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未婚生子协议书协议书甲方:基层组织名称/个人姓名乙方:行为人姓名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基层未婚生子事项上的权益和责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基层未婚生子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相关身份确认1. 甲方确认乙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在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内;2. 乙方确认其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进行任何虚假陈述。第二条 生育权责1. 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要进行基层未婚生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的意愿,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第三条 未婚生子监护权责1. 在基层未婚生子的情况下,乙方作为生育母亲享有未婚生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2. 甲方应尊重并支持乙
2、方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保障乙方在生活、教育等方面的权益。第四条 财产和财务责任1. 甲方和乙方在基层未婚生子中所产生的财产和财务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2.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费、医疗费等问题。第五条 保密义务1. 甲乙双方应当保守基层未婚生子的相关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2. 如因违反保密义务导致损害,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解约条款1. 如甲或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2. 合同解约应通过友好协商,如友好协商未果,可依法提起诉讼。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第八条 其他事项其他未经本协议约定的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九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共同履行完毕后终止。甲方(签字/盖章):_乙方(签字/盖章):_日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