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市地税局培训中心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524770 上传时间:2024-04-30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地税局培训中心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市地税局培训中心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市地税局培训中心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市地税局培训中心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市地税局培训中心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范文最新推荐- 市地税局培训中心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我局的干部培训教育工作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兄弟科室、单位的有力支持配合下,围绕全系统“素质形象提升”年活动对培训工作的要求,围绕服务全局发展的工作,尽职尽责、尽心尽力,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干部培训教育任务。 一、强化岗责效能教育,提升培训队伍素质。 第一,积极开展提升岗责效能的专题教育活动。我们结合学习贯彻落实市局“素质形象提升年”主题活动的有关文件,尤其是重点学习了李新峰局长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促使大家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形势、任务的认识更加正确,对培训干部队伍的有关情况更加清楚,对抓好培训工作落实的重

2、要意义和怎样抓好落实的内容、措施和办法更加明确。把大家的思想认识很好地统一到市局提升素质形象促进发展的决策精神上来。进一步找准了我们培训教育的任务重点和工作着力点;增强了我们做好干部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了我们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的力度措施。 第二,联系实际认真查摆解决问题。通过认真查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各种问题现象及其危害,促使广大培训干部把主要的心思和精力用到在其位谋其政的工作上,用到努力提升岗责能力的实际行动上,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的扎实工作,坚决抵制和克服平庸、拖拉、效率低下的工作标准、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为促进全系统“素质形象提升年”主题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各项地税工

3、作任务的完成提供应有的人才保证和智力的支持。 第三,依托信息化建立职能明确、责任清晰的培训工作岗责体系。着力对每个培训工作岗位、每个培训项目的工作职责都完善量化管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措施,努力在各项培训工作中体现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层级合理分解,责任内容具体量化和责任考核指标完备准确。从制度机制上强化领导责任,量化部门责任,细化人员责任,促进培训干部明晰工作思路、转变行为方式,增强工作事业心、责任感,提升岗责能力。 第四,用好有效载体提升素质。以革命光荣传统教育活动为载体。积极组织培训骨干学习参观了鄂豫皖苏区首府革命历史博物馆、确山竹沟革命历史纪念馆、淮海战役纪念馆等革命光荣传统教育基地,重点

4、选择了以永远的丰碑为学习教育基本读本,有效增强培训队伍爱岗敬业、艰苦创业、创新创优的理想信念和动力;以“四促”学习活动为载体。采取以训促学,以赛促学、以考促学、以练促学等有效形式,积极创建学习型培训组织,切实打牢培训功底,不断强化培训队伍的组织保障能力;以加强基础建设为载体。狠抓培训队伍的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协调机制建设、组织能力建设、施教环境建设和绩效评估建设,着力提升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积极引进省内外地税培训先进经验为载体。认真做好参照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找目标、找动力、找差距的工作。促使培训教育活动出特色项目、出一流工作、出突出成绩。 二、认真把握管理定位,做好委托培训工作

5、。 开展委托培训所长的活动在我局尚属首次,我们注重抓好发挥应有作用的三个重要环节,协同搞好管理和做好委托培训工作。第一,我们在市局的领导和支持下,深入基层群众、有关科室、受训学员,通过座谈、走访、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建言献策等有效形式开展调查研究,较好地取得了一手资料、发言权,向施教单位准确地提供了有关培训需求。较好地发挥了我们在委托培训活动中主导设置有关课程、师资、教材、教学方式等培训需求的管理作用。 第二,积极参与教学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保障。做到了互补优势、强化管理。联系和借鉴其他单位在委托培训中作风、纪律管理相对薄弱的实际情况,两次所长培训班我们都专门选派了一名副主任跟班作业,具体发挥协

