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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案例选编,邹建华教授,1,、背景与案情,纽约的一个名叫查尔卫希的公司和前苏联的一家国际贸易代理机构瑞兹诺波特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个,FOB,合同,销售一批鞋子给对方。在这份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写明:所有可能发生的纠纷都应交由在莫斯科的机构仲裁。之后,查尔卫希公司与一家生产鞋子的意大利公司,费兰图公司谈判,希望其能提供上述合同项下的鞋子。,1990,年,3,月,查尔卫希公司准备了一份“协议备忘录”发送给意大利的费兰图公司,请其在上面签章同意。该备忘录包括了标的物的品质和规格、价格、支付、装运时间、地点等条款内容,又注明查尔卫希公司会在其开户行开立信用证,以确保对费兰图公司支付货款。另外,这份备忘录中的仲裁条款也载明了“所有可能发生的纠纷都应交由在莫斯科的机构仲裁”。当时,费兰图公司没有马上签章,也未退还备忘录。同年,5,月,查尔卫希公司让它的开户行开出信用证并送达费兰图公司,费兰图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发送了一批鞋子并收取了相应货款。同年,8,月,费兰图公司正式签章并发还备忘录,但在备忘录中又附加了一封信写明尽管它同意交付货物,但却不同意协议中有关仲裁的条款。于是查尔卫希公司拒绝接收剩余的鞋子。费兰图公司则以合同为由要求查尔卫希公司继续收货,遭到查尔卫希公司拒绝,于是就起诉查尔卫希公司。,问 题,被告查尔卫希公司则声称卖方修改了备忘录(要约)中的实质性内容,不构成有效承诺,而只是新要约,该新要约既然遭到其拒绝,合同就未成立,故其拒绝接收剩余的鞋子是合法的。同时,还声称有关此事件的一切纠纷必须在莫斯科进行仲裁。,问,:他们之间的合同成立吗?费兰图公司附加的信中写明不同意协议中有关仲裁条款的意思有效吗?查尔卫希公司拒绝接收剩余的鞋子有法律依据吗?这个纠纷应该在何处进行仲裁?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请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销售合同公约,下同)的有关规定说明。,2,、案情与背景,美国纽约的康米塔公司以,CFR,方式从一家英国商品贸易公司,塔百特贸易公司购买肯尼亚红豆,一家南非公司阿格里曼作为塔百特的贸易代表进行有关事项的协商。红豆被储藏在荷兰鹿特丹的一间仓库里。康米塔订约时已明确告知对方其购买该批红豆后准备再转售给哥伦比亚的一进口商并在哥伦比亚销售。按照哥伦比亚的法律规定,只有当卖方能提供货源说明(由欧共体商务委员会签署)来证明这批红豆来自欧洲共同体的成员之一,这批货才能进口。,康米塔要求塔百特提供类似的证件并得到后者的同意,但他们双方都明白这份证件不可能通过合法途径得到,因为肯尼亚红豆原产于非洲。之后,被告康米塔诉称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而拒收这批货物,塔百特公司认为标的物品质基本符合合同,没有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不能拒收货物,因此原告塔百特在纽约起诉了康米塔。被告还声称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和不应执行的,因为原告不可能提供由欧共体商务委员会签署的证明这批红豆原产地属欧共体成员国的证明文件,除非是伪造的。,必须承认,塔百特和康米塔都知晓那份说明肯尼亚红豆是欧盟成员国的产品证明是假的,并且想以此骗取哥伦比亚的进口商和哥伦比亚海关,以便使标的物能在哥伦比亚海关获准进口。,问 题,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个合同成立吗?在该案中被告能以产地证明系伪造而拒收货物吗?如果货物品质符合合同那么该合同能依法执行吗?该案件的卖方能援引“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还愿意购买,由此卖方可免责”的规定吗?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3,、,背景与案情,一个玩具进口商,FUN,公司,收到中国一家玩具制造商的玩具火车的报价:“,K,玩具火车套装:火车机车,1,个、,4,节车厢、,30,段铁轨;单价,25,美元,至少订购,30,套,金额为,750,美元,,CIF Baltimore,,,中国银行保兑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证到发货。”