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秘密保守协议书本秘密保守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即甲方(以下简称披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接受方),在相互尊重和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为保护双方所涉及的秘密信息,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在秘密信息披露和接受方面的权利义务,以确保秘密信息在合规范围内的保密和使用。第二条 定义1. 秘密信息:指由披露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具有商业、技术、科研、经营等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技术方案、研发成果、市场策略、客户信息等。2. 披露方:指向接受方披露秘密信息的一方。3. 接受方:指接收并使用披露方秘密信息的一方。第三条 保密义务1. 接受方保证秘密信息的保密性,并严格
2、限制秘密信息的知悉范围,不得将秘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2. 接受方仅在与本协议目的相关的需要下,准许有关人员和其中一方的关联方获悉秘密信息,并确保有关人员了解并遵守本协议的保密约定。3. 接受方不得在未获得披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秘密信息从事与披露方有竞争关系的活动。第四条 使用限制1. 接受方仅可基于履行本协议的目的,使用秘密信息,不得超出协议约定范围使用、披露或复制秘密信息。2. 接受方在使用秘密信息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确保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进行任何非法、违法活动。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1. 秘密信息中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版权等,均归属于披露
3、方或相关权利人,接受方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2. 接受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披露方所属的秘密信息相关的知识产权免遭任何损害或侵权行为。第六条 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或使用限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保密期限本协议的保密期限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持续至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等合理期限。第八条 协议变更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方为有效。第九条 协议解除1. 本协议在达成协议的目的达成后自动解除。2. 甲方或乙方有权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协议。第十条 法律适用本协议内容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解释。第十一条 其他1. 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终止均需以书面形式确认。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3.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披露方):签字:日期:乙方(接受方):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