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遗传承合作协议书甲方:(具体机构名称)乙方:(具体机构名称)鉴于,甲方是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非遗传承机构,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推广;乙方是一家秉持非遗保护理念,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机构,愿意参与非遗传承事务;双方希望通过合作,共同推动非遗传承事业的发展,共同并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贡献。基于自愿、平等、互利和商业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 合作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非遗传承工作中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第二条 合作内容2.1 乙方将提供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支持和人力资源,协助甲方进行非遗项目的保护、记
2、录、传承和推广。2.2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非遗传承相关资讯、指导和推广平台,以及与非遗相关的资源协助。第三条 合作义务3.1 甲乙双方应按照合作目的和合同约定的方式,共同完成合作项目。3.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非遗传承项目资料和资源,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3.3 乙方应承担非遗传承项目的实施工作,并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3.4 甲乙双方应互相协作,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并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分歧。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4.1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4.2 甲方和乙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均属于双方共同享有,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不
3、得单独使用或转让。第五条 保密义务5.1 甲乙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取得的对方机构及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商业计划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5.2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6.2 出现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7.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限)。7.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如一方提出终止合作意向,应提前(具体期限)书面通知对方。7.3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现对方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守约方可提前解除本协议。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与补充8.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与补充,应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8.2 本协议以附件形式进行补充。(以下留空,供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