,FUN,公司发出订单:“装运,300,套,K,火车套装:每套包括火车机车,1,个、,4,节车厢、,40,段铁轨。”同时附上总金额为,7500,美元的已保兑的即期信用证。,问 题,中国玩具制造商的报价是要约吗?如果是,,FUN,公司要求的“,40,段铁轨”是否影响其承诺呢?如果中国公司发送的玩具火车每套中只包括,30,段铁轨,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成立,中国玩具制造商是否构成违约呢?分别适用于,中国合同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案进行判定。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4,、,背景与案情,阿根廷的一个电脑打印机分销商,XINI,收到从美国,EPSON,公司用信件形式发来的要约。要约于,6,月,2,日送达阿根廷,XINI,。,6,月,12,日,阿根廷,XINI,公司同样用信件形式发出其承诺。,6,月,8,日,,EPSON,发出一份撤销其要约的通知,并于,6,月,13,日送达阿根廷,XINI,。,阿根廷公司的承诺于,6,月,17,日送达,EPSON,公司。,那么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承诺在何时生效?撤销要约的通知在何时生效?分别用,美国统一商法典,及,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案作出判定。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5,、,背景与案情,原告是一家瑞士企业,被告是一家纽约企业。原告采用被告的格式合同,以高于纽约普通鸡肉市价的,30,而低于纽约幼鸡市价的,20,的价格,签订了从被告处购买一批,chicken,(,鸡肉或小鸡、幼鸡)的,CIP,合同,合同要求卖方交付重量为两磅重左右(,10,上下)的“鸡肉”,(chicken)4000,磅。当标的物运达瑞士时,两磅重的“鸡肉”,(chicken),并非是原告所预期的烤幼鸡,而是普通鸡肉。原告对此表示拒绝接受,并指出在德语中“鸡肉”是指烤幼鸡。英语中的“,chicken”,虽然可以表示普通鸡肉,但也可指幼鸡。同时还指出,若是普通鸡肉卖方就不会以高于纽约普通鸡肉市价的,30,的价格购买标的物了。,问 题,法院所面对的问题是原告订购的究竟是什么鸡。是像原告所说的“烤幼鸡”,还是像被告所说的重两磅的任何鸡?,依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法院应如何解释此案,以及应如何判定此案才能体现公平与诚信的原则?贸易双方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类似的误解?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6,、背景与案情,一个奥地利的买方要求乌克兰的卖方赔偿其损失,这个损失是由卖方拒绝交付特定数量的货物而造成的。卖方声称他从未与买方达成任何的合同。虽然卖方曾经发给买方一份电传,其中提到了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与时间,还说明了应当就价格问题,在新年到来前,10,天内达成一致。买方确认了电报内容,但未提及价格问题。在新年到来前,10,天时双方均未提及价格问题,以后双方也未提及价格事宜,买方待到卖方在电报中所声称的交货时间时向卖方发出催告,要求卖方按买方所确认的电报内容交货。,按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卖方的电报构成了有效的要约吗?该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未就价格达成协议是否会影响双方签订有效合同呢?买卖双方应如何吸取教训呢?,7,、背景与案情,联合贸易有限公司(,UTAL,),是一家总部设在乌克兰,伦敦有办事处的国际贸易公司,专门组织货物销往前苏联。,UTAL,考虑到前苏联当时(即上世纪,80,年代末)的情况变化频繁且轻工业产品较缺乏,相信那里对电话机的需求会增加,于是他们以,CIF,合同形式从一家经营电讯的英国的狄克乌斯和马斯特(,DICKEUS&MASTON,,,简称,D&M,),公司那里买了一批二手电话,以便在乌克兰销售。,UTAL,强调这批电话必须“具有双按钮、必要的电线,能良好工作”,并且要符合乌克兰电话协会的规定。,D&M,公司计划从以前曾有过交易的美国泰尔坡斯(,TELPORTS,),公司购买一批二手电话机履行其与,UTAL,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并向,UTAL,公司提供了一款类似曾在俄罗斯销售过的电话机样品。