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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432145 上传时间:2024-04-2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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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管理,防止中毒、窒息、爆炸及其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受限空间作业范围及要求,适用于本厂及外来施工队伍的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受限空间是指在所属区域内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 职责 3.1作业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确认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及应急处理措施的制定情况;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对未经许可进入受限空间者有权劝阻或责令退出。 3.2 监护人员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保护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并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辨识、掌握;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交流畅通,发现异常及时发出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逃生。 3.3 作业人员首先要遵守受限空间作业规定,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处理措施,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与监护人保持畅通有效的联系交流,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停止作业并撤离受限作业空间。 3.4 审批人员负责审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情况,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2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或进行隔绝,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4.3.1 安全隔绝 ⑴ 将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采取有效隔绝措施。 ⑵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盲板处应挂牌标识;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⑶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⑷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2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⑴ 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⑵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 的规定。 ⑶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3.3 通风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强制通风,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向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3.4 监测 ⑴ 作业前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⑵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⑶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可燃气浓度符合4.3.2要求;氧含量19.5%—23.5%为合格)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⑷ 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 监测一次可用测氧仪进行检测,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作业中断超过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如设备内部结构较为简单、有毒有害物质已清除、与其它设备设施有效隔绝并进行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达到换气要求的,可不进行定期监测。 ⑸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⑹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3.5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⑺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3.5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2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⑴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⑵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⑶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⑷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3.1 照明及用电安全 ⑴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24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⑵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⑶ 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⑷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19 规定架设和拆除。 4.3.7 监护 ⑴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⑵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⑶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⑷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⑸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3.8 其它安全要求 (1) 在受限空间作业必要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气防设施(如空气呼吸器、长管等)、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1)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4.4 外来施工管理 4.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生产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生产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4.4.2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作业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4.5 根据施工内容,必要时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三不进入是指: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 4.7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同时在断电开关箱上上锁,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4.8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4.9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4.10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4.11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4.12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分类审批。进入贮存过易燃易爆性质气体或溶液的密闭容器(氨缓冲罐、液氨罐等)内工作或抢险需要时,必须升级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须由生产部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长、综合办公室长、车间主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及安全措施,由生产部经理最终审批。进入贮存过腐蚀性质液体的密闭容器(各类酸罐)内作业,由综合办公室长最终审批。其他受限空间作业应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5.4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由作业监护人持有,应随身携带并负责保管;一份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 年。 5.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1 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 7 相关文件 7.1《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7.2《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本制度自2018年1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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