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合作社章程协议序言本协议为农业合作社章程协议,由以下各方达成,旨在规定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权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各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协议严禁涉及政治内容,以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第一章 合作社的设立和注册第一条 设立1.1 合作社的设立是基于合作者自愿加入并共同经营农业产业的原则。1.2 各方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合作社的设立。第二条 注册2.1 各方共同确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2.2 注册资本应当由各合作者按照约定的比例缴纳,并在注册登记机关完成登记手续。
2、第二章 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 组织形式3.1 合作社采取民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3.2 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包括社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四条 社员大会4.1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合作者组成。4.2 社员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审议和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包括章程的修订、利润分配等。第五条 董事会5.1 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5.2 董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决定合作社的业务计划、财务决策等事项。第六条 监事会6.1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6.2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合法、规范运营。第三章 合作
3、社的经营和权益分配第七条 经营范围7.1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由各合作者共同商定,并在合作社章程中明确规定。第八条 产权归属8.1 合作社的资产和收益归合作社所有,社员有权分享合作社的盈利。8.2 社员持有的合作社股份不可转让,仅限在合作社内部流转。第九条 利润分配9.1 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按照各合作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法由社员大会决定。9.2 分配利润应当合法、公平、公正,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十条 争议解决10.1 合作社内部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 如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第十一条 生效与终止11.1 本协议自各方在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11.2 如各方一致同意解散合作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结语本协议的签署代表各方对农业合作社的共同理解和承诺。各方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并共同努力推动合作社的稳健发展。如有任何争议或需要修改本协议内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