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GB 15581-2016 (代替 GB 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上传人:my****a 文档编号:153162 上传时间:2022-09-28 格式:PDF 页数:15 大小:416.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GB 15581-2016 (代替 GB 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GB 15581-2016 (代替 GB 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GB 15581-2016 (代替 GB 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GB 15581-2016 (代替 GB 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GB 15581-2016 (代替 GB 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ICSZGB 155812016代替 GB 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caustic alkaliand polyvinyl chloride industry(发布稿)(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环环境境保保护护部部国国 家家 质质 量量 监监 督督 检检 验验 检检 疫疫 总总 局局发布发布2016-08-22 发布2016-09-01 实施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家家标标准准i目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

2、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5 污染物监测要求.96 标准实施与监督.11附录 A(规范性附录)PCDD/Fs 的毒性当量因子.11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95)的修订,本标准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烧碱

3、、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收紧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新建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

4、行本标准。2018年7月1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95)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是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文件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

5、境科学研究院、青岛科技大学、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5月11日批准。本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

6、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电解氯化钾生产氢氧化钾过程中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苛化法烧碱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920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69水质 总汞的测定

7、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77.2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493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 505水质

8、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2HJ 542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85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HJ 586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

9、,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97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2水质 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水质 钡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9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5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65

10、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5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4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700水质 65种元素的测

11、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76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5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0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3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

12、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3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70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13、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烧碱工业 caustic alkali industry以氯化钠为原料采用离子交换膜等电解法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的工业。3.2 聚氯乙烯工业 polyvinyl chloride industry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 本标准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3.3

14、 乙炔法 ethylene method以乙炔、氯化氢为原料生产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本标准主要指电石乙炔法。3.4 乙烯氧氯化法 ethylene oxychlorination process以氯气、乙烯、氧气为原料生产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3.5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 and facility生产烧碱、聚氯乙烯的工艺和装置以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污染物治理工艺和装置。3.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1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烧碱、 聚氯乙烯生产设施建设项目。3.8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43.9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0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

16、染物的行为。3.11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烧碱、 聚氯乙烯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等) 。3.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3.13 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air pollutant emission amount per unit product生产单位聚氯乙烯产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上限值(kg/t) 。3.14 标准状态 standa

17、rd condition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5 氧含量 O2content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3.1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17 二噁英类 dioxin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3.18 毒性当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二噁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

18、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3.19 毒性当量 toxic equivalency quantity(TEQ)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2018 年 7 月 1 日以前,现有企业应继续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

19、/L(pH 值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控制污染源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pH值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化学需氧量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602505(CODCr)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聚氯乙烯企业20604悬浮物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30705石油类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3106氨氮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15407总氮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20508总磷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1.05.09硫化物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0.50.510总钡烧碱企业5511活性氯烧碱企业0.5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12氯乙烯聚氯乙烯企业0.513总汞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0.003

20、14总镍烧碱企业0.0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烧碱企业1.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5.0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企业2.0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 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 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pH 值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控制污染源排

21、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pH 值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化学需氧量(CODCr)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4060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聚氯乙烯企业10204悬浮物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20305石油类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136氨氮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81567总氮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10208总磷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0.51.09硫化物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0.20.210总钡烧碱企业5511活性氯烧碱企业0.5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12氯乙烯聚氯乙烯企业0.513总汞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0.00314总镍烧碱企业0.0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22、t 产品)烧碱企业1.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5.0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企业2.04.1.4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烧碱和聚氯乙烯工业废水氯化物的实际排放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制订地方氯化物排放限值,对其加强排放管理。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

23、以上产品、 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 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实基总基CQYQCii(1)式中:C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实测排水总量,m3;Yi第i种产品产量,t;Qi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C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若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24、放浓度限值。4.2.2 2018 年 7 月 1 日以前,现有企业应继续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 3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控制污染源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7企业类型污染源1颗粒物烧碱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聚氯乙烯干燥80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电石破碎60其他302二氧化硫烧碱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固碱炉、焚烧炉1003氮氧化物烧碱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固碱炉、焚烧炉2004氯气烧碱企业电解、氯氢处理55氯化氢烧碱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氯化氢合成、氯乙烯合成、焚烧炉206汞及其化合物乙炔法聚氯