,D&M,公司的代表声称他亲眼看着电话机装进了泰尔坡斯公司在佛罗里达货仓内的集装箱,并已“当场检查”以确认这批电话机符合合同要求。,UTAL,的开证行在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标的物装运单据后向,D&M,支付了货款。当这批电话机在乌克兰卸货时,UTAL,却发现集装箱中是有裂痕的、甚至裂开的、纠缠在一起的电话机部件,电话机根本不能使用。,UTAL,当即传真通知,D&M,公司,拒收这批货物,并控告其违约。,问 题,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条款是:卖方应出具标的物装运地有信誉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货物的品质以该货物到达收货地后,由当地信誉卓著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终。并规定了该合同的纠纷应根据英国法律在伦敦仲裁。,请根据,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分析买方能否拒收货物并解约?同时请对比英国买卖法、,CISG,(,销售合同公约,)以及,UCC,(,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商销性的理解有什么异同?另外你认为此案是否涉及欺诈行为?在上述情况下,,UTAL,应如何保护自己呢?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8,、背景与案情,德国一家渔业进口商与一家设在瑞士的供应商,签订了以每公斤,3,7,美元的价格购买,1750,公斤新西兰贻贝的,DDP,合同。卖方随后按时把货物运到属于买方的一处仓库。在收货两个月后德国一政府机构对这批新西兰贻贝作了检测,发现其中含有过高的镉元素,虽可食用但对健康没好处。,接着,这家德国进口商将该情况传真给卖方,说明因为含量过高的镉元素导致贻贝“有害”食用者健康,所以它计划将这批贻贝退回。而卖方声称不接受退货,同时强调这批贻贝是适合食用的,因为镉元素含量只不过高于推荐含量标准,并未超过允许的水平。卖方还指出买方并未及时发出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而买方则声称这批贻贝是不合格的,因为其所含镉元素超出了推荐标准。,问 题,依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否不管合同有无规定卖方提供的货物均必须与买方所在国家某些特定的公共法规,或消费者所在国某些特定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呢?当买方接收货物后没有及时通知卖方货物有瑕疵,那么买方就必须指出并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卖方则不必去对此提供证明吗?如何理解,销售合同公约,中所规定的买方需在一个“合理时间”内发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该合同中的买方能退货吗?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9,、背景与案情,羽绒枕头国际有限公司于,1992,年,8,月签订了一份从菲得汉斯公司买进,4000,磅羽绒的,CIF,合同,每磅,60,美元。要求的交货日期为同年,10,月,1,日前。合同中未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菲得汉斯公司于同年,9,月,1,日装运了,3000,磅羽绒,并于,10,月,15,日到达。又于交货日期的前一天即,9,月,30,日再次装运另外,1000,磅货物,而这批货物直到,11,月,10,日才到达。,依照,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进行分析:该案例中的卖方是否延迟了交货?如果合同不允许分两批装运,那么菲得汉斯公司能解除整个合同或拒收第二批货物吗?同时假设该合同卖方只交付了,1000,磅羽绒,买方可以完全取消合同吗?或者如果卖方运送了,3800,磅,剩余的,200,磅不能履行则买方又该如何补救?我们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10,、背景与案情,罗特瑞克斯是纽约一家生产空气压缩机的公司,承诺以,CIP,方式销售,18000,台空气压缩机给意大利的戴尔奇公司,签约时卖方知道买方所购标的物将用于生产,ARIELE,牌空调机。合同规定所购标的物分,20,批从,4,8,月每月平均装运。