6、同和协调管理作用,使得委托培训中的作风,纪律环节形成了我们工作的“亮点”,受到了省局领导和省局培训中心的好评。第一期所长培训班上,省局刘晓云副局长在省局培训中心李淑杰主任的陪同下,专门对培训班的教学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充分肯定了我们的做法,并对我们的培训班全体学员做了近20分钟的鞭策鼓励讲话。 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内容最为丰富、复杂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行

7、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是否对名誉权构成侵害仍难以确定,如:侵害名誉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在网站聊天室发布侮辱他人的文章是否属于让公众知晓?是否属于侵害特定人的名誉权?在这些状况下,并没有第三者在场,故难以认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被告人的行为而受到不良影响。也不能确定被告的侮辱行为是否使公众对受害人的名誉评价降低。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害?当事人是否负恢复名誉的责任?若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8、其行为性质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当前处理名誉侵权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对名誉权的客体的认定依通常的理解,名誉权的权利客体是名誉。那么,什么是名誉?“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对公民而言,其名誉是指社会对某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而对法人来说,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什么是名誉感呢?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思想、品德、信用)等所具有的感情。名誉感“为与之地位相当之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那么名誉权的客体是否应包括名誉感?有的学者就认为:“作为完整的名誉权,不应仅仅包括名誉,还应包括名誉感

9、。”其理由是:第一,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名誉感的,一般不会使被侮辱者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即使是有影响,也是显著轻微的。名誉感极易受到损害,假若法律不保护名誉感,那么侮辱行为就不能受到追究,受害人的权利就难以获得有效保护。第二,许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常常没有第三者在场,或其在当时的环境中不可能为第三人所知道,因而侵害行为仅仅侵害了受害人名誉感而不可能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果不保护名誉感,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向侵害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以上所述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理论上仍难以成立。诚然,名誉与名誉感的相互联系十分密切。在许多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毁损他人名誉,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

10、了受害人的名誉感。但名誉与名誉感毕竟不相等同。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是社会公众对某个主体的评价,而名誉感则是某个主体内心的一种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主体对其名声的自我评价,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我们不能因为两者有一定联系而将其一并作为名誉权的客体。进一点来说,名誉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名誉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第一,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公民和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的交往和秩序。就如龙显铭所说的:名誉可分为“内部的名誉”和“外部的名誉”。内部的名誉即名誉感,其与他人的诽谤毫无关系,故不能为他人的行为所侵害,

11、即此种意义之名誉,为主观上之道德,而不能为法律之对象。而为法律之对象者,乃“外部的名誉”,即他人对于特定人所给予之评价,建立于特定人在人类社会内所有价值之承认上面。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能确定法律保护名誉权目的。第二,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具有其特定的客体,并以此与其他人人格权的客体相区别。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仅仅针对受害人所实施的侮辱行为,如果仅仅只是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则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名誉权。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仅不能确定名誉权的特定的客体,而且如果名誉权要以名誉感为客体,那么其他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也要相应的以某种情感为客体,则对人格权保护的

12、范围就过于宽泛,势必使有关人格权侵害的案件猛增,反不利于社会安定及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第三,名誉感虽容易受到伤害,但法律保护名誉感是极为困难的。一般来说,某人的名誉感与其应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情况下,也可能是不一致的。举个例子来说,某人自信自己可以做好某项工作,而实际上,他并没有能力做好。这样,他人对其表现出来的行为评价和其自己对自身的评价就可能不一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同的人,其性格、生活态度、生活环境不一样,对于同一种言行的反应也不一样,对于一般的善意的玩笑有时也会误认为侮辱其人格,损坏其名誉。对这样的名誉感受进行保护,不仅不可能,更没有必要。第四,名誉权的客体包括

13、名誉感的观点,也不能解释法人的名誉权,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情感和自尊心。综上所述,法律所要保护的只能是名誉而不是名誉感。如此,法律不保护名誉感,是否意味着受害人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我们认为,侮辱行为大都构成侵权行为,并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侮辱行为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则此时对侮辱行为的制裁,并非是出于保护名誉权的考虑,而是行为人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由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有两种

