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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火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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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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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茫榷矽枕疼川聊蝴学谅襄催刹焙噶蜡垮弛暖覆冰圣墒谆俊司条茶赠侵舆敲跟算晦棱夜拣拨辈风哟瑟廖士速泡荒浇厌图租恰滤堑损郧凯闻太拇秉诸档柱蔫噶留委奢升允绅水函鳃清队海乡曳幂贴芍窒口唯掠毁姜怠猪秸肺扶慑矿掀暮歪脯惰锡沸很罐诉瑞贿籍委喀肄刽户保逸英殉绷窟刚庶便葫答重乍瞳蝇渭覆鹊悉腺皑生惟疹眶妊闪植埠填轰槛迁陇炙服辙栅涪酗调獭梅黍谷兑贱郊香踞婶寅疼屈厉芝留肆缀缆镭嫌惠它杰剐虱犯查俭舍辆联成糊幌箕亥晨师遮工业用火管理规定1 规范性引用文件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修订)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0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

4、全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工业用火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的连续性用火作业(包括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3.1.1 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b)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f)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3.1.2 易燃易爆区域:指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

5、的区域。3.1.3 用火作业的分级3.1.3.1 特殊危险用火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3.1.3.2 一级用火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的用火作业:a)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b)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液化气站;c)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液化气的泵房;d)油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e)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f)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g)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h)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3.1.3.3 二级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

6、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用火作业。3.2 固定用火区:指在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3.3 固定用火点: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生产、施工及生活中的有明火、火花、赤热表面(电加热等)作业。如:施工用的沥青锅、生产中的煤气炉、电炉、化验室中的煤气炉盘、电热器、生活中的茶炉、取暖用火等。4 管理职责4.1 部门管理职责4.1.1 安全环保处是公司工业用火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4.1.2 工程管理处负责对资本性支出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工业用火不定期组织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

7、处罚。4.1.3 机动设备处负责对检维修施工作业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工业用火作业不定期组织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4.1.4 二级单位安全防火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审批用火作业手续,督促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4.1.5 二级单位资本性支出项目、检维修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用火作业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4.1.6 工业用火所在基层车间负责制定、落实各类风险消减措施,负责对工业用火过程中的安全监护。4.2 动火作业各级责任人的职责4.2.1 用火单位负责人,对动

8、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用火地点及周围情况,参与风险识别和风险消减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2.2 用火作业人4.2.2.1 独立承担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的人员担任。4.2.2.2 用火作业人应亲自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签字。4.2.2.3 若带徒作业时,用火作业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4.2.2.4 用火作业人在接到工业用火作业票后,要详细核对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用火

9、。4.2.2.5 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工业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程序不完备的用火作业。用火前(含动火间歇期超过30分钟的再次用火),应在用火分析合格后,主动向用火地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呈验工业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4.2.2.6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4.2.3 监护人4.2.3.1 监护人由用火所在单位指派有上岗操作证、熟悉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用火单位和用火所在单位共同指派,并要求监护人佩带明显标志。4.2.3.2 用火

10、作业单位(施工单位)与用火单位(用火所在单位)双方监护人,要对用火作业前的现场的安全措施、分析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并在作业前签署意见并签名。4.2.3.3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的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与生产交叉的项目,双方要各指派一名监护人,施工单位监护人要服从项目建设单位监护人的指挥。4.2.3.4 一个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监护人,特殊危险用火,一个用火点要设两名有经验、熟悉生产的人员进行监护。4.2.3.5 监护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到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高处用火作业或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监护人。4.2.3.6 大检修期间一个监护人在一个位置上能

11、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用火点时,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用火点。4.2.3.7 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4.2.3.8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4.2.3.9 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2.4 用火所在单位班长(值班长、工段长)4.2.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负责。4.2.4.2 参与制定、落实用火作业中的防火安全措施。4.2.4.3 负

12、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4.2.4.4 负责指定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工业用火作业票。4.2.5 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4.2.6 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与用火单位(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用火作业。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必须到现场。4.2.7 各级审查批准人4.2.7.1 必须是经公司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用火审批证的人员担任。4.2.7.2 必

