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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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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 关于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正确性和先进性在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壮大的过程中得到了深刻的印证。在新形势和新局面下,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仍然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所必须坚持的指导理论。笔者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几个观点为工具,联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当前的人大工作实践,作了如下几点浅显的思考。思考之一:正确处理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是推进人大工作的重要前提。整体与部分是一对使用极其广泛的辩证法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整体与部分是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的,整体由部分组成,而离开了整

2、体的部分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体现为两者互相包含、互相转化以及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具体到人大工作,整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组等各级人大组织,部分则是人大代表这样的个体。整体与部分互相包含的辩正关系表现为,人代会和常委会由代表和委员组成,而每一个代表或委员又是因为人代会或常委会这样的整体的存在而具有了身份和职位上的实际意义;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代表和委员来行使职权,代表和委员的履职行为同时又代表着人代会和常委会这样的整体。这说明人大工作中组织行为与个体行为是密不可分的,既要重视集体职权的有效行使又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整体与部分的互相转化的辩正关系

3、表现为,每一个人大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同时,又作为一个部分而存在。如县级人大在该县的行政区划内是一个整体,而放之于全市人大系统,则成了一个部分。这就要求人大工作要摆脱部分的局限,要有更强的全局观念和更宽广的视野。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的辩正关系,直接体现在人大职能作用的行使上。人大的履职原则是集体行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代会和常委会的许多职权不是单个的人大代表所具有的。人大代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指导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会得到充分实现,体现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反之,如果人大代表个人素质不高、履职意识不强,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难以实现,体现出整体小于部分之和。通过辩正分析可

4、以看出,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兼顾整体和部分,通过组织支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通过代表积极履职来保证整体职能作用的发挥,使整体与部分的作用发挥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推动整个人大工作水平的提升。思考之二:从量变到质变是推进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量变质变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量变和质变的辩正关系可以简要地概括为: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必然引起新的量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由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再推动量变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基本状态,也是开展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上的关系还需要

5、进一步理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人大在行使法定职权的方式和方法上还需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客观上,开展人大工作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法定权力的行使有时还有流于形式的现象。有的同志气馁了,甚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失去了信心,这实际上是在回避量变的过程,放弃持之以恒的量变积聚只能是功败垂成。量变质变规律说明,实现法定职权行使到位,有效推进人大工作,必然是一个从不断的量变而引起质变的过程。我们可以认为,人大监督权、决定权等每一次的行使、新工作方法的每一个尝试都是一次量变的过程,只有通过人大工作者不懈地努力和不断地尝试,才能突破度,才能实现质变。因而,开展人大工作不能因为暂时的困难

6、而有所放松和退缩,而应该从每一个细微的环节做起,重视每一项职权的规范行使,重视每一个有效的方式方法的创新,通过工作中的积极量变来促进质变的发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在不断地被人们所认识,人大的作用正越来越充分地发挥,这正是量变质变规律的现实体现。可以说,有意识地运用量变质变规律来指导实践,是推进人大工作的必由之路。思考之三:对立统一性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根本特性。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是马克思主义辩正法的实质和核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无所不在,对立统一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形态,是事物内部本质的联系。对立统一性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根本特性,因此,人大工作不能回避矛盾,而应该

7、善于认识矛盾,正确地利用矛盾来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开展人大工作要正视矛盾的存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与特征表明,人大与“一府两院”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本身就是一对很明显的矛盾,人大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必然与“一府两院”是“对立”的。然而,矛盾的对立统一性又决定了,人大与“一府两院”又统一于推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认识到这种对立统一,开展人大工作才不会害怕引起矛盾而畏首畏尾,才能理直气壮地依法行使权力,也才能真正在“对立”中实现统一,使人大工作与“一府两院”工作做到同心、同向。开展人大工作要正确分析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的关系。内部矛盾又称内因,外部矛盾又称外因

