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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回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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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确保销售账款能及时收回,防止或减少企业呆账的发生和不良资产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 第3条 职责 1、销售部负责销售回款计划的制定与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2、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统计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督促销售部门及时催收应收款。 第二章 结算 第4条 信息交流与反馈 1. 在日常销售业务中,对购销方通过银行汇入公司银行帐户的货款,销售部门应当日通知财务部。 2.财务部进行查询和确认后将结果当日反馈给销售部门。 第5条 收据管理事项 1.销售部门收到客户的预付款或应收款等款项(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要及时送交财务部出纳进行登记并开具收款收据。 2.出纳人员对收到票据要分清客户单位,确认印件是否齐全、清晰,单位名称是否相符,对不符支付和结算要求的票据要退回,对收到款项要及时送存银行或转付公司财务处,确保销售货款的安全。 第6条 收到的货款以汇到公司账户或出纳人员开具收款收据的日期为准,做为考核业务员的依据。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7条 销售部按照合同的要求,对有预付款的客户,应掌握和控制发货数量,以免造成应收款项与发货不符。 第8条 销售部对收到的销售货款,要按合同要求的结算方式,及时申请到财务部开具发票,并与购销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未收款的管理 第9条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5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第10条 未收款处理程序 1.财务部应于每月10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至销售部。 2.销售部将未收款明细表及时通知相应的销售业务员。 3.销售业务员将未收款未能按时收回的原因、对策及最终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交销售经理,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继续向该客户供货。 第11条 销售经理负责每月督促各销售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第12条 财务部于每月月底检查销售业务员承诺收回货款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催收款的管理 第13条 未收款在次月5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此应收账款列为催收款。 第14条 催收款的处理程序 1.销售经理应在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的3日内将其未能及时收回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总经理批示。 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销售经理就于5日内督促相关销售业务员收回货款。 第15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企业将暂停对此客户供货。 第16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员按每日1‰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17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9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员按每日1.5‰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18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90天以外,若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员按每日2‰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六章 准呆账的管理 第19条 财务部应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货款列为准呆账。 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破产迹象明显。 2.客户因其他债务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可能。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客户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5.其他货款的收回明显存在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第20条 企业准呆账的回收以销售部为主力,由财务部协助。 第21条 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准呆账时,以法律顾问为主力,由销售部、财务部协助。 第22条 财务部每月月初对应收款进行检查,按照准呆账的实际情况填写《坏账申请批复表》报请财务部经理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23条 本制度由销售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24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字后实施。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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