13、须亲自到现场审批工业用火作业票,详细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4.2.7.3 检查和完善风险消减措施。4.2.7.4 审查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作业。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 用火作业的管理5.1.1 工业用火作业票管理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工业用火,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5.1.1.1 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公司统一格式的工业用火作业票为16开3联,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的工业用火作业票,分别以三道红杠、二道红杠、一道红杠表示。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应清楚标明用火单位、用火地点、用火负责人、用火种类、用火人员、用火

14、作业单位、用火时间、风险识别及消减风险措施、分析结果和措施落实人员、监护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5.1.1.2 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程序和要求5.1.1.2.1 程序工业用火作业票应用蓝、黑笔填写,字体应工整清晰,字体不清楚的工业用火作业票视为无效。a)工业用火作业票由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向用火单位(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火单位人员填写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逐项填写不得漏项。办理人应按工业用火作业票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在填写申请栏的同时,由装置安全监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b)生产工艺风险识别及消减措施由用火单位工艺技术员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在生产工艺确认人栏签字;施

15、工作业风险识别及消减风险由施工人员进行识别和确认,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确认人栏签字。c)用火作业人员在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d)如用火作业涉及相关单位时,相关单位安全监督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相关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e)一级、二级用火作业时,用火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督)和用火单位值班长共同对本次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并在措施落实人员意见栏签字。特殊危险用火作业时,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与用火单位值班长共同到现场对本次作业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并分别在措施落实人员意见栏签字。f)用火单位安全监督在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

16、在装置安全监督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g)用火单位负责人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二级用火时签署终审意见)并签字。h)一级用火和特殊危险用火时,批准人和审核人员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等进行检查确认,并签署意见。i)工业用火作业票必须严格根据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j)所有的用火的项目必须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由分析人在分析结果栏填写分析结果,分析人和采样人分别签字。k)在作业前,双方监护人要对现场安全措施、分析结果进行最后的检查确认,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签字,并按要求将第三联交用火作业人,方可实施用火作业。5.1.1.2.2

17、 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在作业前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用火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5.1.1.2.3 一份工业用火作业票原则上只准一个用火人在一个用火点使用。在大检修现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不同楼层用火作业时,可办理一个工业用火作业票,但需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详细说明每个用火地点;需用火分析的项目,在更换房间或楼层时必须分别、逐一地进行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如果在同一个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用火作业时,电、气焊可办理一张工业用火作业票,参加用火作业的所有用火人应分别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签字。工业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代签,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

18、围。5.1.1.2.4 工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一联装置安全监督留存,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用火人持有,特殊危险用火和一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由厂主管防火部门存查,二级用火由终审单位存查,各级工业用火作业票应以档案形式保存,期限为12个月。5.1.1.3 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5.1.1.3.1 特殊危险工业用火作业票和一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5.1.1.3.2 二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用火)。如果用火项目到期未完,应重新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5.1.1.4 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审批权限5.1.1.4.1 特殊危险用火(三道红杠的工业用火作业票),由

19、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经厂主管防火部门复查签字,报主管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5.1.1.4.2 一级用火(二道红杠的工业用火作业票),由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厂主管防火部门终审批准。5.1.1.4.3 二级用火(一道红杠的工业用火作业票),由用火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5.1.2 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2.1 用火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5.1.2.2 用火分析项目的取样点,均由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当班班(组)长或岗位工负责提出。5.1.2.3 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用火时的气体相同。5.1.2.4 取样与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

20、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时,应由主管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同意,另行作具体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5.1.2.5 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5.1.2.6 用火分析时,一般应留样至用火结束。5.1.2.7 用火分析合格标准5.1.2.7.1 若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5.1.2.7.2 若使用仪器分析或其它类似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体积百分比

2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5.1.3 用火现场管理5.1.3.1 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厂主管防火部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5.1.3.2 大检修、一个车间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车间做出风险评价报告,经厂主管防火部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

