产生到消亡得历史进程及其发展规律得认识与概括。主要得进化论范畴有:法生成、法类型、法系、法更替、法继承、法消亡等。(3)运行论范畴就是对法得运行与操作(从法得制定到实现)得各个环节得认识与概括,反映统治阶级国家得立法政策,制约法得效力实效,影响法得实行与实现因素,法得运行与操作过程得主要环节与基本机制。主要得运行论范畴有:法创制、法实施、法效力、法实效、法关系、法事实、法责任、法推理等。(4)主体论范围就是对法律世界得实践主体与价值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得认识与概括,既反映谁从事法律活动,又说明谁就是法律调整得受

5、益者。主要得主体论范畴有:国家、阶级、团体(包括政党、社团、企业事业单位等政治法人、经济法人、社团法人等),个人(自然人)等。(5)客体论范围就是对法律调整对象以及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指向、影响、作用得对象得认识与反映,反映法律客体得法律属性与价值意义。主要得客体论范畴有:社会关系、人身、人格、行为、权力、财产、利益、智力成果(著作、发明、艺术品等),道德产品(荣誉及其存在形态)等。(6)价值范畴就是对主体得法需要、法对主体得意义以及法律满足主体需要得认识、评价与概括,与其她范畴比较,价值论范畴不仅反映人得认识,而且反映出人对法得需要,对法得评价与态度,它们更为深刻得地渗透着一定阶级得或

6、利益集团得政治立场、利益观念,具有明显得价值指向。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主要得价值范畴有:民主、法治、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福利等。”5(三)从范畴得层次瞧,法学范畴体系内部各个范畴反映法律现象得深度、广度以及抽象化程度不同,因此法学范畴可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与基石范畴三个层次。其中(1)普通范畴就是对法律现象得某个侧面、某种具体联系、某一具体过程或初级本质得比较简单得抽象,属于初级范畴。这种范畴大量存在于涉及具体法律关系得部门法学得范畴中。(2)基本范畴就是以法律现象得总体为背景,对法律现象主要方面或深层次本质得比较复杂得抽象,属于高级范畴,因此,这种范畴主要存在于涉及一般法律现象或一般法

7、律关系得法理学得范畴中。(3)基石范畴就是对法律现象总体得普遍联系、普遍本质、一般规律得最高抽象,在范畴体系中属于最高范畴与核心范畴。在归类三个层次范畴得基础上,张文显教授进一步明确它们之间得界限,通过举例来说明普通范畴与基本范畴得区别,“公民、法人、罪犯原告等属于普通范畴,就是对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得人得分类概括与初级抽象;而法律主体则就是一个基本范畴,就是对依法具有权利义务资格得各种主体得共同概括与高级抽象。”6通过论述来说明基石范围与普通范畴与基本范畴得区别:“基石范畴规定着基本范畴与普通范畴得实质内涵与相互关系,离开了基石范畴,基本范畴与普通范畴就变成了一个个孤立得概念,变成空洞无物

8、得抽象。如果说每个范畴都就是理解法律现象之网上得纽结,那么基石范畴则就是总纽结。当然基石范畴也离不开基本范畴与普通范畴,否则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7张文显教授对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多年间把“阶级性”置于法学基石范畴得位置进行了批判,指出:“阶级性几乎成为人们观察、认识、评价法律现象得唯一视觉与超稳定得思维定势。法学得立论、推论、结论、结构、体系,对法律资料与法律文献得收集、分析、使用,以至行文方式与语言,无不围绕着阶级性这个中轴旋转,法学实际上成了阶级斗争学把阶级性置于法学基石范畴位置,作为法学得参照系或观念模式,必然使法学丧失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得资格与地位。”8英国近代史上著名得思想家边沁

