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勘察监理监理协议书建设工程勘察监理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日期)签订:甲方(以下简称“业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勘察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丙方(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1. 业主计划进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有需要进行勘察及监理工作;2. 勘察单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同意负责勘察工作;3. 监理单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同意负责监理工作。经协商一致,各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勘察工作范围及责任1.1 勘察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需求,负责开展相关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勘察、地质勘察、测量勘察
2、等,确保勘察结果真实准确。1.2 勘察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履行勘察工作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勘察报告、图纸等资料,以便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审核。1.3 勘察单位应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建议,确保勘察工作符合建设工程的要求,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工作。第二条 监理工作范围及责任2.1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勘察结果、相关设计文件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2.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评估和记录,并及时向业主报告,并向业主提供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2.3 监理单位应与业主、施工单位等相关方保持密切合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3、,确保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第三条 费用支付3.1 若业主与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已就具体的费用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费用的支付,费用支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2 如有需加收费用的情况,应提前向业主书面告知,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第四条 保密责任4.1 各方应对协议书中涉及的商业、技术、财务等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或向第三方泄露。4.2 在合同终止后,各方应将涉及本协议的保密信息进行销毁或返还,不得继续使用或保留。第五条 争议解决5.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管辖。第六条 其他事项6.1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日期)起至(日期)止。6.2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数字)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业主):_签字盖章乙方(勘察单位):_签字盖章丙方(监理单位):_签字盖章日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