14、,而其他种类并未予以明确,对这一方面的问题也是值得研究的。第一,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一般可分为:(1)暴力侮辱。它是指对受害人使用强制性手段,使其人格、名誉受到伤害。这里所说的暴力,不是指一般的殴打、伤害,而是指损害他人人格的一种方式。例如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脸上吐唾沫、强迫受害人做难堪出丑的动作等等。(2)语言侮辱。指对受害人施以粗鄙的语言损害其人人格、名誉。例如当众辱骂或嘲讽受害人、使受害人当众出丑、难堪,对妇女使用猥亵性的语言等。(3)文字侮辱。指通过文字等表现形式损害他人名誉,比如,在报刊上以发表文章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侮辱。

15、第二,诽谤行为。所谓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而且诽谤的成立必须有损害他人具体事实为前提。构成诽谤应具备以下条件:1,事实纯属捏造。散布他人真实的事实,不构成诽谤。2,捏造的事实一旦公开,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受害人的名誉实际是否受到损害,不影响诽谤的成立。3,行为人对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散布指向受害人以外的人公开,仅向受害人传述不构成诽谤。按照英国的权威著作,即“公开一种错误和损害名誉的陈述,这种陈述涉及另外一人。”而这另外一人就是受害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人数不限,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至于受害人是否在场,

16、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不特定的人,是指不局限与迫害人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如路上的行人,广场上的听众等。如果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即使不能确定具体的知晓人,也可以推定他人知晓,而不需要指出具体知晓人。散布就是让第三人知晓,让公众知晓,如一封信送达人给收信人本人的具有诽谤的内容,足以诋毁该人名誉的信件,就不应视为诽谤,但如果送达不是信件,而是具有诽谤内容的明信片,则构成诽谤。第三,其他的行为侮辱和诽谤是两种典型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实践中以这两种方式侵害名誉权的情况较多。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不应仅限于侮辱和诽谤,其他方式也有可能侵害名誉权。例如,假冒他人姓名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散布他人隐

17、私的行为,报刊杂志的报道内容失实,在一定情况下都会损害他人名誉,实质上都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三、名誉权与其他相关权利在实践中,常常容易将名誉权与其他权利相混淆,给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个比较。1名誉权与荣誉权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从而在法

18、律上确立了主体所享有的荣誉权。荣誉权在性质上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是特殊的人格权,因为获得荣誉实际上也就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可以说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既然名誉权属于人格权,那么荣誉权也应属于人格权的范围。另一种观认为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不是社会给予每个公民和法人的社会评价,而是国家和社会组织等给予公民和法人特殊的美名或称号。如:国家为了表彰公民对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授予其“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某个社会组织根据某公民在某方面的卓越成就授予其名誉称号(如百花奖等)。可见,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荣

19、誉权的取得有赖于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作出一定的成绩,它不是公民与生俱来和法人成立后就依法享有的。因此荣誉权不是主体所固有的始终为主体享有的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由此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性质不同。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荣誉权只能由那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贡献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主体所享有,而名誉权是每个公民和法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因而名誉权是始终由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一旦丧失名誉权,主体的独立人格也将难以继续存在。荣誉权则不同,主体不享有荣誉权并不影响到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法律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和法人荣誉称号,但如果主体的行为表明他人应当继续享有某

20、种荣誉称号,或违背了有关授予其荣誉称号的规定,则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依法剥夺其荣誉称号。此种剥夺尽管导致主体对该项荣誉权的丧失,但并不否定该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第二,客体不同。荣誉权是对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某个主体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而名誉权则是主体对其品行、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名誉与荣誉称号具有一定联系,如获得某种荣誉称号,意味着主体在某一方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而丧失某种荣誉称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其社会评价得以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讲,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但应当看到荣誉毕竟与名誉不同,名誉是对人格价值的全面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作出的

