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某交通局综合治理年终工作总结 今年,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综治委的工作要求,我局紧紧围绕创建平安这一中心任务,强化教育,夯实责任,精心构筑治安防范体系,营造安定团结的环境,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得到落实。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为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目标任务得到全面落实,我局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年初,及时对全年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所、段、处、办公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在此基础上,局机关与各股、所、段、处、办公室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
2、标责任书,同时局办公室也与出租房主分别签订责任状,夯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完善各项制度,强化规范管理为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单位创建工作落到实处,我局从制度上入手,完善了门卫制度、车辆管理使用制度、值班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等,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办公区门卫坚持24小时值班;车辆出行实行派遣制,确保车辆安全无事故;日常工作遵循交通局内部管理办法,进一步对局内人、财、物的前面管理,防止因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造成不安全事故发生。半年来,单位没有一起影响社会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的事件发生。1 2 3三、开展普法教育,增强防控意识我局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3、指导,开展经常性和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科学发展观,并撰写心得体会。组织学习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劳动法、消防法、保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与公路安全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各类岗位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管理素质,加强对综治工作的深刻理解,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参与意识,形成了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交通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良好氛围。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坚决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坚决严厉打击黄、赌、毒的各类丑恶现象和违法犯罪活动,扎实推进五五普法,全面推动综治工作的进程。四、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安全防范一是认真落实三防措施,坚持
4、预防为主,打防结合,重点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用电安全、防盗、防火工作,全面加强了办公区的安全防范,确保无不安全事件发生;二是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坚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全面加强对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情况的检查督促;四是通过影像、专栏等多种形式,加强警示教育、防范于未然。今年,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切实有效的工作,但按综治办的要求和其他单位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人员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硬件基础设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1 2 3明年,我们决心以党的十七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会精神为指
5、导,发扬成绩,正视问题,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以崭新的工作姿态,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用一流的工作业绩开创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局面。1 2 3 进入育才工作一年半,在一线教学岗位也满一年了,一年来,无论从外表还是内心,感觉自己成熟了许多,这所谓的成熟,是认识到了社会的现实和残酷,是面对曾经不齿的东西现在却强迫自己必须去接受,也许人就是这么长大的吧。 以目前的标准衡量,我应该是个失败者,所以今天也没必要去东拼西凑一些闪光点来减轻自己的罪孽,就谈谈这一年来的一些感受和想法吧。 还很清楚地记得来育才应聘
6、的情况,那是一个暖暖的冬日的午后,被校长的口才和理想折服,内心澎湃着激情就像那时的太阳,心想着能够在这样一所风气与教学俱佳的学校工作是一件多么幸福的事啊,想象着百年名校的功劳簿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想象着名垂青史,流芳百世。多年之后,许多人问我为什么那时会放弃公办学校的工作机会,我不想说自己是一个多纯粹的人,但初出茅庐的我在很多想法上确实有洁癖,见不得那些体制上的弊病,所以一腔热情地选择了这里,从而忽略了作为一所民办中学必然狠抓分数这一与我的理念相背离的特点,当然,按照校长的观点,我是没有资格谈理念的,党教育我们,只有保障了生存权之后才能谈人权,而我这种狂妄之辈,竟然在部分老百姓的温饱问题
7、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大谈资本主义的所谓精神自由,表现在工作上就是无视学校的生命线而宣扬分数无用论,鼓动学生追求虚妄的独立之人格及自由之思想,基础没有打好,规矩没有做好就追求更高层次,看到过一句话,说人专注于生活则俗不可耐,专注于工作则僵而无味,专注于信念则妄而无实,我就是属于这种虚而不实的人,结果弄得班里乌烟瘴气,人心涣散,不思进取,学生不能踏实学习,不服管教,并且爱与老师针锋相对,怀疑老师的权威,我实在是万恶不赦。 认真反思这一年来的生活,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首先是无知无畏期。刚进育才,凭着满腔热情,凭着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和少的可怜的实践经验,凭着自以为是的“理念”,想在这里大展拳脚,
8、不期望桃李满天下,也希望自己能成为教育界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于是,说话和打扮年轻化,依靠自己的年龄优势混进学生队伍,采取感情攻势,妄图通过深入敌人内心来管理班级,殊不知,严重低估了学生的能力,56个活泼可爱的生命马上让我招架不住,转眼就被他们骑在头上,甚至面临被他们同化的危险,我英勇地告诉学生我们要走自己的路,有什么压力我来抗着,那时的我,真的好傻好天真,幸亏学校和家长的口水将我及时唤醒。 随后就是第二阶段,我称之为迷惘期。世界就是这样,当所有人都告诉你你错了的时候,你便会不自觉地叩问自己的心灵:我真的是对的吗?我还要坚持吗?特别是当考试名次一次又一次冲击我幼小的心灵,我那可怜的自尊心一点点被
9、吞噬,然后我开始极度地否定自己,否定自己的青春与阳光,觉得年轻是一种罪,甚至否定自己的追求,而对于来自家长和学校的声音,来自不管懂不懂教育的我们的“衣食父母”的言语全盘接受,深刻地反省自己的不是,对学生严厉呵责甚至打骂,恨铁不成钢,而且声音大到往往影响到对面办公室校长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那些可爱的家长把可爱的孩子送到我班里来,是来考重点高中,以后要读名牌大学,然后要成为大官、大老板,为民造福的,而不知天高地厚的我竟然任性地无视我国的人才短缺,无视我们收入来源的需要,面目何其可憎,那时的我痛下决心,一定要以全新的姿态给世人全新的面貌,做到生活、工作和信念三者合一,脚踏实地。于是我整日以育才的第一
10、价值观要求自己,夜深人静的时候总是扪心自问“你在为谁工作?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其理由: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其理由: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11、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
12、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
13、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以上种种可能的存在情势变迁的情况就特别容易出现,如一方一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气了,若干年后引起诉讼,这样的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显然不能。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
14、意思所签,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的。 另一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其立法意图一 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二是为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从事。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四、从对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其效力问题的存在与否。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起诉讼,作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否则,一方在起诉时仅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即可,而不必作为繁琐的婚姻案件来对待了。可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起诉讼,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 同时 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 作者:范晓方 9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