25、乙烯企业氯乙烯合成、焚烧炉0.0107氯乙烯聚氯乙烯企业氯乙烯合成、聚氯乙烯制备和干燥108二氯乙烷聚氯乙烯企业氯乙烯合成59非甲烷总烃(以碳计)聚氯乙烯企业氯乙烯合成、聚氯乙烯制备和干燥5010二噁英类聚氯乙烯企业焚烧炉0.1ng TEQ/m311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kg/t)聚氯乙烯企业0.54.2.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 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

26、围、 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 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控制污染源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企业类型污染源1颗粒物烧碱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聚氯乙烯干燥6020(其他)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电石破碎50其他202二氧化硫烧碱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固碱炉、焚烧炉503氮氧化物烧碱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固碱炉、焚烧炉1204氯气烧碱企业电解、氯氢处理585氯化氢烧碱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氯化氢合成、氯乙烯合成、焚烧炉206汞及其化合物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氯乙烯合成、焚烧炉0.0107氯乙烯聚氯乙烯企业氯乙烯合成、聚氯乙烯制备和干燥108二氯乙烷聚氯

27、乙烯企氯乙烯合成59非甲烷总烃(以碳计)聚氯乙烯企业氯乙烯合成、聚氯乙烯制备和干燥2010二噁英类聚氯乙烯企业焚烧炉0.1ng TEQ/m311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kg/t)聚氯乙烯企业0.24.2.4 非焚烧类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 燃烧和焚烧类废气排放口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按公式(2)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固体燃料燃烧的基准氧含量为 6%,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的基准氧含量为 3%。式中: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mg/m3;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2O基准干烟气氧含量,%;2O实测干烟气氧含量,%。4.2.5 企业

28、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表 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控制污染源最高浓度限值监控点1氯气烧碱企业0.1企业边界2氯化氢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0.23汞及其化合物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0.00034氯乙烯聚氯乙烯企业0.155二氯乙烷聚氯乙烯企业0.154.2.6 在现有企业生产、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 如有新增环境敏感点也应纳入监控范围;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 监控范围由负

29、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222121OO(2)9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4.2.7 聚氯乙烯企业应采取措施对其生产设备与管线组件、 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储运以及废水收集、处理和储存设施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严格控制。4.2.8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至少不低于 15m(排放含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 25m)。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监测的一

30、般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 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4 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的采样, 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 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2.1 采样点

31、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执行。5.2.2 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表 6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pH 值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2化学需氧量(CODCr)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T 70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4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5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6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

32、光谱法HJ/T 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7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10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8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

33、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0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9硫化物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6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10总钡水质 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2水质 钡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611活性氯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HJ 585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34、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8612氯乙烯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39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013总汞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69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97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69414总镍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0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

35、光谱法HJ 776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T 373、HJ 732或HJ/T75、HJ/T 76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HJ/T 55的规定执行。5.3.2 二噁英污染物项目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采样方法按HJ 77.2的规定执行。5.3.3 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表7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固

36、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HJ 675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4氯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0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 547115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

37、法HJ/T 2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HJ 548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96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7氯乙烯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8二氯乙烷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5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

38、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9非甲烷总烃(以碳计)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10二噁英类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6 标准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 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 氧含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 应核定企业的

39、实际产品产量、 排水量、 氧含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12附录A(规范性附录)PCDD/Fs 的毒性当量因子表 A.1PCDD/Fs 的毒性当量因子PCDDs(1)I-TEFPCDFs(2)I-TEF2,3,7,8-TCDD12,3,7,8-TCDF0.11,2,3,7,8-PeCDD0.51,2,3,7,8-PeCDF0.051,2,3,4,7,8-HxCDD0.12,3,4,7,8-PeCDF0.51,2,3,6,7,8-HxCDD0.11,2,3,4,7,8-HxCDF0.11,2,3,7,8,9-HxCDD0.11,2,3,6,7,8-HxCDF0.11,2,3,4,6,7,8-HpCDD0.011,2,3,7,8,9-HxCDF0.1OCDD0.0012,3,4,6,7,8-HxCDF0.11,2,3,4,6,7,8-HpCDF0.011,2,3,4,7,8,9-HpCDF0.01OCDF0.001注: (1)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 (2)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工业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