8、。就人大工作而言,内因是包括人大组织与人大工作者在内的人大自身的因素,外因则是一切政治的、经济的外部环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因而,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人大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本上还在于我们人大自身,在于我们人大的组织程度和人大工作者的自身素质与履职能力,而把行权不力归咎于外部环境的不成熟是不正确的。开展人大工作要善于运用矛盾。马克思主义哲学在阐述矛盾的特殊性时指出,每个事物都有它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每个矛盾都有其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决定事物发展的根本作用来自于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开展人大工作,要达到较好的效果,也必须正确运

9、用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经常强调的人大工作要围绕和贴近党委、政府中心就是这个道理。因而,在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当前,人大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做文章,不仅是新形势的客观需要,也是矛盾规律的必然要求。 专业社会工作者的社会需求和从业现状关键词:社会工作专业职业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各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入,各项社会事业随着社会体制改革的推进正展示着新的发展空间。中国社会蓝皮书20xx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的分析指出:20xx年,中国的社会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趋势中,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探索出一条非完全市场化

10、的社会事业发展途径的难题。11999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15年的改革,其整体框架已见雏形,并开始趋于整合。这一趋势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的整合,以及随后的社会福利的“社会化”改革以及社区建设的积极推进。2其结果是,社会福利服务的社会载体的专业化问题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专业社会工作者”作为一种职业的重要性也正在不断地得到政府及社会的认同。但是,作为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的实际从业状况仍然处于一种喜忧参半的格局。虽然对专业社会工作者具有巨大的潜在社会需求,但是这种社会需求并未导致专业社会工作者良好的从业环境,即专业社会工作者还没有适当的土壤来发挥其专业特长,并进而实现其专业价值。因

11、此,一方面是迅速发展的社会福利服务本身对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和真正发挥专业作用存在着需求增长,另一方面是目前仍然缺乏有效的合适的机制或模式来启动这种需求从潜在向现实的转化。一、专业社会工作社会需求增长的直接背景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同时,特别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农村城市化等进程的加快,我国社会福利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与严重不足的供给矛盾日益加剧,中国现有的福利服务只能满足5的社会需求。3早在1986年,民政部就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工作思路。为了加快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推动社区服务全面、快速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14部

12、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9号)的文件。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它标志着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正式启动。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以及随后我国政府对社区建设的积极推动,可以说是对专业社会工作社会需求的产生及增长的一个直接的社会背景。社会福利社会化的主要目的是摆脱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包办社会福利的僵化体制,以迅速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代表了我国今后发展社会福利的主要途径和根本方向。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指出,要改变社会福利事业全部由国家包办、政事不分、不讲效率的局面,积极鼓励、支持和帮助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生长和发育。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促进社会福

13、利社会化在基层得到落实。要提高社会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建立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职称评聘体系和资格论证制度,在社会福利工作中建立国家、省(市、自治区)分级培训和考核达标、持证上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志愿者劳动时间储备制度等。可以预见,在21世纪开始的一段时期内,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将成为政府和社会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将加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将大量涌现,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福利服务将逐年增长,“社会工作者”将成为一个不再陌生的名词。社区服务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有着广泛的内容,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紧密相关。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

14、,体现了国家“促进人民生活质量、人口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的社会发展宗旨,符合“着眼于人民群众,服务于人民群众,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它对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城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繁荣,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把发展社会福利的重点转向社区服务,利用基层社会力量,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在1999年“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第二届年会”的致词中,民政部副部长李宝库在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的同时,提出了社区基层干部的专业化问题,“受过专门社会工作的专

15、业教育的寥寥无几”,并指出“作为民政部是个用人单位,我们需要社会工作者”。4在去年的江苏省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和社区建设座谈会上民政部副部长李宝库又进一步强调了建设全国社区实验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想法和意见:第一,由于社会成员的“单位”属性逐渐减弱,迫切需要管理城市社会人口的新模式。第二,企业、政府剥离或转移出来职能以及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需要一个最佳的承接载体。第三,推动社区建设,拓展社区服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第四,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管理上需要新的思路和更为有效的途径。二、社区服务对

