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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2510-2018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四川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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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1.120 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5102018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 2018 - 07 - 23 发布 2018 - 08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1/T 2510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工作人员 . 2 5 设施设备 . 2 6 接待和入站服务 . 2 7 生活服务 . 3 8 寻亲服务 . 3 9 医疗服务 . 3 10 托养(照料)服务 . 3 11 离站服务 . 4 12 其他服务 . 5 13 安全与应急

2、. 5 14 档案管理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不予救助通知书. 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救助登记表. 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机构托养协议书. 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托养登记表. 10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自行离站声明书. 11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12 DB51/T 2510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伟、周涛、赵雪影、易晓霞、朱利民、张洁、陈

3、亮。DB51/T 25102018 1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工作人员、设施设备、接待和入站服务、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托养(照料)服务、离站服务、其他服务、安全与应急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与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245-2009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GB/T 282

4、23-2011 救助管理站服务 GB/T 28224-201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MZ/T 060-2015 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民发(2014)228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45-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流浪乞讨人员 以流浪、乞讨方式度日的生活无着人员。 3.2 特殊困难受助人员 受助人员中没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 3.3 机构内照料 利用救助管理机构现有场所、 设施设备, 引进专业护理机构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定专门区域对救助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救助模式。 3.

5、4 机构托养 救助管理机构委托其他机构,请其照料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模式。 DB51/T 25102018 2 3.5 受托机构 经一定程序接受救助管理机构委托,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4 工作人员 4.1 人员配备 应配备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 4.2 职业资质 4.2.1 行政管理人员宜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4.2.2 财会、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4.2.3 驾驶员、炊事员等技能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4.2.4 其他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4.3 服务要求 4.3.1 接待受助人员应言语文明

6、,态度友善。 4.3.2 工作人员上岗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识。 4.3.3 应有 24 小时值班人员进行实时救助服务和电话语音服务。 4.4 培训 4.4.1 培训内容 对工作人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培训: a) 相关法律法规; b) 救助管理的规章制度; c) 公共行政管理能力; d) 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 e) 职业道德。 4.4.2 培训方式 应包括以下方面: a) 集中培训; b) 考察、交流。 5 设施设备 救助管理机构的设施设备应符合GB/T 28223-2011第3章的要求和GB/T 28224-2011第3章的要求。 6 接待和入站服务 DB51/T 25102018 3 6.1

7、 为求助人员开通 24 小时救助服务热线,热线服务相关记录保存期限应不低于 3 个月。 6.2 对来站求助人员,应进行救助甄别,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予以救助,办理入站相关手续。 6.3 符合救助条件入站的人员,应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的可拒绝救助,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参见附录 A)。 6.4 救助对象通过安检后,救助管理机构应即时将救助对象信息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生成(填写)救助登记表(参见附录 B)。 6.5 接待和入站服务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应采取相应措施: a) 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8、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的人员,应送医疗急救机构; b) 发现醉酒人员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人身、财产、公共安全有威胁以及疑似吸毒人员、疑似在逃人员,应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c) 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的受助人员,应及时报公安机关; d) 对求助的境外人员,应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对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移交当地外事部门。 6.6 为护送受助人员来站的救助机构提供车辆接送站服务,减少途中安全隐患。 7 生活服务 7.1 按照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居住,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7.2 为受助人员提供物品寄存服务,提

9、供必要的日常生活用品。 7.3 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饮食,实行分餐制,餐具应及时清洁消毒。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7.4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8 寻亲服务 8.1 应为来站寻亲的人员提供寻亲服务。 8.2 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 救助管理机构应在其入站后 24 小时内通过全国救助管理系统、 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通过民政部指定媒体向指定区域推送寻亲信息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 DNA 数据。 有条件的地区, 救助管理机构可报请公安机关通过人像识别对受助人员身份进行确认。 8.3 寻亲成功后,

10、及时撤回寻亲信息。 9 医疗服务 9.1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9.2 对诊断为有精神障碍的受助人员,提供转介服务。 9.3 对站内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医院诊断、救治。 9.4 对可出院的受助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10 托养(照料)服务 10.1 服务对象 DB51/T 25102018 4 可为因年老、残疾等原因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或无法离站的受助人员开展托养(照料)服务。不得将未成年人托养至养老院、敬老院等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10.2 机构内照料 10.2.1 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护理机构对救助对象提供机构内照料服务。 10.2.2 对

11、有特殊情况的救助对象应予以重点关注并督促护理机构加强护理、做好处置记录。 10.2.3 服务对象因病或其他情况进出照料服务区时,应办理人员交接并由经办人签字。 10.2.4 救助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机构内照料效果评价, 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告知受托机构, 并责令其限期改进。 10.2.5 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作为是否继续合作的重要依据。 10.3 机构托养 10.3.1 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受托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机构托养服务。 10.3.2 应对托养对象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等状况进行评估,选择适合的受托机构。 10.3.3 受托机构的机构资质、工作人员、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应

