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一般要求
1.锅炉的运行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受过训练或具有相当的操作技术水平,并且经过考试合格。
2.锅炉房内应有充足的采光、照明,特别对各仪表处的光线,不得被障碍物遮蔽,必要时须在各仪表上单独装设照明。锅炉应定期进行洗炉、检修、排污,并经常保持清洁。
3.在火室内有火及锅炉内尚有蒸汽压力时,值班运行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兼作其他工作。
4.蒸汽锅炉的水表玻璃管,须设有防护罩。更换新品时,应先少量放汽,实行预热后再全部开放;使用中的蒸汽锅炉和各蒸汽管路,应以隔热材料隔离,以防散热烫伤,并减少辐射热。
5.锅炉房内应备有运行日志,记录运行情况,在交接班时,由交班人员签字。
二锅炉点火
1.锅炉点火前,直接工作人员应做到:
(1)在关闭锅炉人孔、烟道门以前,确认锅炉、火室内无任何人员或物体在内;
(2)检查火室、安全阀、烟道是否完整;
(3)检查附属品及注水装置是否完整;
(4)检查蒸汽管、给水管、放水管及吹洗管等与锅炉间的阀门开关是否灵活,并适当开闭之;
(5)锅炉水位必须在最低容许水位以上;
(6)开始生火时,应通知全体有关工作人员。
2.在点火过程中,应注意汽压表和水表的指示、压力及水位,并注意锅炉附件是否良好。投煤时,应注意煤中有无爆炸物,运煤、清灰时应洒水;炉火升起后,如有漏泄时,严禁带汽进行修理。在锅炉和烟道内进行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并禁止使用有明火的照明灯。
3.多台锅炉连结,如其中任一锅炉因检修或停止使用时,除将与其他锅炉相连通的蒸汽止阀严密关闭外,并须于法兰盘处加铁垫堵塞。
三锅炉运用
1.锅炉内水位不应低于水表玻璃管所示的最低水位,或高于最高容许水位。水位变动应轻微。
锅炉蒸汽压力表的指针,不得超过常用压力的保安红线。
2.安全阀罩应加铅封,杠杆式安全阀应加锁链。严禁用楔铁塞紧各安全阀或在锤上悬挂其他重物,加重安全阀的负荷。亦不得移动阀杆上现有荷重的位置。
3.对锅炉压力表、水表及安全阀应由锅炉房负责人特别注意经常施行检查,并于交接班时,将压力表压力,水表水位及安全阀状态,记入交接班记录本内。
除离心水泵外,其他给水装置每班至少应检查一次,以确认其状态及作用是否良好。
4.锅炉放水时应谨慎缓慢进行,如发生水压冲击、震动或放水部件发生故障时,应即停止放水查明原因;禁止用手锤或杠杆等工具开放放水阀。
5.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
四锅炉熄火及故障处理
1.禁止向火室内以浇水的方法实行熄火;已熄火的锅炉须关闭蒸汽主阀,不使与主汽管相通。
2.对运行的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降低到锅炉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下极限以下时;
(2)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时;
(3)锅炉水位已升到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上极限以上时;
(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时;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时;
(8)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时。
3.对运行的锅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先经锅炉负责人许可,然后停止运用:
(1)锅炉某部发现漏泄时;
(2)锅炉管、火室内前排水管、过热管发生膨胀及孔隙时;
(3)锅炉汽压表发生故障时;
(4)锅炉在运用中发现原因不明的不正常现象(杂音、打音等)时。
4.锅炉因故障须迅速停止工作时,应作如下处理:
(1)停止投入燃料及送风;
(2)由火室内扒出余烬,如不可能时,应速将火埋死;
(3)由火室清出余烬后,应暂时开放烟道闸板及火室门;
(4)关闭锅炉与主蒸汽管间的蒸汽阀;
(5)如测验水表下部水阀尚有水排出,可向锅炉内进行注水;
(6)排出蒸汽(经安全阀或紧急放泄阀)。
5.遇有火灾及发生其他紧急事件时,须采取以下措施:
(1)如在锅炉房外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事件时,锅炉房值班工作人员应固守岗位;
(2)如果火势或其他事件威胁到锅炉房或在锅炉房内失火与发生其他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焚火,向锅炉加强注水,并将蒸汽排出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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