16、专业社会工作者的需求及其困难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和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迈出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在我国发展历史并不长的社会工作专业呈现出迅速扩张的发展趋势。为了对社会工作专业的实际社会需求状况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我们对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和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及其下属单位进行了访问调查。目的是了解在这两个示范性的社区建设实验区中,对专业社会工作者的需求程度、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从业状况及其贡献等。南京市玄武区是南京市两个“全国26个社区建设实验区”之一(另外一个是南京市鼓楼区),下属10个街道,86个社区委员会(由原127个居民委员会和44个家属委员会精简

17、而成),在区一级设有老人公寓,在街道一级设有敬老院、老年护老院、便民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玄武区民政局从1999年开始引进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毕业生,虽然由于编制的限制,但每年计划的对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毕业生的需求量仍在4至5名以上。此外,区民政局领导正想方设法吸引更多的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其下属机构就职,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但调查结果显示,下属机构的职位对于社会工作的本科毕业生似乎还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这种情形在我们对南京市鼓楼区的三牌楼街道办事处的访问调查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南京市鼓楼区的三牌楼街道办事处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0名,其中20名是国家公务员。三牌楼街道办事处下属8个

18、社区委员会,共1300户。每个社区委员会设4个社区委员会主任,这4个社区委员会主任是以选聘方式产生的,即通过在原居委会主任中选拔和向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法产生,比例为11。公开招聘的条件是要求应聘者大专文化程度以上,40岁以下,综合素质高,热爱社区建设事业。应聘者须经三牌楼街道办事处7人领导小组的考核,试用一个月后才能正式录用。虽然可以认为随着我国城市社区的迅速发展,受过高等教育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逐步充实到基层社区工作是一种必然趋势,但实际上从应聘材料来看,还没有社会工作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前往应聘,这一状况颇值得深思。当然这一状况并不妨碍进一步评估全国范围内基层社区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潜在需

19、求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方资料,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在目前还只是潜在状态的需求规模是巨大的:截止到1999年底,全国共有街道办事处5904个,比上年增加172个。全国设有居委会11.5万个(其中家属委员会1.3万个),50.1万人。全国城镇社区服务设施15.7万处,比上年增长12.2,从业人员67万人,安置下岗人员23万人。各类社区服务中心7623个,比上年增长23.9,职工5.2万人。便民利民网点40.6万个,比上年增长17.7。各种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9万个,志愿者达368.2万人。目前,全国每万城镇人口拥有社区服务设施4.9个,便民利民网点10.4个。5这是一个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大

20、有作为的广阔的活动空间,换个说法,可以容纳的或者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在数量上是相当大的。由此可见,一方面是各级民政部门的公务员编制的有限,另一方面是从事社区基层工作的领导岗位还没有成为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的理想选择。再进一步从直接社会工作实务方面来说,属于街道一级的各类服务机构要想成为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的理想择业场所,同样也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这固然有择业观的原因,同时也说明在社区服务机构中直接从事专业社会工作的职业环境还未真正形成,其原因显然是相当复杂的。社区建设中已经意识到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作用的重要性,社区服务对于专业社会工作者有相当大的需求也并无争议,但这种需求目前仍然是潜在的,要把

21、这种潜在的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还存在众多的较为复杂的困难。三、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多元服务领域及其现状社会福利社会化以及社区建设的大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社会对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需求,加深了人们对于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和职业的了解和认识。同时,由于社会工作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服务机构的多元性,专业社会工作者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巧,因而具有相当广泛的服务领域。目前的状况是,专业社会工作者更多的是以其专业训练中所获得的某种实际工作技能或知识(比如调查分析的技能和对国家福利政策的了解)而进入各个不同的领域,从而产生不同用人单位或机构对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实际需求。但是这些在众多领域服务的专业

