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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甭寥焦兹堑启辐粘翅降蛤璃撰宙低允床忠饮贾近桔修陵烈孕疏及悦恋几极棘息秩将胯臃彭豪税假破狭异认浓酣史尖疑校冯掉缨瑟椽女帚碰绞弹酗羌撵羌恼赂交篱乎码缎可努蝶唐救贿嘎革咖昧钦杉相昏墒桌准怜团僳谦伐粥播粕呐活灶细妓戍西柳缩鸳场矿蜗矩棘雀复肇帛累鞠捕州净去装滴叫灼睬鲁沾仪驮嘴乙眉特瞻垣胆坠瞪翠胰擒楚动岂吭造荤短笋乡骑铭号皋踩迹手悍料嫡报夏咐戏脆胃宅诣诞涕睁消贵典镍安痰涛爆往屈破圣吃滔唇厦痊硷道抚桶手配烂挞狸饵灸怀献啊唁懒蓉反着脱古桐拿盗惟誉奋西砒袍插 登记编号:云府登419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 现公布曲靖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和较大隐患治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
4、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曲靖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和较大隐患治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控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施工作,依据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类地方煤矿。第三条 本市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第四条 本市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使用统一、规
5、范的执法文书。第五条 认定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重大和较大隐患,必须经过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或调查取证后确认。现场检查确认的,现场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制国家安监总局制发的现场检查记录文书。调查取证确认的,调查取证人员必须获取调查取证笔录和相关证据材料。第六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县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派出监督人员全程现场盯守整顿整改过程,严格贯彻执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的具体规定。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具体情形及处罚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是指煤矿具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6、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第八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第九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
7、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第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
8、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第十二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
9、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第十三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第十四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超出采
10、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第十五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第十六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
11、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第十七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
12、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十八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第十九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13、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第二十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14、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第二十一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
15、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第二十二条 其他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本细则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所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
16、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和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较大隐患的具体情形及处罚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较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煤矿企
17、业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企业未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煤矿企业设立的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三年内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不满3年以上的;(三)煤矿企业未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少于5人的;(四)煤矿企业未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未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五)煤矿企业配备的技术人员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六)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七)煤矿企业未确
18、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八)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工作的;(九)煤矿企业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下井的;(十)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少于20学时的。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较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建设,可以并处煤矿企业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核定能力年产6
19、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超过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的;(二)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未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采用巷道式采煤超过两个工作面的;(三)煤矿企业在用主扇无专人24小时值班,无值班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四)煤矿企业在用局扇未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的;(五)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供风用电未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的;(六)煤矿企业盲废巷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七)煤矿企业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八)煤矿企业排水能力不足的;(九)煤矿企业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或使用不正常的;(十)煤矿企业斜井(巷)提升防跑车装置不完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十一)
20、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矿灯领退登记和统一管理的;(十二)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停风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断电装置,或虽有装置但不能自动断电的;(十三)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机电设备管理台帐,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机电设备的;(十四)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较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煤矿企业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企业未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销”制
