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待售房屋委托销售协议书甲方:(出售方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箱:乙方:(委托方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箱:鉴于甲方拥有位于(待售房屋的详细地址)的房产,现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作为其独家代理,负责该房产的销售事务。协议如下:第一条 委托内容1.1 甲方将待售房屋的销售事务委托乙方进行处理,并授权乙方代表甲方与潜在的购房者进行洽谈和签署相关的销售合同。1.2 乙方应以最大努力为甲方争取最有利的销售条件,并确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1.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房屋的广告
2、宣传、拍摄照片、制作相关销售材料,并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1.4 乙方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与其他代理机构进行合作,以尽可能扩大销售渠道。第二条 委托期限2.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具体期限),协议期限届满后,若仍未达成买卖协议,甲方可与乙方商议是否延长委托期限或采取其他措施。第三条 佣金和费用3.1 若乙方成功促成售房交易,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相应的佣金,佣金费率为(具体费率)。3.2 甲方除了佣金外,还需支付乙方因本次委托所衍生的合理费用,该费用应提前向甲方报备并经甲方同意后支付。第四条 保密条款4.1 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涉及双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
3、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第五条 协议解除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2 若协议有效期届满或在有效期内双方达成售房交易,本协议自动终止。第六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6.2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7.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附有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7.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终止应经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以下为签字处)甲方: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