22、社会工作者实际上从事的还主要是用人单位原有的业务性或管理性工作,而主要地并不是在他们的服务单位或机构中以其专业的价值及工作方法实现专业社会工作的职能(当然中学生的心理督导可能是一个例外)。因而,多元服务机构对于专业社会工作者的需求在某种意义上也主要地是潜在的。教育培训和心理督导近年来由于社会学与社会工作专业在高校的设置规模迅速扩张,以及各地民政部门对专业化的民政干部培训的日益重视,因而对于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的需求不断增长。例如,在社区建设方面,以建设精品社区为目标的南京市鼓楼区与江苏省总工会联合举办了社区大学;南京市玄武区与南京理工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和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合作开设了社区工作者培训中心

23、。可以预见,社会工作教育和培训领域对于专业社会工作者的需求将呈现一个不断增长的趋势。同时,随着素质教育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中学教育部门也表现出对于社会工作人才的需求。例如,南京理工大学98和99届的社会工作本科生中都有去各地重点中学从事中学生心理咨询和督导工作,而在全国,仅重点高中就有1000所,这同样是一个不可小看的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活动空间。更重要的是,在中学的学校社会工作的开展传达出这样的一个重要信息:以个案或小组工作为重要特色的专业社会工作在我国有可能开始真正发挥其专业特长,这一点显得特别有意义。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学校社会工作有可能成为中国专业社会工作真正启动的突破口之一。调查统计

24、和咨询服务现在人们已经认同,在信息时代,信息、知识本身就是资源,社会系统的高效运行越来越依赖于对各种社会信息的采集、调查、统计和分析。因此信息咨询和统计调查本身已经成为相当重要的行业。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社会调查与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日渐增多,接受的调查咨询业务增长迅速。从社会学的专业特征来看,社会学从西方引入中国的同时就引入了社会科学的实证精神,这与其他人文科学有着显著的区别,社会调查和社会统计是社会学学科的专业基本功,对于专业社会工作来说,其开展工作的前提就是能够准确运用调查和分析技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工作方案。社会工作的专业要求是首先能够对各种社会动态的深入了解和对案主各种信息的准确把握。因

25、此在调查统计和咨询服务行业中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就有足够的进入实力,尽管这种进入并不必然完全导致专业社会工作职能的实现,但在这一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出一定的社会影响,并存在着加强人们对专业社会工作的某种程度的社会认同的可能性。当然,专业社会工作者进入调查咨询行业的这一现状,对于中国社会工作整体发展的利弊得失,还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早已提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十五年的改革,整体框架已基本形成。国有企业、体制内和体制外企业,以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都将被纳入到统一的社会保障整体框架中。随着社会保障机构向管理和服务方

26、向的发展以及商业保险的迅速增长,社会保障系统将会需要越来越多的统计、分析和预测人才。这样的人才既要能从宏观上把握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又要受过严格的调查分析训练并以实务工作见长。因此,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这一领域就成为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进入的职业领域,这种情形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专业人才较为缺乏的情况下比较突出,尽管社会工作毕业生在最初实际上从事的可能主要是推销保险的业务工作。由此,社会工作教育者面临着一个新的课题,即社会工作的宏观和微观方向如何做到适当的平衡,以及如何在不同的多元服务机构中最终实现其专业的价值和职能,这将关系到社会工作在中国的整体的良性发展。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

27、策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严格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几年来,我区区、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坚持开展依法治区和依法治乡(街、镇),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积极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区的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是,我区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率还比较高。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为贯彻依法治国

28、方略,提高我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避免和减少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日前,我们对1999年至20xx年11月期间在本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供区政府领导和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参考。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中败诉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一)基本情况1999年至20xx年11月,我院受理行政案件131件,已审结127件(未结4件)。在案件类型上,131件案件中涉及房屋拆迁管理的33件,公安31件,工商14件(含市工商局2件),交通管理10件,司法局公证7件,城管执法6件,规划管理6件,集体土地管理5件,劳动保障3件,农村经济管理2件