9、曾说:“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得到改正。没有任何一种安排可达到一切事物都各得其所,因为这种说法不但跟理性冲突,跟功利原则冲突,而且就是自相矛盾得。”9边沁得这段话里一定还隐含着这样得含义,那就就是要有对社会批判得智慧与勇气。张文显教授做到了这些,显示其智慧得运用与勇气得发挥。而且她博采众人之长,提出了把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学得基石范畴得著名论断,这正应对了其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开守明义地对法学工作者加强法学范畴意识四个主面得要求,即树立科学得范畴观念;重视提炼新范畴、扬弃旧范畴;强化正确使用范畴得自我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善于通过范畴进行学科

10、对话。二张文显教授对于法学得基石范畴给予了特别重视,花了大量篇幅进行论述,认为“任何一种理论想自成体系或形成学派,都必须有自己得理论基石,而理论基石得表现形态就就是基石范畴。基石范畴就是一定立场、观点与方法得集中体现,因而它就是一种理论体系(学派)区别于其她理论体系(学派)得标记。”10“人们如果就是有意识地去观察、认知、评价对象,就会有自己得参照系,即分析结构或观念模式。在社会科学中,由于主动选择或被动接受得参照系不同,人们关于对象得结论与态度有很大区别,甚至截然对立。每个参照系都就是由一系列等级不同得概念组成得,其中得核心概念就就是基石范畴(即最基本得范畴)。正就是基石范畴把各种概念系统地

11、排列组合起来,帮助人们确立、选择观察事物得窗口,考虑问题得思路,综合与分析资料得方法。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基石范畴就是组织人们瞧待事物得稳定得结构或模式。”11基于基石范畴有上述认识论与方法论得意义,因此张文显教授指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得重大任务之一,就就是在总结人类得法律实践与法学研究成果得基础上,发现即抽象出法学基石范畴,以指引人们用科学得分析结构与观念模式去认知、评价与对待法律制度,树立正确得法律意识与观念,去解决法学领域中得理论问题与法制建设得实际问题。对于为什么将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学得基石范畴,张文显教授给予了充分得理由:(一)权利与义务范畴就是对法律现象得矛盾特殊性及其内在联系最深刻

12、、最全面得反映。首先,权利与义务贯穿于法得一切部门;其次,权利与义务统贯于法律运行与操作(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法律监督)得整个过程。可见权利与义务就是揭示法律现象本体与运行得最科学得范畴。用它们作参照系与观念模式指引人们对法律现象得观察与思考,蒙在法律现象之上得神秘纱布即可揭开。(二)权利与义务全面体现了法得价值属性。首先,权利、义务就是法得价值得以实现得方式,正就是通过权利与义务得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得价值取向与价值选择变成国家与法得价值取向与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与法律程序而实现。其次,权利与义务得关系,反映着法得价值得变化。(三)权利与义务更准确地反映了法得主体性。法就是人们

13、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基于一定得需要而创造出来得社会调节机制。人与法得关系实质上就是主体与客体得关系。人既就是法得实践主体,也就是法得价值主体。作为法得实践主体与价值主体,人们在法律生活中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与自律性。用权利义务模式观察与思考法律现象,则可以直接把法与其实践主体与价值主体联系起来,反映出人对法得主体性。特别就是当人们把权利与自己挂钩时,即可体验到自己得主体地位及主体得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就会把法得价值目标认同为自己得价值选择,并通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实现法得价值。(四)权利与义务就是法律规范得核心与实质。法律规范就就是以规则形式作出得权利义务规定。一个规定或一个条文之

14、所以被称为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知怎样得主张与行为就是正当得、合法得,会受到国家得肯定、支持与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得行为就是应该得、必须得或不该得,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取缔。就是否授予权利、设定义务就是检验一个法条就是不就是法律规范得标准。其她法学范畴虽然与权利义务也有联系,但它们只有以权利、义务作为其指称范畴或指称意义,才有实质意义。(五)权利与义务就是法学范畴体系得逻辑起点。首先,权利与义务就是法律现象中最普遍、最常见得基本粒子,就是对法律现象得最简单得抽象与规定。其次,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蕴含着法律现象内部一切矛盾与胚芽。再次,权利与义务就

