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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展览合作协议
甲方:(名称/博物馆)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博物馆)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真实表示意愿达成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拟定本博物馆展览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 合作内容
1.1 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开展博物馆展览合作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策划、陈列品的借用、展览物品的运输、展览场地的提供等合作事项。
1.2 双方应在合作期间内协商并确定具体的展览主题、时间、地点、展览品类、陈列方式等细节,并签订相关的展览合作协议。
二、 合作义务
2.1 甲方责任:
(1)提供展览场地,确保场地的安全、环境卫生和展览所需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保证展览品的保管、陈列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尽最大努力保障陈列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协助乙方在展览过程中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介绍展览品背后的历史背景、文物鉴赏知识等。
2.2 乙方责任:
(1)提供展览品,并保证展览品的质量、完整性和良好展示效果;
(2)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展览品,并确保展览品在展览期间的安全;
(3)协助甲方宣传展览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宣传素材、展品介绍等。
三、 保密义务
双方保证在合作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机密信息保密,不得披露或对外泄露。如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遭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合作期限和变更
4.1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4.2 任何一方在合作期间内有变更合作内容需求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五、 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反本合作协议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作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作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其他约定事项
对于本合作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
本合作协议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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