21、评价;而荣誉则是因国家机关或社会性组织对某一主体在某方面的成绩或贡献作出评价,并授予该主体一定荣誉称号之后所产生的。主体在某一方面作出一定成绩和贡献,即使未获得一定的荣誉称号,也仍然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并享有良好的名誉。可见,荣誉与名誉还是有区别的。第三,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权是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并经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以后才能取得的一种权利。例如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3条的规定,当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授予其荣誉称号。荣誉权必须是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贡献以后,依规定的程序被授予荣誉称号方可取得。而名誉权则

22、是法律规定每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主体产生或成立后应当享有的而不需要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可取得的权利。2名誉权与人格尊严如前所述,行为人直接侮辱某人,但并未将侮辱的言词和侮辱的行为向第三人传播,不构成对受害人的名誉权的侵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不予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都是保护公民其他人格权的依据。这里提到了人格尊严,所谓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人格尊严基本上属于公民对自身人格的客观认识和以自尊为内容的权利

23、,它是公民主要的人格权利,因此应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但是,是否应将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我国民法学者大多主张人格尊严应包括在名誉权中,不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该条实际上也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作为两种不同的人格权予以确认和保护。其理由在于:第一,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内容和客体不完全相同。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但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未必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不能认为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第二,从责任形式上看,在侵害公民人格尊严

24、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不得要求行为人承担恢复名誉的责任。而在名誉权侵害发生以后,法院可责令被告承担恢复名誉的责任。第三,由于名誉权在内容和客体上是特定的,不能无所不包,因此许多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恐吓和胁迫他人,造成他人精神痛苦和情绪紧张,电话骚扰给他人造成极度不安等,都很难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的规定。第四,从主体上看,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而人格尊严的主体仅限于公民。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应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分别作为不同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四、结束语。如何认定名誉遭受毁损,应该从名誉和名誉权概念本身出发进行确定。既然名誉是社会公

25、众对主体的一种客观的良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主体所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平评价的权利,那么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因为“侮辱的特点是以言辞对他人陈述,而不是原告的自我估计。所以,在认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时,既不能以受害人的感觉为标准,也不能以行为人的观念为依据。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但并未致受害人的名誉受损,即使受害人因此而感到受辱,并造成受害人极大的精神痛苦,也不能认为侵害名誉权。反之,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誉毁损,虽然受害人并未感觉其自尊心和名誉感受到损害,亦可以构成名誉权的侵害。 强化行政职能,推进环保工作强

26、化行政职能,推进环保工作XX区环境保护局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方式关键步骤,也是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机关的重要环节。这几年来我局一直将实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当作大事来抓,努力做到认识清、态度明、措施硬、行动实,并通过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环保工作的全面开展。下面我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强化认识,强化领导,强化规范管理环保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本身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几年来我局在自身的实践中,深深感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实践告诉我们:只有认真实施行政

27、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证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运行,推进环保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我们的工作才能让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理解、认同和支持。同样,只有基层和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在我区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在环保事业中得到落实。因此规范行政、规范执法、“开门行政”、“开门执法”、接受监督,成为我局每一个人员的自觉行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主要领导负责的、部门领导直接参与并组

28、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环境行政执行政执法体系。把环保行政执法责任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科室和各执法岗位,使每一名执法人员都能明确自身的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目标,从整体上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从98年起,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系统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局内部针对性的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制定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等,专门编制了行政执法规范。每年局主要领导和相关科室都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每个科室和人员的执法任务、责任、要求和考核奖惩办法。如环境监察

29、大队必须达到每年环境执法工作中行政诉讼应诉败诉率为零,缴纳风险抵押金,达不到要求的,抵押金一律缴公。从而进一步规范每一个人员的行为,也使各企业、人民群众对我局办事人员的监督评价有了直接明了的依据和标准。二、严明职责,严明纪律,严明监督体系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环保执法规范体系,我局组织专门人员对环保执法依据进行认真梳理,使执法工作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按各级环保局行政职能的规定,我们分类归纳环保各科室的法定职责,确定行政职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权力予以确定,并以此为依据,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进行明确,在此基础上,把执法责任、执法要求落实到各个执法科室。各执法科室