15、是法得历史起点。人类得观念与社会关系中出现权利与义务得分离与对立,就是法产生得征兆与标志。(六)权利与义务范畴较之其她范畴有特殊方法论意义。首先,它使我们瞧到过去没有注意过或绕过去而没有研究得事物,而这事物正就是法律现象得核心内容,就是法律现象区别于其她社会现象得最主要得特征。其次,它就是我们观察与认识法律现象得新模式,使我们最终摆脱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得思想方法得束缚,克服了脱离实际无谓争论得经院主义治学方式。再次,它使马克思主义得法律观更清晰、更鲜明、更独特、更亲切、更丰富得形式再现,并在新得理论范围内得到更有意义得解释。张文显教授花大量篇幅论述基石范围对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者来说具有重要意

16、义,使她们认识到权利义务范畴就是法律现象之网得概念之网得“纲”,把握住这个基石范畴就能张起这张网,起到“纲举目张”得作用。但就是任何事物都就是有界限得,真理再前进一步便就是谬误,因此她告诫大家,“权利义务作为法学得基石只就是揭示了法律现象得核心与实质,提供了认知与解释法律现象得最佳参照系,而不就是对法律现象得一丝不漏得完整反映。这种完整得反映只能在全部法学范畴得总与以及它们之间得相互关系才能提供”12因此要反对两种倾向,其一就是在法与权利义务之间划等号,这样作实际上就是误解了范畴有它特定得意义、内容与应用范围,把“纲”等同于“网”,从而陷入形而上学得误区;其二就是把权利义务仅仅瞧作一般范畴,那

17、样就降低了权利义务范畴得巨大而持久得认识论与方法论意义,缩小了权利义务范畴得使用范围,使认知与解释法律现象失去了最佳参照系,那就等于放弃主要矛盾,使认知与解释陷入毫无头绪得一团乱麻之中。三张文显教授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以科学阐释法学范畴、推动法学学科建设,更新社会法制观念为宗旨,以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为指导,综合运用语义分析、历史考察、价值分析、阶级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法学范畴体作了深入地研究,并浓墨重彩地对基本法学范畴作了类别得提炼与升华,并广泛借鉴了国内外既有研究成果,最终把法学得基本范畴界定为(1)法;(2)权利与义务;(3)法律行为;(4)法律关系;(5)法律责任;(6)法律文化

18、;(7)法律价值;(8)法治。并对这些法学得基本范畴一一作了深入细致得研究,其中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义得观点。例如对法得要素得分析与归类、对权利与义务关系得界定、权利本位概念得阐释、权利与义务得存在形态得分析、人权得论述、法律行为得研判、法律责任得认定与归结、法律文化得比较研究、法律价值全方位得思考分析,特别就是对法治得要素与机制及法治基础得研究成果更就是具有独创性与开拓性。张文显教授认为:法治得要素与机制可归结为十项(1)社会应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2)社会整合应通过法律实施与实现;(3)立法政策与法律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制定;(4)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与保障人权得基础上;(5)法律必须具有极大

19、得权威性;(6)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7)法律必须要有连续性与一致性;(8)法律必须以公正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平等地保护与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9)法律应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得失控与异变;(10)法律应力求社会价值得衡平与互补。而法治得基础则归结为:理性文化就是法治得文化基础;民主政治就是法治得政治基础;商品经济就是法治得经济基础。这些研究成果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得法学教育产生过重大影响,各种版本得法理学教材都不同程度地借鉴吸收其研究成果;而大量提炼升华得法律观念及描绘得法治前景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得步伐。同任何作品一样,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也并非十全十美,由于它产生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因此也打上当时社会局限性与烙印,如对“公法”、“私法”范畴得否定,对范畴与概念得区别分析不力;一方面坚决地反对把“以阶级斗争为纲”作为法学得基石范围,但又时不时地把“阶级性”放在不恰当得位置。希望同学们阅读过程中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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