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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膳食管理制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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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幼儿园膳食管理制度范文 幼儿在饮食方面要多加注意,特别是对于一日三餐都要在幼儿园解决的孩子们来说,合理的饮食搭配尤为重要!下面是由收集整理的幼儿园膳食管理制度范文,欢迎阅读。 幼儿园膳食管理制度一 1.成立幼儿伙食管理委员会,有专人负责,每月开会研究伙食问题,对保健人员做的每月营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要有记录。 2.伙食费要专用,精打细算,计划开支,合理使用,全年盈亏不超过2%。以前盈余过多要有计划的使用,不拖时间太长。伙食费账目每月公布1次。 3.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给主副食,隔日剩饭菜,不给幼儿吃。 4.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不允

2、许贪占幼儿食物,侵占幼儿利益。 5.保健人员要每月进行营养计算。幼儿蛋白质、热量均达供给量标准的80%以上。 6.烹调方法科学,符合年龄特点。饭、菜要做到形、色、香、味美。 7.每周制定食谱、并定期更换,做到平衡膳食、荤素搭配、精细搭配、软硬搭配。 8.按时开饭,进餐前后保持幼儿情绪愉快。幼儿进餐时间不应少于20至30分钟,保证幼儿每餐吃饱、吃好。 9.饭菜应有防尘防蝇设施,夏季注意饭菜降温,冬季注意饭菜保暖。 10.每天搞好厨房清洁卫生消毒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膳食管理制度二 一、幼儿伙食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伙委会,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膳食质量; 二、炊事人员及保健人员每两周

3、制定幼儿食谱,食物的调配力求做到平衡,主副食品种多样,并定期计算幼儿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三、严格分清幼儿与职工伙食,做到公私分明; 四、炊事人员认真搞好饮食卫生和个人卫生,一切炊具、餐具,要定期擦洗,严格消毒(用蒸气煮沸15分钟以上); 五、炊管人员定期召开业务会议,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提高烹调技术,讲究科学烹调(如蔬菜要先洗后切等); 六、严格执行幼儿的作息制度,按时送饭菜到班,两餐间隔不少于三个半小时; 七、保教人员注意进餐护理,进餐前后不处理幼儿发生的问题,保证幼儿吃好。 幼儿园膳食管理制度三 1、儿童伙食实行民主管理,成立伙食委员会,由园领导、保健医、保教人员、炊管、财会人员及幼儿家

4、长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伙食问题,征求家长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伙食质量。 2、制定采购验收制度,建立出入库帐目,伙食费要专款专用,计划开支、合理使用,每月结算并公布帐目。 3、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每天向伙房报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浪费,不吃隔日剩饭菜。 4、膳食要合理,制定带量食谱,食谱每两周调换一次,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营养测算,计算幼儿进食量,营养摄入量,进行分析、研究,做到营养量稳定、平衡,达到规定标准,保证各种营养素的供给量。 5、坚持按食谱做饭。开饭时间要有合理间隔,两餐间隔3.5一4小时,幼儿进餐时间不少于20一30分钟,并准时开饭。提倡幼儿园自制糕点

5、,午餐做到两菜一汤,饭菜分开,保证幼儿吃饱、吃好。 6、注意调配花样,提高烹调技术,保持食物的营养成份。 7、膳食营养计算,区妇幼中心每年抽检两次。 3月7日,省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将省综治办起草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网站查看全文,4月7日前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意见。下面是小编准备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快来看看吧。 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

6、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参照本条例的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行为。 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

7、,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实现其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

8、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应依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举荐。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般情况不得超过2年。 第九条

9、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接到申报、举荐或者发现有本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行为,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 (三)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人员的证明; (四)其行为是否属本人的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 (五)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十条 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要求保密或者其它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核

10、实确认应当在收到申请、举荐或自行调查核实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核实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单位或者个人。 对不予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举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申报人、举荐单位或者个人对核实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

11、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五万元的奖金。 (二)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 (三)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三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较为突出,在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至三万元的奖金。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

12、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每两年表彰和奖励一次,也可以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的奖金,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应当逐级推荐评选。评选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评选结果要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推荐评选活动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评选结果和推荐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

13、员,应当立即护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垫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三个月的,从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中暂付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以及继续救治所需的医疗费用,没有设立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暂付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适当减免。 第二十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费用,按照有关法

