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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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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全文) 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

2、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

3、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

4、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

5、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将不再经汽车品牌商授权许可,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形式将会成为新时代买车的主流渠道。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引发了行业广泛关注,2

6、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政,同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废止。新办法一改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以4S店为主的销售模式将被打破,新车电商迎来政策风口,得到快速发展机会。 4S店经营单一品牌模式将终结 新车电商有望弯道超车 新办法提出,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这意味着以往4S店经营单一品牌模式被终结,新政允许经销商销售未被授权的汽车。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代表着授权与非授权的模式同时存在,未来购车渠道进一步拓宽。汽车流通市场即将开放导致行业洗牌,未来的汽车流通市场

7、是多模式、多业态并存的局面。随着新办法的真正落地实施,新车电商平台、汽车卖场、汽车超市等非授权模式必将进一步蓬勃发展,新车电商品牌将迎来发展良机,有望赶超4S店。 形成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 有效解决渠道下沉 在单一品牌授权模式的影响下,目前供应商销售体系集中在一二线城市,三四五六线城市销售网点布局偏少,这与下沉市场强大的购车需求形成矛盾。新办法对此提出建议,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可以预见,新办法实施后,三四五六线城市市场将会出现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新的汽车销售形式,有效解决下沉市场消费者买车以及经销商卖车的需

8、求问题。据了解,目前有少数新车电商已经展开区县市场的布局。如首创直营模式的一猫汽车网,线下店已达1519家,覆盖全国27个省,1129个区县级城市,充分挖掘三四五六线城市的巨大购买力。据悉,2018年一猫汽车网全年直营车销量将达成5万辆。 解开购车区域限制 反垄断放手市场 过去,同一品牌同一车型同一配置,却在不同区域卖出了不同的价格,区域销售限制成为消费者自由购车难以逾越的障碍。这一问题也将在新办法中得到解决,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新政同时给出了明确的违反规定惩罚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这也对4S店提出了很大挑战,价格竞争将更

9、为激烈。而随着授权模式与购车区域限制的解开,新车电商由于互联网+的基因,有着先天的成本优势及车型价格优势。可以预见,会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电商平台购买汽车,这也将成为新车电商发展的又一次风口。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激活汽车市场活力,汽车流通领域现有的模式势必被打破,未来的汽车市场将会更自由、更开放,相信新车电商会抓住这一机遇快速扩张,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好地购车服务,在汽车行业新一轮洗牌中脱颖而出。 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将带来哪些影响? 影响一: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一直以来,在品牌授权制度下,各汽车品牌企业在我国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是其主要

10、特征。这曾经对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发展,这一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汽车供应商凭借品牌授权处于强势地位,授权经销商只能忍气吞声,承担高额的4S店建设、经营等成本,最终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为改变这一现状,推进汽车流通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表示,新办法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核心精神,即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让汽车销售市场更加开放,也标志着我国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影响二:改变汽车销售模式 品牌授权的模式一直饱受诟病。新规最大特点之一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

11、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 管理办法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这就为打破品牌垄断、充分市场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说。 也就是说,今后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也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胡剑萍指出,新规将让汽车销售实现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新规还有利于促进汽车流通全链条协同发展。管理办法鼓励销售和服务分离,有助于促进售后服务市场的竞争,提升售后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影响三:消费者将享受多样

12、化购车选择和售后服务 新规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保护。 管理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选择服务网点。不再需要凡事必去4S店,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这将从实质上使消费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政策处处长肖荣臣说。 此外,管理办法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并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

13、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 这样一来,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肖荣臣说。 影响四:更多释放三四线城市汽车消费潜力 既然管理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单一制,促进了市场充分竞争,那么它对活跃汽车消费市场有多大作用呢? 其实,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2018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万辆和2802.8万辆。新规的出台势必将给汽车消费带来长远影响。 胡剑萍表示,随着流通质量和效率提升,以及产品和服务供给进一步优化,新的管理办法将成为激发汽车

14、市场活力的一把钥匙。 另一方面,销售多元化趋势发展,也会推动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基数增大,保持高速增长很难。但从长期看,新规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汽车消费。肖荣臣说。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近日透露,为促进汽车消费,有关部门还继续推动我国二手车市场消费潜力的释放,复制推广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验以及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

15、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

16、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

17、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

18、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

19、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

20、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

21、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22、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

23、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

24、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

25、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

26、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

27、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

28、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29、(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

30、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

31、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

32、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33、、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

34、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

35、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

36、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

37、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

38、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铀矿等放射性采矿项目的土地复垦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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