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象设计合作协议书形象设计合作协议甲方(下称“甲方”):填写甲方名称或个人姓名乙方(下称“乙方”):填写乙方名称或个人姓名鉴于,甲方为一家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人,乙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愿意就形象设计项目展开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 合作项目1.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和指引,为甲方提供形象设计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人品牌形象设计、标志设计、宣传资料设计等。1.2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形象设计符合甲方的要求,并具备创意和原创性。1.3 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形象设计项目,并确保提供的设计作品符合
2、甲方的质量要求。第二条 协作方式2.1 双方应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合作项目的详细沟通。2.2 乙方应在设计过程中及时向甲方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设计方案,并接受甲方的审核和修改意见。2.3 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审阅并提供设计方案的修改意见,确保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第三条 合作费用3.1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设计作品质量及服务效果,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3.2 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填写具体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第四条 保密条款4.1 乙方应对从甲方获取的商业资料、业务信息等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违反本合作协议的其他用途。4.2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
3、的设计稿、创意方案等进行保密,不得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作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5.2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作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相互体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凡因本合作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作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6.2 若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第七条 其他条款7.1 本合作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补充。7.2 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3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合作项目结束或终止后自动失效。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