30、再对本部门的执法任务进行细化,以任务分解的形式将执法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者。我局执法工作分成三个方面:第一是现场执法队伍,第二是业务主管科室,第三是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按查处分开的原则,以上三个方面分别承担排污收费、现场检查、现场采样、监督监测、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具体工作。在我局编制的行政执法规范中,各科室、各执法人员有什么职权,承担什么责任、做什么、怎样做,有什么标准与要求,有什么监督手段,一目了然,达到“效能统一,责权一致,监督有效”的要求。我局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始终把建立健全制度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规

31、章制度。其中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环境执法公示和公开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投诉接诉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现在,在我局执行行政审批、处罚程序的各项规定,无不置于制度的保障之下和监控之下,有效地防止岗位失职、渎职和权力的滥用、错用。在强化监督方面:首先是公众监督污染。近二年,我局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环保“110举报联动制度”、“环保有奖举报制度”、“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制度”,使人民群众能够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环境管理,监控环境污染。第二是公众监督环保执法。自98年起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启动,充分利用各种政务公开的载体和手段如电子触摸屏、政府网站、报纸、电台、电视、服务大厅公示栏、向企业和公众发放

32、宣传资料等,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排污收费全方位公开,使环保政务活动和执法过程“一切在阳光下进行”。自去年四月,我局聘请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和个体业主组成的环保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巡回上门听取他们的意见。对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执行,局内部进行严格考核。同时,我局还开展“明察暗访”活动,由局支部组织,到企业中和个体业主中对本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考核检查。从各方面情况看,没有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收到良好监督效果。各种制度和各种监督手段,形成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激励和制约力量,成为一个执法人员的行为重要标尺。三、服务群众,服务大局,服务“两

33、个率先”近几年,我局重点针对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是对饮用水源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得到人民群众拥护、社会各界肯定。如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已有效缓解,今年中高考期间,群众投诉同比下降60。今年1-6月,群众污染扰民信访投诉举报同比下降了40。国家和地方虽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但在现实中“执行难”现象依然存在。近几年,我们积极促使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环保执法机制的形成。环保与计划、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各负其责,行政执法与司法双管齐下,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如个体业主要办餐饮店,为防止油烟噪声扰民,先由环保部门发放问卷表,充分

34、征求拟建餐饮店附近群众意见,对个体业主提出环保要求,从而在源头上把住了污染扰民关。尤其是我们充分运用法院强制执行这个手段,保证了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证了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作为”。去年到今年,法院强制执行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有18件,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正当的环境权益。在执法工作服务发展大局、服务“两个率先”方面,我们努力把为企业、为基层、为经济发展服务贯穿于执法工作全过程。近二年,区环保局先后指导帮助汤泉奶牛场等23家企业完成和完善污染治理工程,帮助指导汇仁复合有机肥料厂等企业通过江苏省有机认证。既为企业节约了经费,治污效果也明显提高,取得“双赢”。江标集团镀锌厂、乌江轧钢

35、厂等,过去在生产过程中浓烟滚滚,厂群严重情绪对立,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对这类企业我们并没有简单就执法而执法,一罚了之,而是对企业加强管理的同时,主动积极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制定治理方案,物色治理厂家。在我局帮助指导下,现在这些企业都实现了达标排放,企业安心生产了,周边群众满意了。纵观这几年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虽然取得进展,但仍有一定不足之处,主要在:一是执法硬件投入还有待加强。如污染远程网络监控系统目前还不完善。二是防范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纠纷的措施还有待加强。个别老污染企业如天鹅绒厂污染纠纷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三是环保法制宣传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全民环境法制意识需不断提高。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17 / 18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报告/总结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