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就招商引资合作事宜达成,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的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合作。第一条 定义1.1 招商方:_(以下简称“招商方”),指合作协议中拟引资的一方。1.2 投资方:_(以下简称“投资方”),指合作协议中拟进行投资的一方。1.3 合作项目:_(以下简称“项目”),指本协议中拟合作开展的具体项目。1.4 合作目的:_,招商方通过引资与投资方合作,共同开展合作项目,并取得双方的利益。第二条 合作内容2.1 招商方向投资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招商项目,明确项目的背景、规模、预期收益等相关信息。2.2 投资方仔细研究招商项目提供的信息,分析
2、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决定是否投资,并提出投资额度和投资方式。2.3 投资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投资额度和方式向招商方进行投资。2.4 双方就项目的管理、运营、监督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应的管理协议或合同。第三条 权利与义务3.1 招商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向投资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招商项目信息,并在项目运营中提供必要的支持。3.1.2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保证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1.3 维护项目的利益,尽力使项目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3.2 投资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按照约定的投资额度和方式进行投资,并根据项目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3.2.2 参与
3、项目的管理与决策,并按照约定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3.2.3 监督招商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项目管理和运营。第四条 保密条款4.1 双方应对涉及本协议及合作项目的商业、技术、财务和运营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4.2 本条款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直至保密信息变为公开信息为止。第五条 争议解决5.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5.2 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6.1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6.1.1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且在接到另
4、一方书面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6.1.2 出现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以及不可克服的因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6.2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未完成的事项,并进行资金和财产的结算。第七条 其他事项7.1 本协议包含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内容,对于合作项目具有约束力。7.2 本协议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7.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合作项目完成或终止。各方确认,本协议符合各自的真实意愿,对合作事项达成一致。各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协议未涉及政治内容。招商方(盖章): 投资方(盖章):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