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电燃气供应协议协议标题要求本协议旨在确保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表达意思,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涉及水电燃气供应事宜,不涉及政治内容。协议正文第一条 供应主体供应主体为(以下简称供应方):1.1 水供应主体:_(提供详细名称和联系方式)1.2 电供应主体:_(提供详细名称和联系方式)1.3 燃气供应主体:_(提供详细名称和联系方式)第二条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供应方向需方供应水、电、燃气等相关产品,并约定双方应遵守的权利义务。第三条 协议内容3.1 供应方式:供应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供应水、电、燃气等产品。3.2 供应质量:供应方应确保所供应的水
2、、电、燃气等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检证明。3.3 供应计量:供应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计量供应的水、电、燃气等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计量证明。第四条 供应条件4.1 需方支付费用:需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时间支付所供应水、电、燃气等产品的费用。4.2 使用限制:需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供应方设定的使用限制,不得私自改变、拆除供应设备或违规使用供应产品。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若供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供应水、电、燃气等产品,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等。5.2 若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或违反协议约定的使用限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等。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第七条 生效与终止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7.2 若双方协商一致,或因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第八条 其他8.1 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8.2 本协议的附件(如产品质检证明、计量证明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供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双方确认自愿、真实表达意思,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供应方: 需方:日期:_年_月_日 日期: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