14、律、法规规定,由加害人、责任人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或者机构享有对加害人、责任人的追偿权。 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中支付,没有设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予以解决。 (二)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中支付,没有设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

15、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用,参见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有用人单位的,由该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中支付,没有设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关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

16、评定条件的,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第二十五条 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由工伤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不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统筹解决;没有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由县(市、

17、区)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被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其子女入托入学、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上述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二)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残疾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廉租住房

18、、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与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九条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及子女,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扶持;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第三十条 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本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在确

19、认、表彰奖励和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负责管理和使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协会。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到同级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是: (一

20、)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和基金会(协会)的基金收益应当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金; (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 (三)向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亲属和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提供资助,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康复治疗提供经费补助; (四)办理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无记名人身保险;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协会)章程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和基金会(协会)的基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21、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及时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条件抢救治疗而故意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不按规定办理的,由

22、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而不保密,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未采取措施予以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核实后,报原确认机关撤销表彰奖励,追回奖金和其他补助费;当事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会的

23、基金及其收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日前,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对外征集意见。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

24、为的;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应依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的,给予照顾,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及子女,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扶持;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 条例全文已在陕西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公布,社会各界人士可于4月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建议意见。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传真63916444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 基本建设是指建设单位利用国家预算拨款、国

25、内外贷款、自筹基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投资,以扩大生产能力、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经济活动。下面是由收集整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欢迎阅读。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街道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街道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街道所属

26、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项目法人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以及同富裕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

27、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 建设

28、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

29、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按如下办法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和市政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维修工程、园林建筑工程、信息化智能工程以及土石方工程等,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工务中心。 水务工程、单独立项的排污治污工程、造林和国土绿化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农林水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农林水办及水务所。 道路绿化工程、环卫设施工程、市政设施维修工程、交通标志

30、标线和交通信号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城-管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城-管办及市政中心。 造价未达到20万元的学校维修工程和教学设备设施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教育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教育办及项目所在学校;造价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主办部门为工务中心,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打破上述分工界限,成立临时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专门承办若干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该临时机构的分工范围及权责在决定其成立的文件中另行规定。 同富裕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其现有的临时工作机构和分工范围保持不变。 第八条 成立街道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建

31、设项目有关业务的对外招标发包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或者委托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和人大工委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项目主管领导和监察、城建、财政、审计、工务以及项目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招标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审查批准项目的招标文件、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监督零星项目的发包情况和受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投诉。 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应当通过会议集体议决。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 城建部门应根据深宝府200735号文件的要求内设招标办公室,负责街道招标工程三个环节的备案工作和对开标现场的程序和开标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32、成立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服务中心,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承办项目外包业务招标的具体工作。招标服务中心主任和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另行任命。 招标服务中心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办理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和街道自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稿、发布招标信息、审查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开标会议、公示中标结果、记录有关会议情况并起草会议纪要和公告、统计招投标资料和保管招投标档案等。 第十条符合街道自行招标条件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外包业务,其招标工作全部由街道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招标服务中心负责。招标服务中心应参照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指南规范招标操作过程。 第十一条 项目

33、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征地和拆迁补偿谈判; 三、主持项目有关会议;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 六、受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签订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发包合同,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会签项目拨款手续; 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八、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九、向街道主要领导和班子会议报告项目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根据本街道经济

34、社会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 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组织征地、拆迁; 四、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五、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七、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街道工务中心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属于其主办的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承办如下事务: 一、负责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协助项目主管领导进行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技术成果的评审; 三、负责或协助项目的

35、征地、拆迁工作; 四、协助工程招标事务; 五、负责其主办的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并为其他部门主办的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六、负责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制发工程联系通知书; 八、负责预编项目拨款计划,负责工程统计工作,保管项目建设档案; 九、协助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务; 十、协助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工作。 第十四条街道城建部门参照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对项目的有关工作实施行业管理或监督,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属于街道招标范围的项目有关业务的招标工作

36、;依法监督进入区招标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 二、监督承接项目各项业务的承包商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 三、审核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合同; 四、复核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 五、指导、监督项目主办部门负责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街道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除了负责属于其主管的项目外,必要时应对由其他领导主管的项目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 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程序和工程管理过程的廉政情况进行法纪监督。 第十七条 街道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街道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筹集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核定项目拨款计划,收