29、,教师管理2件,市政、消防、民政、环保、小公共汽车管理各1件、其他7件。在结案方式上,127件案件中以判决结案的40件(其中判决维持的19件;判决撤销的16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5件),裁定不予受理的12件,裁定驳回起诉的26件,撤诉48件(其中原告主动撤诉的26件,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22件),行政赔偿调解结案1件。(二)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不下1999年至20xx年11月,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共39件,败诉率为30.7。其中,1999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12件,败诉率为34.2;20xx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15

30、件,败诉率为30;20xx年1至11月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12件,败诉率为28.57。败诉率居高不下,与全市行政机关年平均败诉率20相比,反映出我区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水平上还有一定的差距。2、败诉的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机关多据对1999年至20xx年11月我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统计,全区有23个行政管理部门被起诉(房屋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队、司法局、城管大队、规划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管站、教委、民政局、市政管委、区政府、农委、环保局、花乡政府、卢沟桥政府、长辛店政府、新村街道、和义街道、大红门街道、右安门街道),其中除环保、市政、司法局公证处、卢沟桥政府、长辛店政府、和义街道、大红门街道等部

31、门没有败诉案件外,其余的都有败诉案件。这说明努力提高我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3、在败诉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公民诉讼败诉率最高行政机关在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三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差别较大,分别是56.4、18和25.6,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行政诉讼败诉率分别比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诉讼败诉率高出38.4和30.8个百分点。有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机关与公民诉讼败诉率高达66.7。这说明行政机关在对公民实施行政管理中不依法行政的问题比较严重。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案件比例较大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

32、败诉的占败诉案件总数的48.7,个别部门高达55。如1999年,我院以该理由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占败诉案件的近三分之二。这反映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工作不规范,简单粗糙,或在行政诉讼中不重视举证工作。5、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种类相对集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多集中于房屋管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类案件。其中房屋及拆迁管理类案件12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30.76,占同类已结案件总数的36.36;公安类案件共5件,占12.82;工商行政管理类案件5件(包括市工商局2件),占12.82;交通执法4件,占10.25;城管和规划类案件各3件,各占7.6;教育2件,占5.12;其他如区政府、经管站、劳

33、动、农委各1件,各占2.56。房屋及拆迁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这三类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行政机关败诉的多。二、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产生的后果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比较复杂,我们把它分成案件内原因和案件外原因。(一)案件内的原因案件内的原因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及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不当,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要的证据以前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在:(1)具体行政行为错列行政管理相对人。如北京淄鲁物资供应站不服丰台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实施的

34、强制拆除行为一案。淄鲁物资供应站长期承租丰台区三路居农工商第五分公司库房一处。后该处库房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1999年5月11日,丰台城管大队遂向淄鲁物资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果洪昭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认定果洪昭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违法建设,责令其自行将该违法建设拆除。在本案中,三路居五分公司是涉案标的物的违法建设主体,果洪昭只是标的物承租方淄鲁物资供应站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把处罚对象搞错,丰台城管大队在行政诉讼中败诉。(2)所作的行政决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无事实根据,或证据缺乏的行政行为,依法是不能维持的。在我院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

35、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相当部分。如郭洪林不服区房管局变更房屋承租人一案。1981年,郭洪林原所在单位分配其公房一间,并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了公房租赁合同。后其妻弟邢恩祥借住。1994年9月,在郭洪林不知到的情况下,郭洪林的妻子假冒郭洪林的名义写了同意将承租的公房变更为其妻弟承租的申请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房管部门没有经过任何核实,即将公房承租人由原来的郭洪林变更为邢恩祥。为此,郭洪林认为房管部门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经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房管部门作出的变更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撤销了房管部门的决定。又如崔占启不服房管部门作出的房屋拆迁

