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发票代开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委托方”)乙方:(以下简称“代开方”)鉴于委托方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为使委托方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并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代开范围及要求1. 代开方将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要求,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2. 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票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并对其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委托方应配合代开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确保代开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条 代开费用及支付方式1. 委托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代开费用标准支付相应费用。费用支付方式可由双方协
2、商确定。2. 如委托方未按时支付代开费用,则代开方有权暂停代开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责任。第三条 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技术及其他秘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2.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外界披露、泄漏对方的商业、技术及其他秘密信息。3. 双方对商业、技术及其他秘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限制。第四条 责任与赔偿1. 若委托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并赔偿代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 如因代开方原因造成委托方损失的,代开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合理原因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2.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第六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1. 双方应在书面形式下进行任何对协议的修改、变更或解除。2. 未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第七条 协议生效与效力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协议、附件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委托方)签字: 日期:乙方(代开方)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