37、取投标人的投标费和保证金,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本职工作的需要,经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项目建议,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一般应于每年年初提出,街道根据各个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情况制定每年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不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由提出建议的部门填制街道立项申请表后,依照如下程序和要求向街道办申请立项: 一、估算造价未达到50万元的项目,加附现场照片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分管

38、建设工作领导以及分管财政工作领导会签后,再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二、估算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加签意见后,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如获通过,由党政办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明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办法、项目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等要点。 第二十三条 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对外委托勘察、设计或签订任何合同,城建部门不得审核预算或结算,党政办不得为其合同盖章,财政部门不得支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获立项但有必要列入中长期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议,可转入基本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入库项目的成果资料由工务部门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委托

39、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二十六条 工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的代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重要的公共建筑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和向社会公示。本街道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可对外有偿委托审图。 评审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

40、边项目。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款达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包业务,应当进入宝安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下列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20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由街道以适当的招标方式自行发包: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以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且接受邀请的承办商不得少于三家。 二、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100万元的施工业务,由街道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招标方式。 三、合同价款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业务,原则上应公开招标;拟采用其它招标方式的,应报街道党政领导

41、班子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街道招标服务中心应就每个拟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起草招标文件,并于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街道招标领导小组应于招标服务中心提交招标文件草稿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就招标文件建议的发包范围、招标方式、定标方法、定价办法及价款下浮幅度、邀请投标的承包商人数及具体邀请对象、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已有决议的项目,按照决议的原则制定招标文件。 以低价中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制定标底以确定投标人有效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制定标底的方法由招标领导小组在审议招标文件时一并确定。 第三十一条街道招标服务中心根据招标领导小组会

42、议的决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填制招标文件审核表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分送街道主要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修改招标文件和办理签字的过程应在会后三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确定之后应当即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日历天。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公告之后,街道招标服务中心方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接受投标人报名。 第三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开标会议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和地点时,应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投标人。迟到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开标会议由街道招标服务中心组织,招标服务中心主任负

43、责主持,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主办部门各派出一名观察员出席开标会议。 第三十六条 开标会议应当参照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做法规范化操作,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街道工作人员均应签到并在定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招标结果。招标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应按项目独立归档,交工务中心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招标项目的报名人数或者出席投标会议的投标人数不足三家时,应当停止该项招标活动,报告街道招标领导小组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招标后,街道招标服务中心应发布公告公示招标结果。 第五章 零星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十九条 合同价款未达2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视为零星项目,可按如下程序和

44、要求直接议标发包: 一、项目主办部门填制零星业务发包审批表,报街道分管领导、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再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其合同酬金应按国家收费指导标准下浮20%以上。 三、施工业务的定价方法:原则上结算价未达10万元的下浮5%,10万元以上的下浮7%;结算价小于3万元的,由街道主要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下福 第四十条 禁止将本应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肢解为零星项目规避招标。以零星项目名义直接发包的业务,凡结算价达到30万元以上的,必须

45、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当灾害仍在延续或因灾害、事故而出现险情,需要立即采取工程措施排除的,属于抢险工程。 抢险工程由在现场指挥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作出抢险方案,确定抢险单位或临时召集抢险队伍和机械设备。抢险费用当场不能确定的,可待任务完成后按预算确定。不能作出准确预算的,可参照市场情况与承办商协商确定。 估计抢险费用达20万元以上的,在情况许可的前提下应先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十二条 灾害过后,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尽快清理现场或恢复设施,如果按正常程序招标发包会延误时机影响生产生活或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属于救灾工程,按如下办法管理: 一、项目主办部门提出施工方案,报街道分

46、管领导同意; 二、项目主办部门填写救灾工程发包审批表,预估工程费用未达到50万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达到50万元以上的,送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三、救灾工程可先开工后编制预算。预算价未达到50万元的,下浮5%之后作为发包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下浮7%之后作为发包价。工程完工后,参照下款规定进行结算。 四、救灾工程必须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如期完成的,其结算价在上款规定的下浮比例基础上加倍下福 第四十三条 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且造价达到1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200万元的灾后重建工程,可用邀请招标方式从快发包。 第四十四条 抢险工程和救灾工程完成后,主办部门应于一个月内完善补签合同手续。 第六章 承包商资格管理 第四十五条 承接项目各类外包业务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 第四十六条 宝安区政府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发布以后,凡名录中有相应类别承包商的,项目的各类外包业务应在该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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