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汾阳市XXX橡胶工业行业工资集体协议行业名称:汾阳市XXX橡胶工业行业企业地址:汾阳市XXX演武村甲方(企业方) 乙方(工会方)首席代表:任丰寿 首席代表:任永强代表人数: 5人 代表人数: 5人二二四年四月十三日汾阳市XXX橡胶工业行业工资集体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结合XXX橡胶企业实际,经汾阳市东丰橡胶厂等56家橡胶企业代表和汾阳市XXX橡胶工业联合工会双方协商一致,并经XXX橡胶工业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由XXX橡胶工业联合工会
2、(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与汾阳市东丰橡胶厂等56家橡胶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代表人签订本协议。第二条 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协议,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利益的原则。第三条 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的整体利益,依法指导和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因工资等方面的劳动争议。第四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协议,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的权利,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工资的决定、规定和计划前,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并听取工会意见。第五条 工资协商会议,是企业职工协商代表与企业代表
3、人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的主要形式。由其中一方拟出本年度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工资协商会议进行协商。工资协商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由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随时召开。第六条 工资协商会议的内容包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办法等涉及职工工资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工资协商代表与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一致。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标准。第二章 工资制度第九条 根据我镇橡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行月工资和计件工资分配的形式: 一、企业管理人员和以下岗位人员实行月计时工资
4、制: 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 后勤人员二、以下岗位人员实行计件工资制:皮罐工 鞋底工 压胶工 粉胶工 硫化工 三、工资计算标准 皮罐工:20元/个鞋底工:0.035-0.05元/双压胶工:甲 胶:55元/吨 乙 胶:45元/吨 混合胶:50元/吨粉胶工:55元/吨硫化工:50元/罐(0.6M) 55元/罐(0.8M)第三章 工资水平第十条 根据XXX居民消费水平、橡胶企业经济效益、生产成本、劳动力市场等因素,经平等协商会议决定,橡胶企业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的标准。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20000元。 第四章 工资支村第十二条 企业于每月20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本人支付上月工资
5、报酬,支付工资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参加在企业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的会议活动按有关规定给予享受。第十四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按有关规定发给疾病救济费。第十五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支付。职工受处分(处理)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定执行。第五章 协议的履行、变更或终止第十六条 为保证协议全面执行,双方组成同等人数的监督小
6、组,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十七条 凡发生以下问题之一,企业与工会均可提议变更修订协议。(一)签约时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二)签约时所依据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双方认为必须变更、修改协议内容的情况。第十八条 本工资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盖章后生效。同时应于七日内将工资协议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时报当地总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变更提议商谈时,另一方应在20日内给予回复,并在七日内召集全体协商代表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变更或修改后须经职代会审议通
7、过并由企业负责在七日内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时送当地总工会备案。第二十条 由于签约所依据的企业状况和内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时,经一方提议,双方协商同意,经职代会通过后可以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决定后,企业应负责在七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协议,不支付和不按时支付工资,应承担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代表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按有关程序上级工会协调解决,如不成立提交仲裁,任何一方不得激化矛盾。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四条 协议双方或一方签约人变动,不影响本协议履行。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2010年8月25日 起至2011年8月24日止。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十一份,由签定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局和市总工会各一份,XXX工会联合会一份,XXX橡胶企业各一份。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