卖方装运第一批货后,戴尔奇公司按约支付了货款,188,000,美元。当第二批货物尚在运途中时,戴尔奇公司发现第一批货物中的大部分是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同时还推定卖方生产的空气压缩机不可能符合合同要求,于是拒收第一批已运到和第二批尚未运到的压缩机,并取消了整个合同。随后提起索赔。,背景与案情,在索赔中买方称:在准备履行该合同期间,戴尔奇公司已经花费:,支付第一批货款,188,000,美元;,用,39,000,000,里拉购买了某种特殊工具以便使卖方生产的空气压缩机能适用买方的生产;,为了使卖方生产的空气压缩机能适用买方的生产而用于特殊绝缘材料和空调机制造的试验费共,27,000,000,里拉;,支付了第一批货物的国内运费、仓储费及海关关税共,18,000,000,里拉;,为第二批货物支付了货款,188,000,美元。,由于第一批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导致了戴尔奇公司的生产线停产,却又要负担生产线上工人的工资共花费了二百万里拉。,由于正处销售旺季,戴尔奇公司可以从其他渠道购买到能用的压缩机,但必须要支付额外费用约一千万里拉。,由于卖方违约导致戴尔奇公司不能如期履行交货义务,导致了,546,377,612,里拉的可预计利润损失。,如果买方修改其生产线以适应卖方所生产的空气压缩机之需将需耗费超过,5,亿里拉的费用和二个月的时间,各项费用及损失将超过,10,亿里拉。,买方认为,由于卖方交运的货物与合同不符,造成买方多负担了许多费用:修理费与试验费、仓储费、生产线停工待料费、寻找替代商品耗费的费用、以及预期损失的利润等。于是戴尔奇公司对上述款项提出了索赔的要求。,问 题,卖方辩称:其生产的空气压缩机本身的质量没有问题,不能适用买方的生产之需的主要原因是买方所生产的空调机生产线不适用,买方必须修改其生产线以适应卖方所生产的空气压缩机,故卖方不同意买方解除合同。,请依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考虑:在该案中,卖方提供的标的物符合商销性吗?买方能解除整个合同吗?如果依法能解除整个合同,那么哪些是直接损失,哪些是间接损失?法庭应如何决定哪些间接损失的费用可以得到补偿?如果依法不能解除整个合同,那么其可以提起索赔的项目是哪些?我们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11,、背景与案情,原告是一家瑞士的机器制造商,由于它自己的经营费用是以瑞士法郎支付的,所以它在国际贸易中也是以瑞士法郎为计价货币,并规定按结汇当天的汇率以美元支付。作为一家小公司,它不愿从事外汇投机,而希望确保买方以约定价格付款时,应为人工费、制造费用等,再加上合理的利润。,1982,年到,1983,年,10,月间,原告向被告共发运了,9,批货物,但一直未收到这些货物的货款。,1983,年,11,月,30,日,也就是被告违约的那一天,被告欠原告总共,71,224,瑞士法郎。那一天,瑞士法郎与美元的比价大约是,1,:,0,45,;,1986,年,12,月,2,日,即原告起诉被告的那一天,两种货币的比价是,1,:,0,6085,。瑞士的原告坚持认为应以起诉那一天的比价结算美元或按违约那一天的比价结算瑞士法郎,而被告则认为应以违约当天的汇率为基准结算美元。,问 题,在这个案子里,由于货币的贬值,为了公平起见,你认为法庭判决应“以违约当天的汇率计价”,还是应“以起诉当天的汇率水平为准”,或者应“以判决当天的汇率水平为准”呢?如果合同中的计价货币是美元而结汇货币是瑞士法郎,那么情况又会如何呢?我们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12,、背景与案情,BENDE,公司与加纳政府签订了一个销售价值为,158,500,美元皮靴的,DDU,合同,,BENDE,承诺,90,天内交货。然后,BENDE,与,KIFFE,签订了一个,DDU,合同,后者承诺在韩国制造皮靴,并在,60,至,80,天内运抵加纳,价值为,95,000,美元。这份合同没有包含不可抗力条款。签约时,KIFFE,知道,BENDE,是将这批货物转手至加纳。后来,,KIFFE,未能按合同约定交货,原因是运货的列车在,NEBRASKA,出轨造成货物大部分推定全损。,BENDE,控告,KIFFE,违约。,问 题,A.BENDE,与,KIFFE,都为美国公司,合同也是在美国签订的。假设双方在合同中未指定适用的法律,那么是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还是,销售合同公约,呢?,B.KIFFE,认为若依约履行实在太困难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应视为合同落空,故应免除其履约责任。你同意吗,为什么?