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中专生自我评价范文 我自认为无愧于中专3年,刚入学时,我曾为身为中专生而懊丧过。但很快,我选择了坦然面对。因为我深信,是金子在任何地方都会发光。所以我确信,中专生的前途也会有光明、辉煌的一天。 这3年的锻炼,给我仅是初步的经验积累,对于迈向社会远远不够的。因此,面对过去,我无怨无悔,来到这里是一种明智的选择;面对现在,我努力拼搏;面对将来,我期待更多的挑战。战胜困难,抓住每一个机遇,相信自己一定会演绎出精彩的一幕。 通过这3年的学习使我懂得了很多,从那天真幼稚的我,经过那人生的挫折和坎坷,到现在成熟、稳重的我。使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人生不可能存在一帆风顺的事,只有自己勇敢地面对
2、人生中的每一个驿站。当然,2中的我,曾也悲伤过、失落过、苦恼过,这缘由于我的不足和缺陷。但我反省了,这只是上天给予的一种考验,是不能跌倒的。中专生的我们应该善用于扬长避短的方法来促进自己,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能力。 中专三年是我一生的重要阶段,是学习专业知识及提高各方面能力为以后谋生发展的重要阶段。从跨入中专的校门的那一刻起,我就把这一信念作为人生的又一座右铭。 中专三年里,在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使自己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中专三年,塑造了一个健康、充满
3、自信的我,自信来自实力,但同时也要认识到,眼下社会变革迅速,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自身还有很多的缺点和不足,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得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完善自己,改正缺点。要学会学习,学会创新,学会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 珍贵的三年中专生活已接近尾声,感觉非常有必要总结一下中专两年的得失,从中继承做得好的方面改进不足的地方,使自己回顾走过的路,也更是为了看清将来要走的路,我整装待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 三年的中专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工作能力等方面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即将挥手告别美好中
4、专生活、踏上社会征途的时候,我整军待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中专几年,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同时也不忘在工作上积累实际操作经验。虽然一心难以两用,但我始终把握着两者之间的平衡。 在校期间,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的,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奋斗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本人具有热爱等祖国等的优良传统,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广泛的兴趣爱好,对工作责任心强、勤恳踏实,有较强的组织、宣传能力,有一定的艺术细胞和创意,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和集体观念。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5、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首先概述自诉人控告和请求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本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
6、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某某县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达珠,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友区安定门外某公园13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大凌,北京市众天中
7、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锦卫,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某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某某县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某药品经营部,住所地区东中街22号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晓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某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健品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原审被告某某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某药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
8、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健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某医院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北京某药品经营部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随着“84”消毒液知名度的提高,在市场中出现了许多仿冒“84”消毒液商品,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于2咖年5月30日发出公函字2000)笫26号函。要求对仿冒“84”消毒液知名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北京某药品经营部在京销售“某牌84消毒液”,系从北京安琪华尔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进的货,其性质为代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84消毒液91985年投放市场以来,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同
9、,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认定为知名商品。”84“作为一种消毒液的名称由某医院最早使用,并由于该院的使用而知名。”84“一词与某医院及其研制生产的消毒液密切相关,成为该商品的代表和象征,故”84“已经具有了与其他相关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应认定”84“为某医院生产的消毒液的特有名称。某医院虽不是该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但由于其资金来源为差额补贴,有权委托他人生产、销售”84“消毒液,且不影响其作为权利主体来主张权利:某医院依法享有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某保健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l、一审判决认定“84消毒液”系由被上诉人的使用而成为知名商品属认定事实错误。
10、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技术如何市场化,在全国同类市场上占有的份额。“84消毒液”是因上诉人生产的“某牌84消毒液”而知名。2、“84”系同类消毒液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认定为被上诉人所特有。3、被上诉人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经询问和庭前交换证据,确认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l、是由于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的经营使用,使“84”消毒液成为知名商品? 2、“84消毒液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3、某医院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但对影响本案处理结果的案件事实有所遗漏。 某保健品公司于199
11、4年7月获得江苏省卫生厅生产84消毒液卫生许可证,1997年8月该卫生许可证获得复核。1999年10月,该公司生产的“某84消毒液”获得卫生部国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某保健晶公司对“某84消毒液”产品的广告投入逐年增加。 本院另查明:1999年3月,某医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局误发给某保健品公司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第1104561号“84”商标注册证。某医院在申请书中称:“84”消毒液技术已在国内转让达38家企业,在消毒液市场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该类产品被统称为“84消毒液”。 本院还查明:2000年4月30日,某医院向国家工
12、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投诉市场中的假冒产品,请求保护“84”消毒剂产品的信誉,同年5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向山东、河北、河南、江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经济检查处)发出公函字2000)第26号函,要求组织力量进行调查,依法严肃查处仿冒“84”消毒液的行为。经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未依据上述公函对某保健品公司生产销售“某牌84消毒液”的行为进行过查处。 本院认为:某医院虽然不是“84”消毒液产品的直接生产经营者,但是其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为差额补贴,其委托龙安公司生产销售“84”消毒液,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某医院与龙安公司达成的以某医院名义处理涉及“84”消毒液生
13、产、研制开发及经营销售中的有关法律纠纷的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某医院依法享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某保健品公司关于某医院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本案涉及的“84”消毒液为知名商品,某医院和某保健品公司均无异议,但双方对“84”是否为该商品的特有名称,谁的经营使“84”消毒液知名各执一词,尖锐对立,形成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
14、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本案被上诉人某医院自1984年研制开发“84”肝炎洗消液(后更名为“84”消毒液)以来,向全国多家企业转让该技术,许可其生产销售“84”消毒液。在有关技术转让许可合同中,并未对“8
15、4”名称有何特殊约定,以至于“84”消毒液作为该类商品的名称被普遍使用,且各个受让企业均在使用该商品名称的同时,标明各自所使用的商标。目前市场上生产销售“84”消毒液企业获得的经卫生部批准的许可批件上,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其产品名称均是各生产企业的商标与“84”消毒液的文字组合,仅凭“84”消毒液“的名称已不能区别该商品来源。区别该类产品的标志是各生产厂家的商标,而非”84“消毒液的商品名称,因此,某医院所提出的”84“消毒液为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进而由其专有的主张实难支持。 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对“84”作为消毒液商品名称的使用状况是明知的,双方都为专有使用“84”的名
16、称而向商标局申请将“84”注册为商标。特别应提到,某医院曾以“84”为消毒剂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他人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上注册“84”商标。某医院在商标注册争议过程中所认可的“84”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内容,如实地反映了“84”名称使用的真实情况,又对其反悔这种陈述并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起诉他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请求,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多年来,涉及“84”消毒液生产经销的卫生部、涉及“84”商标的注册争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等有关主管部门,也将“84”作为消毒剂的一种通用名称管理,或者认定“84”表现了本商品的型号特点不予注册商标。“84”消毒液已作为本行业普遍认可的商
17、品名称所使用,除本案诉争的双方当事人以外,尚有其他企业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合法使用该名称,因此,上诉人某保健晶公司关于“84”系同类消毒液产品的通用名称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依法受到保护,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是本案诉争的“84”消毒液不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能为一家所独占使用。原审判决对“84”消毒液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本院为公正、合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曾在诉讼中做了充分的调解工作,又给双方当事人安排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机会,但双方当事人仍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故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某医院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6020元,由北京某医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志培代理审判员 段立红代理审判员 夏君丽二O O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冬颖中国民商事法律网 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