22、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5.1.3.3 凡降为二级用火的检修现场,使用砂轮、电钻等产生火花的工具及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通讯设备、器材,也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5.1.3.4 设备内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5.1.3.5 大检修的首次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用火项目,应由厂或车间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主管防火部门负责人及车间安全监督共同到现场,确认用火条件,监视用火作业的实施。5.1.3.6

23、 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5.1.3.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用火时,应升为“特殊危险用火”管理;双休日用火应升级管理,节假日需用火时,应升级为特殊危险用火管理。5.1.3.8 用火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5.1.3.9 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1.3.10 使用气焊(割)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两者之间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5.1.3.11 凡是特殊危险用火项目,用火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依

24、据风险评价报告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用火时,车间主管领导、用火与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监督、厂主管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1.3.12 电焊机的电源线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米,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5.1.3.13 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的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用火时,对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的楼层,每层均应设监护人。5.1.3.14 临时用电要按用电地点的用火等级实行分级

25、管理,供电主管部门根据批准合格的工业用火作业票,按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5.1.3.15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单位指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后,办理相应级别的工业用火作业票后,方可进入。5.1.3.16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轻油、液化烃等化工、油品原料及产品罐区。5.1.3.17 在较大的检修现场,有大量的预制、组对等用火作业时,可设置固定用火区。5.1.3.17.1 临时用火区由检修单位向厂主管防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说明设置地点、范围、时限、安全条件、安全保

26、证措施及负责人等。5.1.3.17.2 厂主管防火部门接到检修单位申请书,要到现场详细审查,符合要求后,报请公司安全环保处同意后,方可设置临时用火区。5.1.3.17.3 在用火证上详细标明临时用火区的范围、时限、负责人和防火安全措施。5.1.3.17.4 临时用火区应设在交通畅通、场地宽敞的地方,用火区域内不准有阴井、带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等危险因素。用火区外15米范围内的阴井等排放口必须做好封闭。用火区内不得参杂其它作业。5.1.3.17.5 临时用火区应设一名现场管理人员,负责临时用火区的防火管理工作。5.1.3.17.6 绝对禁止超出用火区界限无证用火。5.1.3.17.7 在临时用火区

27、进行气焊(割)作业的气瓶应按安全距离集中设在用火区以外,并采取防晒措施。5.2 固定用火点和固定用火区的管理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固定用火点及固定用火区的设置,必须办理用火许可证,经二级单位防火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5.2.1 用火点的条件和要求5.2.1.1 建立用火安全制度,设立负责人。用火时负责人不准离开现场(不含用火区)。5.2.1.2 固定用火(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室外用火点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罐区、管道等处不应小于30米,与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储存场所的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用火点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室内用火点与其它房间应用实体防火墙进行防火分

28、隔,并应符合火灾危险环境的有关要求,不得有门窗孔洞相通。5.2.1.3 生产装置的边缘、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设备、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中,严禁设置用火点,如生产工艺需要设置用火设备时,应采取符合防爆要求的可靠措施。5.2.1.4 使用煤、木材等可燃固体做燃料时,不准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点火或用可燃液体做补充燃料。炉膛的燃烧要充分,烟筒体、砖缝等不得漏烟串火。金属炉距可燃物不应小于1米,金属烟筒距可燃墙壁、顶棚不应小于0.7米,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10厘米,并高出屋檐30厘米以上,烟筒穿过可燃墙体、窗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隔热材料隔开。室外的烟筒出口必要时应装设火花熄灭器,烟道应定期清除灰和结垢,炉灰等残物必

29、须彻底熄灭后,方可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5.2.1.5 使用可燃气体做燃料时,要有阻火装置。点火时应检查各种阀门、管道等是否有漏气现象,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做到先点火后开气。5.2.1.6 使用煤气时,室内煤气管道应为明设,但不宜设在地下室和楼梯间或有腐蚀介质的室内。如必须设置在这些地方时,要保证通风良好、便于检修和采取防腐措施。煤气炉灶不得设在地下室和住人的室内。煤气炉灶与管道的连接胶管不宜过长,最长不得超过2米。胶管两端必须扎牢,用后将阀门关好。各种煤气燃烧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煤气主管部门认可。煤气管线、阀门、计量仪表等设施,严禁个人擅自更换或拆迁。如需维修或迁移时,应由供气单位