列车出轨可以视为合同落空吗?在该案中,KIFFE,能否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呢?,C.,如果违约没有发生,,BENDE,将要支付,18,815,美元代理费等其他费用。那么该如何测算损害赔偿呢?它可以为损失的利润要求赔偿吗?在这件案子中,损害赔偿额应怎样计算?,D.,在这件案子中,货物在运送途中灭失或损害的风险伴随着,KIFFE,。,如果双方达成的协议是,CIP,的话,,KIFFE,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吗?,KIFFE,为使自己在突发事件中免责,,在合同谈判中可以做些什么呢?,13,、背景与案情,被告从一家瑞士制造商处用瑞士法郎购买缝纫机,机器需进口到美国通过分销商进行销售。进口商与分销商的合同中包含了一个“滑动价格条款”,即允许进口商向分销商提高售价以适应机器原材料和工资等成本的提高。后来美元与瑞士法郎的汇率发生极大变化时,滑动价格条款出现问题。当瑞士法郎升值后,进口商的利润减少了,85,,于是进口商提价,10%,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分销商认为按合同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滑动价格条款只适用于机器的制造成本提高,但在本案中机器的制造成本并未提高。进口商则坚持由于外汇升值而增加的成本,应该通过滑动价格条款提高售价去解决。而且,外汇风险(即瑞士法郎升值)已使合同变得在商业上履行起来实在困难。,分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进口商应以原来的价格履约。谁会获胜呢?为什么?我们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14,、背景与案情,墨西哥纺织公司(,MEXICANA,),与美国,AES,公司于某年,5,月份签订了一个,CPT,合同。规定在,12,月,1,日前运送,1,000,台台式办公电脑的护盖到位于德克萨斯的,AUSTIN,的,AES,计算机公司,总价值为,50,000,美元。,7,月,1,日,,MEXICANA,传真给,AES,,,说由于价格上涨,少于,60,000,美元他们不会交货。,AES,回复,坚持,MEXICANA,应以,50,000,美元的价格交货。从,7,月,1,日一直到,9,月,,AES,本可以从其他供应商那里,以,55,000,美元的价格购入电脑设备。在,12,月,1,日,,AES,以,64,000,美元的价格购买了替代品。由于替代品需拖延到第二年的,2,月,1,日交货,,AES,计算机公司遭受了,2,000,美元的额外损失。,依照,销售合同公约,的第,71,、,72,和,77,条等规定,,AES,的损失应如何赔偿?它适用于减轻损失的条款吗?为什么?我们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15,、背景与案情,瑞士一家银行起诉巴西出口商,依其申述,巴西出口商滥用银行资金。银行获令查封出口商在路易斯安那港口码头的一批硅化钙货物。这批货物由巴西出口商负责从里约热内卢运往新奥尔良。但三位买主中没有一位买主的住所在路易斯安那,因此,提单等装运单据仍在托收银行手中,买主尚未付款赎单。巴西出口商声称鉴于其已将提单等装运单据签转给了买方(即提单等装运单据上的抬头人已注明为买方),故已非提单所有人,从而要求法院解除查封令。,问 题,依照,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分析:在此案例中提单的所有者是谁?法院的查封令在此案例中是否有效?法院该查封哪些单据文件下的货物?法院还有其他追索权吗?在此案例中若买方采用的是即期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当提单等装运单据已处在开证银行掌握时,提单的所有者又是谁?,16,、背景与案情,买卖双方签订销售一批食糖的合同,,CIF,纽约。支付方式是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货物需运抵纽约或习惯上安全的卸货港或由买方指定的在纽约、费城或巴尔的摩的精炼厂”。合同中没有载明不可抗力条款。在签约之后货物运抵之前,美国对食糖施行配额进口。这批食糖没有获许进口,因此存放在纽约的海关仓库里。由此买方拒绝付款赎单,卖方提起诉讼,认为买方不能因进口限制而拒付。买方辩称:在合同中因双方有关交货的约定使合同转变成了目的地交货合同。,那么,按照,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此合同属于,CIF,合同还是目的地交货合同呢?合同中双方所附加的约定有何效力?买方是否可以以合同落空或不可抗力为由而免责呢?