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台广播合作协议协议背景:为了促进电台广播业务的合作与发展,参与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责,规范电台广播合作行为。二、定义:1. 电台:指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广播业务的机构或个人。2. 合作内容:指双方为共同推广与发展广播业务所进行的合作方式。三、合作方式:1. 双方共同商定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 双方共同制作和推广广播节目; b. 电台播出相关合作方的广播节目; c. 共同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四、权利义务:1. 电台的权利与义务: a. 保障合作节目质量,确保节目内容合法、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b. 按照约定的合作方式播出合作方的节目; c.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设备保障。2. 合作方的权利与义务: a. 提供真实、合法的节目信息,并确保节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b. 保证提供的广告、宣传材料真实有效,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c. 按照约定的要求参与节目制作和推广。五、知识产权:1. 合作方保留其合作节目的知识产权。2. 未经合作方许可,电台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合作方的节目。六、信息保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相互的商业机密,双方应对相关商业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披露、泄露给第三方。七、协议终止:1. 协议有效期可由双方商定,双方可协商决定是否续签。2.
3、协议有效期内,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方有权解除合作并追究其责任: a.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b.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c. 违背公序良俗。八、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九、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协议效力: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规定。双方经仔细阅读并理解上述协议内容后,在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声明:本协议以中文为正式文本,如有文字不符或解释歧义之处,以中文版本为准。(以下为签署栏)甲方(电台): 乙方(合作方):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