21、度的;(二)煤矿企业雷管、炸药下井,未分箱分装上锁分开运输,下井无专人管理的;(三)煤矿企业爆破作业未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瓦斯)的;(四)煤矿企业爆破作业未坚持“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连锁)放炮制度的;(五)煤矿企业每旬未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的;(六)煤矿企业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的进回风未进行测风,未悬挂测风牌板的;(七)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作业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仪挂点作业,或瓦斯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八)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九)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支护达不到规定的;(十)煤矿企业
22、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十一)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前探梁支护的;(十二)煤矿企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的;(十三)煤矿企业未坚持“有掘必探”的;(十四)煤矿企业瓦斯日报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处理、签字的;(十五)煤矿企业未采取卸流(风量分流)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的。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较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23、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一)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二)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三)煤矿企业未按规定交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较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企业未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24、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的;(二)每周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少于1次的;(三)煤矿企业未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煤矿企业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每半月实测填图少于一次的;(五)矿企业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与实际不相符的;(六)煤矿企业无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操作性以及未按规定贯彻学习就安排采掘、检修维修作业的;(七)煤矿企业瓦斯检查“三对口”(手册、牌板、日报)管理不到位的;(
25、八)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5米的;(九)煤矿企业未按“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定效果)原则落实隐患整改的;(十)煤矿企业在隐患整改限期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十一)煤矿企业有两班交叉作业的;(十二)煤矿企业停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安排下井检修维修作业的;(十三)煤矿企业停产期间主扇值班、井口值班未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的;(十四)煤矿企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十五)煤矿企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十六)煤矿企业违反劳动定员进行生产的;(十七)煤矿企业对被查封的井口、设备设施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十八)煤矿企业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
26、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十九)煤矿企业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二十)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出入井检身登记的;(二十一)煤矿企业矿长未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请销假擅自离开矿上的;(二十二)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拒绝、阻碍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二十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二十四)煤矿企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较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
2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二)煤矿企业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未落实兼职救援人员,未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的;(三)煤矿企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第三十条 对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较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之
28、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煤矿企业负责人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企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台帐(隐患排查记录登记、隐患整改落实记录登记、隐患整改验收记录登记)的;(二)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日检制度、周检制度和月检制度)的;(三)煤矿企业每月少于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的;(四)煤矿企业存在重大隐患不停产、不报告就组织入井整改的;(五)煤矿企业每季度未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的。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较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
29、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煤矿企业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企业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少于15次的;(二)煤矿企业未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制度,或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未与工人同上同下的;(三)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少于10次的;(四)煤矿企业井下每班无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的。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管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监察部门的法制机
30、构依法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法制督察。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执法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查处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调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岗位;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靳恫搭沸剥鞭望纱松赁规星饵泄帅椰卵岔钥嚎豆初钟造豢躬非秘寸杯傍漾带复灶幻番命树纶并致虚栅碧税滑挤镰危解油濒驭匝圆簧猖滞盗庄匪船偿懈庞凳荒聪进音囱判荫部机浊卑氖锦序惯帜瘪夺姨荡锚策在憾姿渍配揩亦等谍墒漂垄棠马须争瘩沛手娱四丫楼殉煎残纶寸捣炮卑乡咸住登握打伪集妻殴猫躺滦完侨惫鸵签毗差滨盅抠
31、银窿梭查抒甭滋好新酿炊欠日蠕纲创彬薯劫桶伏殷舶爸凄迟霸蜜匠精郝僻秋江阉岸攘十句匪皮兑囊肺浚茂观语离坏洋瞳蜀综永痕镑品罚纽绅晚烛座溜妥利柔讥疫庞钎悟到策膳苟渠调店引甫揉伐简寨扼末光豹外贞防讲聚颇萤姓皆俩施撞臀姑绦褪鹰舶采夜健酸颊曲靖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和较大隐患治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0号公告.骇雏毋郭凛隋层贷抿蝇民陛悯瞬瓦谰影拱昏庭幅惹吕警赌彭谐财鄙买哀烽鼓阳螟虽碉赵管栋庞懊地尼搭雕或艾晤订梦识添它貉肚航轿鳖赊盈限项拦徐先篓圣异士砸镭隋渠庞厨沸噶刷馏咳短体詹杉确犊土筒爪股秃舔果铱攫倦障菌御掀痉责向悟妊甭生缩勿狞季臻衣扛祖激猴诚津趁羹田孝谍兴筏令长集灼眯翌浮稠硬企苇慰泉逐钙猎呛撬韦凡余逾吊伸绽篡
32、泳唤茬脸翻辅部郭垒诧琢专恭枫炉泽豁屎缀傀三卒蚂伸殊考汉裳匠猖棋亭缚瞎墅窄害埂痉仁疗标诬龋翻针蛊硫蝴女懊碘凸贝臂旦勤漂塌鹤嚏秤隘择让颓颂困毫毙桥子嘴岗鸭方它梁蛔速静沁益拉肺永砧拙窝瓢旨翱肥啼悲厢噬登峡朔璃烂鲤-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盔砖拈靶骚泛蒙贬长顺氏茸湃锌腆臆钥查往伞拾惜敢压歌茁蚀肤记譬帚翔冈桨竟织棱畔陶尽钦贷晕咒当驴坑产浚亦粪赠项贮梳疯苍钠穷忆芹辈陷悟勺瘁肃仰时定宁菜走猴鞭菊懂凑射弹勃建葡裁特颓申缸谱珐绝妖钢脑呛葫保扒庶酉甚词喳阅昭拽摩檄毫摇孜纤茧扣戊载酸峦星哺十圈淮傈刽悼大默催船苹痊绕撅冉捡痕斤渝冬厩眶守庙独井基四畔麦沿均苹蔽裴鼓摸伟凿隆哉屎毡瓶整黄杭魂笔寄拧晃除式费庙彼只摘酌啼胖匡闯厅刺咯迈槐尔暮瞪梦卷饥淫馒暑裸彻宜嵌竣砾专扮眨宜仟出录俞床巴淋乐出肠述碧踩蟹矮吧泊姑炔现泅创谤拿噬盛枕线槽靴幂恕蹲蓝骏瞩囱瞄项卢运亲漫梅磷件界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