36、纠纷裁决一案。崔占启在右外综合服务楼拆迁项目中有私有房屋若干间。由于崔占启与拆迁人不能达成安置协议,房管部门依拆迁人的申请作出裁决,认定崔占启在拆迁范围有产权证房屋三间,所有权及使用权补偿共计56万余元,限期搬迁。崔占启不服,认为房管部门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三间房屋并非住宅,而是从事经营的商业用房,应按商业用房的标准给予补偿。另外,崔占启另有七间房屋属于合法财产而未依法补偿,同时提交了1993年8月房管部门为崔占启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崔占启有产权证房屋七间,因房屋变动,1992年前来进行变更登记,原证已交,新产权证待发。在诉讼中,房管部门不能解释该裁决与其1993年8月书面证明之间的矛盾。

37、且不说其为崔占启安置的房屋是否属于商业用房,仅从房管部门的产权登记上就可以看出裁决书对崔占启属于合法房屋间数的认定不清。也就是说,该裁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诉讼中,房管部门自行将裁决书撤销,崔占启撤回了起诉。(3)执法中缺乏证据意识,造成被诉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如桂连才不服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200元一案。1999年3月15日,桂连才驾驶京B-58239号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草桥养路费征集站处,进入辅路欲停车交费时,被一民警拦住。民警以其进入非机动车道为由开具200元罚款单。桂连才当即提出异议,无果,遂起诉到法院。因交通警在纠正其违法中没有做任何取证工作,应诉时无法提供桂连才违反交通法规的证

38、据。交通管理部门认识到本案胜诉没有把握,故自行撤销了对桂连才所作的行政处罚。桂连才达到诉讼目的后撤回了对交通管理部门的起诉。(4)具体行政行为对所处理事项定性错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所处理的事项定性错误,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如薛连福不服丰台交通支队作出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一案。丰台区城管大队执法车在丰台区安乐林路将薛连福撞伤,薛当即向122台报警。丰台交通支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在现场做了调查后要求薛次日去交通队处理此事故。后丰台交通支队作出“此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决定。薛连福不服,诉至我院。在诉讼中,丰台交通支队自行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2、超越职权行政

39、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范围行使权利,就构成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超越法定职权如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丰台区农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1999年1月14日,丰台区农委作出关于责令北京市建材自选大市场等六个单位停产、停业、整改火灾隐患的决定的行政处罚,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是被停企业之一。但从执法权限上看,丰台农委并没有消防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我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由此可见,丰台区农委违反消防法规作

40、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超越了部门管辖权。丰台区农业委员会在诉讼中自行撤销了对六单位的停产决定,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了起诉。(2)超越部门管辖权。如高振国不服丰台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1999年5月7日作出的关于王佐乡西庄店村二队社员李旺与高振国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意见一案。1995年,高振国以投标方式承包本队土地一块并与队里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为十年。后因高振国劳动力不足,自愿让李旺耕种一半。1998年,底高振国与李旺协商收回这一半土地自己耕种,但李旺不同意。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遂于1999年5月7日作出了关于王佐乡西庄店村二队社员李旺与高振国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意见,终止高振国与生产队签定

41、的承包合同,让生产队与其二人分别签定各种一半的合同。李旺依据此处理意见,将高振国种植的青苗锄掉。根据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诉讼解决,仲裁权由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行使。我区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已于1991年10月成立。所以,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作为行政机关行使仲裁权和司法权,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超越了职权。在诉讼中,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自行撤销了处理意见,原告高振国自愿撤回了起诉。后经司法程序处理,法院认定高振国1995年与生产队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判令李旺赔偿高振国青苗损失费。3、滥用职权行政机关行使职

42、权时,背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行使目的,滥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即构成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样不合法。如金玉贵、刘毅母子不服公安机关收容遣送一案。1998年前后,金玉贵、刘毅由湖北来京务工经商并按规定办理了暂住证。20xx年1月25日晚12时,公安民警将正在家睡觉的金玉贵、刘毅抓到青塔派出所。在被抓的70人中,唯一有暂住证的金玉贵将暂住证交给民警并告之刘毅的暂住证在本月22日被人连同钱包盗走,正在青塔派出所补办。公安民警不予核实,更不顾金玉贵提交暂住证的事实,于次日强行将金玉贵、刘毅连同其他70人一并押上列车遣返回湖北。同年2月3日,金玉贵、刘毅返回北京,将公安民警收缴的金玉

