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规划局长科学发展观学习体会 探索发展新思路推动城乡规划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是我党在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的深化,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部署。搞好这次学习实践活动,认真实践、学用结合是目的,要把科学发展观这一重要理论运用在日常工作的实践中,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城市规划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五个统筹”,努力探索科学引领城乡规划发展新思路,实现城乡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扬州率先发展先行区做出贡献。一、坚持科学发展,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科学性 全面发
2、展和协调发展是城市规划的根本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城市规划的目的,以人为本是城市规划的基本要求,因此,城市规划的制定更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中,注重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特色为灵魂,努力提高规划质量,充分凸显规划对城镇和村庄建设指导的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和效益性。建立统筹发展的机制,对不同地区实施分类指导,促进区域共同发展。大力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增强中心城市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城市和重点中心镇建设步伐,促进城乡协调发展。重视学习和借鉴,依托本地历史文化特色,吸收现代文化精粹,注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全面提高城市规划水平,使我们的城乡规划经得起实践和
3、历史的检验。高度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城乡规划制定的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坚持关注民生,注意兼顾各方利益,让老百姓在城市发展中共享实实在在的成果。二、深入解放思想,探索城乡规划工作新思路 把学习实践活动与破解制约城市规划科学发展的难题结合融合。围绕规划自主创新不多、规划亮点相对较少、村镇规划相对滞后、规划监察工作难度较大、规划审批效率与企业和群众要求还有距离等问题开展课题调研。通过班子领导带队走访企业、乡镇,组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调查研究,破解城市规划科学发展难题,探寻城市规划建设之策,谋求城乡科学规划之路,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全面、协调、
4、可持续发展。 规划编制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合理配置城市各类资源,确定科学的规划指标,合理开发,持续发展。坚持在融合中彰显自身特色,做好“山水为骨、文化为魂、生活为体、经济为源”的文章,按照“彰显特色、塑造个性、丰富内涵”的要求,下大气力做好滨江新城、城南大码头保护与改造等一系列重点规划编制,以高品质的规划,倾力打造后势强劲的生态型现代滨江工业城市,为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夯实基础。 规划局全体人员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负责、严谨慎微。在职责范围内,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讲明给予答复的时间,做事不拖泥带水,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严守服务承诺制
5、、限时办结制等规章制度,做好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方案审批等规划许可工作。提高主动服务意识,不定期组织有关科室深入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现场办公,帮助建设单位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三、提高人员素质,努力打造服务型机关 “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是中央对全党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总要求。“党员干部受教育”是实现“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基础。我局要求党员干部通过这次学习实践活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要和党始终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提升政治觉悟。在工作中,不仅要熟练掌握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树立学习意识。处处留心,养成随时随地学习的
6、习惯,做个有心人。平时工作中多学习,多思考,从而不断提升自己的眼界和格局。树立工作一流、服务一流的意识,自我加压,开拓进取,自觉地把具体工作、日常小事溶于大局之中,真正做到有心干事、热心干事、用心干事,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进带头作用,带动整个部门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规划工作科学发展上水平,执政为民的宗旨能够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通过对开展经济社会软环境建设活动的学习,我认为,观念意识问题、工作作风问题、市场秩序问题、诚信环境问题是阻碍我县软环境发展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表明,我县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要解决好这些问题,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7、 一、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全力塑造招商、亲商、富商的人文环境。要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起“抓软环境就是抓经济发展。抓经济发展必须抓软环境”的意识,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软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二、深化改革,强化服务,努力打造优质、高效、文明的政务环境。政务环境是打造区域经济发展软环境优势的重要标志。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二要继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三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加快发展电子政务;四要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五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三、依法规范行政和司法行为。倾力创造公正、严明、安全的法制环境。首先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8、和司法部门必须找准服务经济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其次是公、检、法、司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周边环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维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和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再次是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四是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违纪违法案件。 四、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大力营造优惠宽松的政策环境。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吸引域外资金、技术、人才和引进大项目的重要前提条件和有力保障。要不断制定、调整和完善更宽松、更开放、更优惠的经济发展政策,狠抓政策落实,不折不扣地执行、落实、兑现各项政策;明确重点,准确把握产业导向,对投资者
9、一律实行平等待遇。 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
10、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一、审计依据问题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
11、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
12、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
13、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
14、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一、审计依据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
15、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规定和人民政府批转局关于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政发号)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公两种情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及幅度,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三、审计决定书中告之被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由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者委托实施的审计项目,裁决机关为授权的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为授权或委托的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审计项目裁决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9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