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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1 1第四节律师的法律责任一律师的法律责任概念是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特点1.主体: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2.主观:过错3.客观: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客观行为4.内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 2律师的民事责任:也称律师的赔偿责任,是指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因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律师的行政责任:也称律师惩戒,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时所给予的行政制裁。律师的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重违法,触犯刑律,依法所应承担的刑罚处罚。3 3律师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_1三、民事法律责任三、民事法律责任1.1.赔偿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2.2.责任范围:责任范围:(1 1)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2 2)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的;)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的;(3 3)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4 4)出具错误法律意见书的;)出具错误法律意见书的;(5 5)应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没有收集,而造)应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没有收集,而造成证据灭失的;成证据灭失的;(6 6)由于律师原因,使得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由于律师原因,使得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7 7)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4 4律师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_23.承担民事赔偿的要件(1)主体限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54条)(2)律师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3)律师的行为在客观上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害(4)律师的主观过错与委托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律师的过错行为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5 5律师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_34.委托人获得律师损害赔偿救济途径1直接向承办律师索赔2向律师事务所索赔3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诉4向人民法院起诉6 6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1四、行政责任(一)处理方式:律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二)处罚机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省级司法行政部门7 7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2(三)对律师个人的惩戒事由1.对律师轻微违法的处罚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8 8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3(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9 9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42.对律师较严重违法的处罚律师法第4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1010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5(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4)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111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63.对律师严重违法的处罚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12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7(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1313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8(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9)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1414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94.律师重复违法的处罚律师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1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2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1515律师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五、刑事责任五、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秘密的:泄漏国家秘密罪(过失或(一)泄露国家秘密的:泄漏国家秘密罪(过失或 者故意)者故意)(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妨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故意犯罪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理:故意犯罪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1616第四节复习思考题1、律师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定2、律师民事责任的主体和责任范围3、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责任的方式和处罚机关4、了解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5、律师刑事责任主要涉及的犯罪1717第五节律师的工作机构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根据律师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1)名称是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机构名字和称号。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其名称由批准机关核定。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1818律师的工作机构_2名称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名称除民族自治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同时注明汉字名称、以及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外文名之外,律师事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且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选用的名称不得与已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1919律师的工作机构_3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中心”等字样;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表明特定律师业务范围,如带有“涉外”、“经济”、“金融”、“房地产”等字样或其谐音。2020律师的工作机构_4律师事务所名称经核定后,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得转让。律师事务所解散、撤销后一年内,其他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或变更申请人不得申请其名称。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律师事务所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批准机关要求处理。批准机关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名誉损失。2121律师的工作机构_5(2 2)住所)住所(3 3)章程)章程律师所的名称和住所;律师所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律师所的组织形式;律师所的组织形式;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律师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律师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律师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律师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律师所有关执业、收律师所有关执业、收费、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其他需载明其他需载明的事项。的事项。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2222律师的工作机构_62.有符合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11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2323律师的工作机构_7(二)设立程序(二)设立程序1.1.提出申请提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2.审查报送审查报送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20日内予以审查,并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3.3.审核决定审核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送材料之日起10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424律师的工作机构_8(三)设立分所与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三)设立分所与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成立成立3 3年以上并具有年以上并具有20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务所,可以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申请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条件:(1 1)设立时间满二年;)设立时间满二年;(2 2)有执业律师十人以上,其中能熟练运用外国)有执业律师十人以上,其中能熟练运用外国 语工作的不少于三人;语工作的不少于三人;(3 3)在提出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未受过惩戒处分;)在提出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未受过惩戒处分;(4 4)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办公通讯设备和其他)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办公通讯设备和其他 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工作条件。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工作条件。2525律师的工作机构_9二、律师事务所的种类及其设立条件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2626律师的工作机构_10(一)合伙律师事务所1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一般条件根据律师法第15条、第17条第2款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律师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2)有3名以上合伙人(3)设立人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4)提交合伙协议2727律师的工作机构11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2828律师的工作机构122.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2929律师的工作机构133.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所的条件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20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3030律师的工作机构14(二)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2.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3131律师的工作机构15(三)国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3232律师的工作机构16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一)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3333律师的工作机构17(二)律师事务所的终止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3434律师的工作机构18四、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师事务所的权利1.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2.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费律师法第25条第1款同时规定了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的权利。3.自主用人3535律师的工作机构19(二)律师事务所的义务1.按时缴纳管理费、会费等各种费用和参加年检的义务登记机关每年对所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继续执业2.依法纳税的义务3.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义务3636律师的工作机构204.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对律师进行考核监督的义务5.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义务6.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3737律师的工作机构21(一)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行政管理(二)律师所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三)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管理制度1.统一收案制度2.案件讨论制度3.请示汇报制度4.工作总结制度3838律师的工作机构22(四)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1.按比例从收费中提成2.股份合作制3.设立个人收入台帐4.固定工资加奖金3939第六节律师管理一、律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一)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权1.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资格授予权2.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权3.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惩戒权4.对律师法律援助、收费等具体业务的管理权5.律师管理法规的制定权4040律师管理2(二)律师协会的辅助性管理地位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但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协会职责中真正属于律师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十分有限4141律师管理3二、律师协会(一)我国律师协会的产生与发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1986年7月在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产生,会上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5年7月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所有的律师协会领导机构、人员均由执业律师组成,标志着律师协会开始向自治性行业协会方向发展。1996年5月律师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律师协会的地位、职责,2007年修订进一步扩充了律师协会的职责范围。4242律师管理4(二)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4343律师管理5(三)我国律师协会的职责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4.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5.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4444律师管理66.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7.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申诉;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4545律师管理7(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内部组织结构1.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4646律师管理8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4747律师管理93.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中中华华全全国国律律师师协协会会常常务务理理事事会会由由理理事事会会全全体体会会议议选选举举会会长长、副副会会长长及及常常务务理理事事若若干干名名组组成成。常常务务理理事事会会为为理理事事会会的的常常设设机机构构。在在理理事事会会闭闭会会期期间间行行使使理理事事会会职职权权。经经常常务务理理事事会会决决定定或或三三分分之之一一以以上上理理事事提提议议,可可以以举举行行理理事事会会临临时时会会议议。常常务务理理事事会会至至少少四四个个月月举举行行一一次次会会议议,研研究究、决决定定、部部署署律律师师协协会会的工作的工作 4.4.会长会长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4848律师管理105.秘书处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4949律师管理116.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5050律师管理127.专业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下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5151律师管理138机关机构机关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下设7各机关机构:办公室(综合工作部门)、信息调研部(全国律师行业发展与改革问题调研部门)、专业委员会工作部(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培训部、会员部(会员管理与服务部门)、国际部(对外交流部门)、中国律师杂志社(宣传部门)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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