12、符合 MZ/T 060-2015 第 4章的要求。 10.3.4 救助管理机构发布托养信息、受理托养申请、评估申请机构、选定受托机构、解除托养协议应按 MZ/T 060-2015 第 5 章的要求执行。 10.3.5 开展机构托养应与受托机构签订 机构托养协议书 (参见附录 C) 并为每个托养对象填写 托养登记表(参见附录 D) 10.3.6 救助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受托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督促受托机构按照 MZ/T 060-2015 第 7 章的要求提供服务。 10.3.7 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由救助管理机构、 托养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评价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根据评

13、价内容对受托机构作出综合评判, 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及时告知受托机构,并责令其限期改进。评价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 MZ/T 060-2015 中 8.1、8.2 的要求。 10.3.8 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作为是否续签托养协议的重要依据。 11 离站服务 11.1 对年满 16 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 10天。救助管理机构应在查证信息后及时安排其返乡。 11.2 为受助人员提供联络亲友服务,并为其亲友汇款提供帮助,方便其自行返乡。 11.3 退还受助人员入站时存放的物品,办理离站手续,自行离站的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参见附录 E),其他情况填写在

14、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参见附录 F)。 11.4 为无经济能力自行离站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 11.5 接领人拒绝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或拒不签字确认的,不移交受助人员。 11.6 应如实告知接领人患病受助人员的病情。 11.7 对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亲属不能接领返回的,核实情况后提供护送返乡服务。 11.8 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乡时,应告知亲属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准备并办理交接手续。 11.9 受助人员的家人不能接收返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告知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接返并妥善安置。 11.10 通过多种方式寻亲无果,确认为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 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

15、协调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DB51/T 25102018 5 11.11 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其户籍注销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11.12 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救助人员,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救助管理机构内突发疾病死亡的受助人员,应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 11.13 协助死者亲属处理后事,清点交接寄存物品。亲属不能前来或拒绝前来的,应取得其同意火化的证明材料或电话录音等资料,做好善后工作。死者物品保存三年。 11.14 无法查明死者身份或无法联系其家属的,应在市级以上报刊予以公告 30 天并做好善后工作。 11.1

16、5 应在两日内将离站受助人员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离站登记。 12 其他服务 12.1 建立街面救助服务规范并每周定期开展街面救助督查工作,有工作记录。 12.2 针对受助人员的心理特征给予必要的心理干预。 12.3 将受助人员的医疗救助、托养、替代教育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12.4 对带有 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受助人员,为其照顾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12.5 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需求评估。评估资料应完整、客观、真实。 12.6 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12.7 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替代教育服务,基本内容应涉及以下方面: a) 法律法规; b) 行为规范; c)

17、 卫生常识; d) 心理卫生知识等。 12.8 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受助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法律援助等服务。 13 安全与应急 13.1 救助管理机构应有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安全保卫、值班巡查等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13.2 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内公共活动区域和生活服务区域的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保障受助人员人身安全。 13.3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4 档案管理 14.1 应收集在对流浪乞讨求助人员进行甑别和实施救助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

18、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建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 14.2 应建立并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制度。 14.3 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划分的归档范围、确定的保管年限进行及时归档。 14.4 对救助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救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逐步实现救助档案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 DB51/T 25102018 6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不予救助通知书 档案编号: 不予救助通知书 救助管理站 第 号 : 您于 年 月 日来站求助,因以下原因不符合救助条件,现决定不予救助。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索

19、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于 15 日内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诉。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救助管理站 年 月 日 (救助管理机构印章) DB51/T 25102018 7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救助登记表 档案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来站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救助编号 照片 身高 体重 户籍地 省 市(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来站 方式 自行来站 公安护送 城管护送 本站主动救助 其他人员护送 其他站护送 本站接回 其他 求助内容 饮食

20、 住宿 通讯 乘车凭证 其他 求助 原因 乞讨 务工不着 寻亲不遇 遗失钱财 被盗被抢 被骗 被拐 因灾 拾荒 其他 身体 状况 基本健康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疑似精神障碍 疑似传染病 行动困难 明显外伤 严重抑郁 躁动不安 其他 安全检查情况 需交公安处置的物品:炸药雷管 腐蚀物品 管制刀具 其他 需代为保管的物品:锐器利器 打火器具 其他 需丢弃的物品: 没有上述物品 寄存物品内容 求助人签字: 保管人签字: 流浪经历 曾经救助情况 亲属 信息 姓名 亲属关系 联系电话 姓名 证件号 联系电话 护 送 人 工作单位 护送人员签字 是否给予救助 是 否 不予救助原因 不予救助通知书编号 入站

