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融资租赁协议鉴于甲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自愿出租动产给乙方进行融资租赁,乙方愿意承租动产并按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相关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1. 动产:指具有货币价值的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车辆、办公设备等。2. 融资租赁:指甲方将动产出租给乙方,并根据协议约定,乙方支付租金作为对动产使用权的报酬,并有权获得动产的部分使用权。第二条 租赁物及价值1. 甲方同意将具体描述如下的动产出租给乙方作为融资租赁物:(在此列举具体动产的描述,如型号、规格等)2. 融资租赁物的价值为人民币(具体金额)。第三条 租金支付1. 乙方将根据协议
2、约定的租期,每(具体时间单位如月、季、年)支付人民币(具体金额)作为租金。2. 租金应在每个(具体时间单位如月、季、年)(具体时间)前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逾期支付将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 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为(具体时间段,如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2. 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若双方无其他协议或续约约定,乙方应按时将融资租赁物归还给甲方。第五条 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违反其他租赁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 乙方若未按时归还融资租赁物或未经甲方同意将融资租赁物转卖、转让、抵押或出租给第三方,甲方有权追偿相应权益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其他约定1. 双方同意保密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商业信息。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第七条 争议解决1.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附则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共同具有约束力。2.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签署页,包括甲方签署处和乙方签署处,以及日期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