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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集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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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财会人员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挥财务管理对经营服务、风险防范和决策支持功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强化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公司实行财会人员集中管理体制。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以下简称各公司):(一)公司本级财务部门;(二)按章程规定由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财会人员。第三条 财会人员集中管理,系指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指导下对其实施包括职业道德教育、岗位编制、岗位设置、人员招聘、任免、调动、后备人才储备、薪酬和福利保障、业务培训、考评等在内的各项功能进行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实施财会人员集中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常设办事机构,受财务负责人直接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二章

2、管理原则第五条 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整体框架下,对财会人员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既坚持严格的集中领导,又实行充分信任基础上的分级授权管理。即:公司财务负责人通过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实现对各子(分)公司财会人员的集中领导。第六条 财会人员集中管理的基本内容:(一)统一招聘骨干人员。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统一招聘;(二)统一任免骨干人员。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统一任免或推荐委派;(三)统一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公司战略需要及财会人员的个人能力、工作岗位的连贯性,有计划地组织财会人员跨部门流动和轮岗,合理配置公司财会人力资源,建立后备人才储备。 (四)

3、统一薪酬原则。财会人员的薪酬按照岗位性质和员工业绩表现确定,按不同的级次和权限组织实施;(五)统一培训。公司财务部门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分级次组织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六)统一考评制度。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每年对公司聘任、推荐或委派的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综合考评。子(分)公司其他财会人员的业绩考评由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进行。第三章 职业道德第七条 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在经济活动中,对财会人员的本职行为所作的系统工作要求和规定,也就是财会人员从事本职工作应遵守的品质标准和行为准则。其主要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

4、管理和强化服务。公司财会人员应遵循的原则:(一)文明服务:热爱公司、珍爱荣誉,追求团队精神,相互支持,同时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勇于承担责任,明确责权,使财务部门成为对内、对外文明服务的窗口;(二)遵纪守法: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廉洁奉公,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做到清正廉明、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自身的工作和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弄虚作假,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三)严守秘密:保守公司的财务和商业秘密,除按法律规定、根据公司要求或本部门领导人同意外,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提供或泄漏公司秘密;(四)信息支持:工作作风严谨,运用所掌握的会计方法及

5、数据,为公司决策者提供及时、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达到无延迟、无遗漏、无差错的工作目标;(五)严格监督:认真履行职责,准确判断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界限,坚持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制止、纠正和上报,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寓会计监督于服务之中;(六)提高素质:应当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培训和各项专业教育,不断更新、扩展和提高自身的知识及技能。积极探索,追求创新思维,不断完善财务管理体系。第四章 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第八条 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聘任委派或推荐到各子(分)公司的财务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及相关工作。第九条 子(分)公司财务负

6、责人岗位功能(一) 是公司财务管理职能在子(分)公司的延伸,即按公司财务决策要求,代表公司对所派驻公司及所辖企业财务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实施财务集中管理,保证公司财务制度的贯彻;制止、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报告违规行为和经营活动重大异常情况;(二) 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及所辖企业的财务制度的合规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财务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及财会人员队伍建设负责。第五章 队伍建设第十一条 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所在公司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第十二条 实施财会人员定岗定编和岗位评估与岗位级次核定,是财会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一) 子(分)公司财务部门在保证工作质量和

7、工作效率,并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下,根据财会工作的内容和所在公司的经营规模合理设置财会工作岗位。(二) 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岗位编制应征求所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公司负责人的意见,由公司财务部门核定。第十三条 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每年应结合员工绩效考评进行人员评估,适时进行结构调整,不断优化财会人员队伍。第十四条 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制定后备人才储备计划,并对列入计划的员工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培养,安排合适岗位锻炼提高,以满足所在公司战略推进的人才需要和向公司推荐输送人才。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子(分)公司的财会人员应自觉服从公司战略需要而进行的岗位调整和调动。 第六章

8、 制度建设第十六条 财务制度是各公司经济运行和强化管控的重要保障,子(分)公司的财务部门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各级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向公司财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具体岗位责任制度,可根据自身业务实际自行制定,向公司财务部门备案。第七章 招 聘第十八条 子(分)公司在核准的岗位编制总数内,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可以自行招聘一般岗位财会人员,以优化财会人员队伍和进行人才储备。所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公司财务部门应予以协助。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与人员调动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财会人员、聘任及委派至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管理。第二

9、十条 子(分)公司不得随意调动财会人员从事非财会岗位工作。确系工作需要,应征得该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为培养复合性、多面手人材和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要建立财务人员轮岗制度,渐进有序地推进财务人员在公司范围内的交流。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需要,财会人员跨公司或部门调动,应由公司财务部门协调,调入、调出单位双方同意方可进行。第九章 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绩效管理依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依管理级次进行。第二十三条 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下属员工的绩效管理,并负责协调解决下属员工的绩效考核争议。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相应的管理级次在财会人员基本情况档案中记录财会人员考评结果。第十章 薪酬管理第二十五条 财会人员的薪酬管理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福利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福利等人工成本由所任职单位承担。第十一章 工作交接第二十七条 财会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岗位时,须限时按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进行工作交接。未办理工作交接的财会人员不得调离。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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