43、贵的暂住证和刘毅丢失的暂住证补办后,持该证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644元和精神损失6000元。在诉讼中,公安机关向金玉贵、刘毅主动承认收容遣送行为违法,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500元。两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4、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这种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违反法定程序有以下表现:(1)作出处理决定时先裁决后取证“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处理决定作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张瑞华请求撤销丰台区规划局作出的停工通知书一案。1999年3月26日,规划局批准张瑞华对私房1.5间原拆原建。在拆除旧房时其邻居曹

44、瑞江、曹瑞刚出面阻止翻建。为此,张瑞华对曹家兄弟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20xx年7月21日,规划局认为张张瑞华未在建设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其作出的建房审批表已经失效,故责令停工,并向其送达了停工通知书。但规划局向张送达了停工通知书之后,才组织人员到张及其邻居住处调查张申请建房及建房开工情况,属先裁决后取证,违反了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停工通知被法院判决撤销。(2)作出处理决定未向当事人合法送达如北京连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一案。连季公司职员单玉海在为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单玉海为工伤,并作出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但该证明仅向

45、单玉海送达。未向连季公司送达,使连季公司失去了陈述、申辩的机会,被告仅听单玉海的一面之词亦不与公司核实。其作出的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不仅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也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鉴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丰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在诉讼中,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识到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自行撤销了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原告自愿撤诉。此后,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重新作出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连季公司仍不服再次提起诉讼,被法院依法驳回。又如李盛茂、李春香夫妇诉区规划局、区城管大队和新村办事处违法拆除房屋一案。1992年,原告夫妇婚后无房,在自家原猪圈和厕所的地基上建西

46、房两间(共计20平方米)。1999年4月14日,三被告以李盛茂、李春香夫妇所建西房为违法建设为由,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李盛茂、李春香夫妇的家什搬到路边,将房屋拆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违法建筑或者设施有关执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应当拆除房屋应当先由规划管理部门确认为违法建设,再由城管部门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在限期内不拆除的,城管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强制拆除决定,方可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在拆除中还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对搬出的物品清点造册,交予当事人。但本案三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即将李盛茂、李春香夫妇的房屋拆除,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此案,由三被告分别赔偿

47、原告6000元。此外,一些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可以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等等,都是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败诉的原因。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也导致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如程桂云诉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不服教师申诉决定一案。1999年7月16日,原告所在单位洋桥职业学校决定不再聘任原告为本校教师。程桂云依照教师申诉办法,向区教委申诉。区教委于同年8月30日作出决定。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被告作出的决定所适用的规章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工岗位聘任制暂行办法已于19

48、98年12月废止,从12月21日起实施新颁布的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工岗位聘任制办法。被告1999年8月30日作出决定时,新办法已经生效实施八月有余,而被告对为什么不适用新的办法时的解释为:市教委没有下文件说开始执行。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执法时只习惯于执行上级的红头文件,而对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应该执行的意识。新规章本已明确实施之日,旧规章也已明确废止,而本案被告由于没有看到市里的执行文件仍适用旧规章。因此,区教委对程桂云的申诉作出的决定适用已经废止的规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诉讼中,教委自行撤销了被诉的决定,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再如博男艺铁违反环保法被罚款一案(非诉讼执行案)。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博男艺铁在没有建成防治污染设施即生产经营为由,处以罚款2万元。而该法条规定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本案博男艺铁在没有建成防治污染的设施就开工生产,依法应首先责令停止其生产或者使用,然后也可以罚款。从本法条的立法精神上看,目的是为了减少污染而非单纯地罚款。对存在该种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来讲首要的是让其停止污染,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或是对法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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