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处理协议书各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危险废物处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协议的目的和范围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环保、高效的处理,并规定相关责任和义务。本协议适用于各方在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第二条 合作方1. 危险废物产生方:指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或个人,委托其合法代表人签署本协议。2. 危险废物处理方:指负责接收、运输、处理危险废物的机构或企业,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危险废物处理。第三条 危险废物的产生和交付1. 危险废物产生方应当确保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进行分类、收集、保存,并提供准确、全面的危险废物产生信
2、息。2. 危险废物产生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将危险废物交付给危险废物处理方,并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和证明。第四条 危险废物的接收和处理1. 危险废物处理方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对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认真检验、记录和处理,并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环保标准。2. 危险废物处理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危险废物在处理过程中不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第五条 费用与费用支付1. 危险废物的产生方应当承担危险废物的处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2. 危险废物处理方应当及时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要求收取费用。第六条 保密与知识产权各方应当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和
3、技术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危险废物处理的商业机密和专有技术。第七条 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可能的法律后果。2. 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如战争、天灾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减少损失。第八条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纠纷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因协议引发的任何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第九条 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相对的约束力。2.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释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4. 本协议涉及的内容以中文版本为准。(以下是各方代表签字栏)危险废物处理方(盖章)危险废物产生方(盖章)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