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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劳动纠纷案谈工伤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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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范文最新推荐------------------------------------------------------ 从一起劳动纠纷案谈工伤的认定 原告:徐州卫岗乳品有限公司。 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陈建桥。 劳动纠纷的诉讼当事人是因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劳动纠纷诉讼当事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应当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劳动纠纷诉讼权利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诉讼手段。它主要包括:(1)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劳动纠纷诉讼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起诉一方有义务到人民法院进行应诉。(2)提起反诉的权利。被起诉方在应诉的同时,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就同一事实对起诉方提起反诉。(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能亲自进行诉讼,但需要他人给予法律帮助的,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4)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并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权申请回避。(5)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收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6)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有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锐,男, 委托代理人杨许梓,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师范学院。 住所地:琼山市府城镇。 法定代表人刘和忠,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政益,该院后勤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付增玉,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6年9月原告王锐被聘到被告海南师范学院宣传部工作,双方以及原告原所在单位签订了聘用人员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必须是国家干部方可借调聘用,聘用期从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止,若工作需要可续订合同或办理调入手续,原告在合同期内享受同级在职人员的政治、工资、生活福利等待遇,标准工资为600.50元,奖金180元,1997年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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