21、 入站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接待人员 签字 备注 DB51/T 25102018 8 C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机构托养协议书 甲方:_(救助管理机构) 乙方:_ (受托机构) 经评估、公示等程序,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受托机构。为确保托养对象的基本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选择适合乙方照料的托养对象交乙方进行托养。 2.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托养费共_元每人每月,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结算。 3. 甲方可根据需要组织乙方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若乙方无故不参加培训,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4. 甲方负责联系、监督、指导托养工作具体事务

22、,定期对乙方进行评估,并对乙方的工作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和建议。若规定时间内乙方不能改进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5. 托养对象因查明家庭或户籍等信息而适宜返乡安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其办理终止托养手续。 6. 若乙方有损害托养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7. 因乙方看护照料不力,造成托养对象被伤害的,其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由乙方自理,因治疗不及时或延误治疗时间,造成后果的,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8. 因乙方看护照料不力,造成托养对象走失的,乙方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同时立即报警和寻找。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 乙方因各种原因失

23、去履行托养协议能力,或乙方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甲方应及时终止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协议期间,乙方负责为托养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医疗、心理与康复等服务,特别要保障托养对象的人身安全,确保其各项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等工作。 4. 托养对象因查明家庭或户籍等信息而适宜返乡安置的,乙方要积极配合办理终止托养手续。 5. 乙方无权向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转移托养对象。 6. 乙方欲终止托养协议, 必须提前 60 日向甲方通报。 遇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行托养协议的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7. 乙

24、方如遇托养对象患病,应及时报告甲方。门诊治疗者应持病历、处方及其他有效票据向甲方DB51/T 25102018 9 申请审核报销;需住院时,除急诊外,必须由甲方安排,在指定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急诊住院必须在就诊同时与甲方联系,听从甲方意见和安排。 8. 托养对象因病住院,乙方需安排好陪护工作。 9. 托养对象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死亡证明书等相关材料交由甲方保管。 10. 托养对象在乙方场所内或在外出期间死亡的, 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同时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死亡原因鉴定书等相关材料交由甲方保管。 11.乙方应做好托养对

25、象死亡的善后工作,及时交接寄存物品,并协助甲方处理公示、火化等事宜。凭相关票据到甲方结算;托养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 因乙方管理不善、照顾不周,托养对象在乙方托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或托养对象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乙方应按照民政行业标准 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 的要求, 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向托养对象提供相应的托养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三、本协议有效期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四、在双方约定的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乙方若存在违反民政行业标准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和其他违约情况,甲方有权依

26、照该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并有权终止协议。 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间,如对协议理解存在差异,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 2. 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DB51/T 25102018 10 D D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托养登记表 入托时间:

27、托养编号: 姓 名 性 别 救助编号 民 族 年 龄 出生日期 身 高 cm 体 重 Kg 文化程度 饮食习惯 来站方式 来站时间 照片 自述家庭 求助原因 身体状况 基本健康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疑似精神障碍 传染病 行动困难 明显外伤 严重抑郁 躁动不安 其他_ 身体详细 情况 有无异常行为及表现 需特别照顾护理说明 救助管理机构:(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受托机构:(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救助管理机构和受托机构各保存一份。 DB51/T 25102018 11 E E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自行离站声明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到 救助管理站求助,现因

28、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要求自行离站。我声明: 救助管理站已经为本人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救助服务; 本人身体健康,具备自行出行、返回的能力; 本人离站后的行为自行负责。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自愿。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DB51/T 25102018 12 F F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姓名 救助编号 床位号 救助 内容 食物 衣物 通讯联络 住宿 医疗救治 乘车凭证(另附复印件) 发放物品情况 (可另附页) 经办人: 寻亲、 联系亲友情况 (可另附页) 经办人: 医疗服务情况 (可另附页) 经办人: 未成年人教育服务情况 (可另附页) 经办人: 寄养托养情

29、况 (附寄养托养协议) 经办人: 在站情况 备注 (可另附页) 经办人: 离站 形式 自行离站 擅自离站 单位/亲属/村 (居) 委会接领 救助管理机构接领 救助管理机构护送 终止救助 司法带离 长期安置 死亡(另附证明材料) 其他 自行离站 目的地 车次 车票面值 元受助人签字 接领人姓名 亲属关系 证件号 (另附接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 联系 电话 亲属接领 详细住址 接领人签字 护送 情况 护送人 目的地 原因 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终止救助情况 受助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通知书编号 离站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寄存物品领取情况 接领人 签字 接收情况 接收 单位 (盖章) 经办人签字 接收时间 安置 情况 安置 单位 安置时间 安置单位签印 离站手续 备注 DB51/T 25102018 13 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_ DB51/T 25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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