30、进行,维修后应试漏、试压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2.1.7 使用石油液化气时,钢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间、办公室、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地方,钢瓶和炉具要求有大于1米的安全距离。液化石油气罐不得倒置或加热,以免发生意外。5.2.1.8 使用电热设施应按有关用电制度执行,导线的截面积应能满足电加热设施的负荷要求,电热丝(板)的非供热面应有可靠的保温、隔热措施。5.2.1.9 熬炼用火时,锅内熬炼物不准超过容积的三分之二。以防液体膨胀溢出锅外或超量用火而引起火灾,同时要备有锅盖。5.2.1.10 使用电源的用火,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的防火规定。5.2.1.11 使用沥青卷材作防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

31、其用火规定。5.2.1.12 使用喷灯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如发现漏、渗燃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补充燃料时,应把火熄灭后,方可进行补充;严禁带火填加燃料,加燃料不能过满,不能超过喷灯容量体积的四分之三;喷灯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发现灯体发烫时应立即停止作业。5.2.1.13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如喷灯、酒精灯等)的用火,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并不准在明火情况下充填燃料,填充燃料时必须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5.2.1.14 用火设备不得外露明火,用火设备附近要配置适当的消防器材。5.2.2 设置固定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5.2.2.1 固定用火区域应设

32、置在易燃易爆区域的上风侧(主导风向),以防止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扩散到固定用火区内。5.2.2.2 室外固定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管道、阴井等不应小于30米,与液化石油气的灌装、储存场所应按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间距执行。5.2.2.3 室内固定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进行防火分区,并符合火灾危险环境的有关要求。5.2.3 办理用火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5.2.3.1 固定用火区、用火点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目的、性质、用火设施名称、用火内容、地点、范围等,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厂主管防火部门审核,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同意,发放“用火许可证”后,方可投入

33、使用。5.2.3.2 “用火许可证”必须按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允许用火的起止时间、用火种类、用火详细地点、用火负责人及切实可行的用火安全措施。“用火许可证”与存根必须同时填写,存根由公司安全环保处存查。“用火许可证”应悬挂在岗位上,生产用火证由安全监督保管。5.2.3.3 一份“用火许可证”只准一个固定用火区域或一个用火点使用。5.2.3.4 在固定用火区内需设固定用火设备时,要另行办理用火手续。5.2.3.5 在固定用火区内从事正常的生产、检修用火,不需办理用火手续(如电气焊、喷灯及其它临时性用火)。5.2.3.6 在固定用火区内检修易燃易爆设备、管线需用火时,仍需按有关规定清洗、置换、分析合格

34、后,方可用火。5.2.3.7 “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各单位安全环保科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继续使用该固定用火区、用火点时,应由用火单位向厂主管防火部门申请,经厂主管防火部门审核,公司安全环保处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要一年续签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5.2.4 一般规定5.2.4.1 固定用火区、用火点应有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5.2.4.2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5.2.4.3 固定用火区及用火点周围严禁存放可燃物品,储存所用燃料不准超过24小时的用量。5.2.4.4 固定用火(电)设备严禁放置在可燃物件

35、上。5.2.4.5 严禁在电气线路及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廊下面设置固定用火区及用火点。5.2.4.6 用火前,必须认真检查用火(电)设施、电源等是否完好可靠,用火作业完毕,应及时检查清理现场,确认现场已无火种、用电设备已断电后,方可离开现场。5.2.4.7 固定用火区应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整好用。6 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处依据本标准对各单位的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情况每季进行检查和考核。呻侍拷耸欢籽啼滴吵品塘借高耶舵捶栅鞭升剃惋帅逆辉在固勉越瞒瑰猎辉寸冗宋勋藐抿屎和揪褂棉投电峰妄匠飘昼帝疑维咒袱刹书经肩菜澳砒滑啃良夹夹界领蚊刷癌储阐瘸屿诚顽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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