作为卖方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17,、背景与案情,菲律宾买主与美国卖方以,CFR,方式从阿尔及利亚购进樟脑油,在波多黎各交货,合同适用,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定义。装运时间定在,1991,年,9,月,20,号到,28,号。付款条件是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若卖方非因不可抗力情事迟延装运或交货,买方可拒付合同中尚未履约的金额”。仲裁条款规定:在美国纽约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进行仲裁。,9,月,16,日,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并装上货船。航行途中,货船受到直布罗陀海运当局检查时,被裁定为船舶不适航,不允许继续航行。卖方随即把货船被耽搁的情况通知了买方,买方在,10,月,1,号通过电报通知卖方称,10,月,15,号为最后交货期限。,10,月,7,号,货物被迫在葡萄牙港卸载,并于当天装上另一艘货船继续航行,预计,10,月下旬可抵达目的港。,10,月,13,号,买方以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赎单。,11,月,卖方亏本出售货物,并在美国提起仲裁。,问 题,卖方声称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就已经全部履行义务,不再对货物承担责任。买方坚持认为卖方没有履行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而导致迟延交货构成了根本违约,为此其可免除履行付款义务。,依照,销售合同公约,和,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卖方是否履行了,CFR,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卖方是否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完成了交货?买方是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卖方转卖货物的损失由谁承担,若由买方承担是否应承担全部损失?为什么?,18,、背景与案情,一法国酒商,RAMEL,公司与业务地在意大利的,SACOVINI,公司签订,FOB,合同,购买一种较容易变酸的意大利酒。合同规定酒的质量应具有商销性。当买方收货时发现由,SACOVINI,运送的酒开始变酸,于是法国买方基于收到的货物开始变酸需降价销售,不具有买方所期望的商业品质和价值,而要求撤销合同。卖方则认为他交付了符合合同规定的酒,酒开始变酸是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且买方所收到之酒仍可以作为饮用酒用于销售,因而并未违反合同中所规定的商销性。,问 题,由于这个合同准据法适用于,销售合同公约,,故买方声明,,公约,第,35,条要求卖方运送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是应具有商销性,由于货物不再具有所期望的商业用途的质量(即须降价处理),故卖方所交货物不具有商销性。,那么,卖方运送的货物符合第,35,条的要求吗?品质担保的责任期限至何时?如果买方能证明标的物的变酸,是由于标的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前其本身的瑕疵所造成,卖方是否需承担责任?在该案例中卖方是否有举证倒置的义务?,19,、背景与案情,美国哈比比(,Habib,)银行根据其客户的指示开立信用证,保证在日本的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时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银行在检查单据后向受益人支付了货款。买方在议付行议付货款后的第十天接到开证银行的赎单通知,于当天进行付款赎单时发现装运单据上的交货日期不正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而拒收装运单据及拒绝银行索汇。银行就受益人(卖方)提交了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而提出控告,要求卖方返还货款。银行认为:,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5-111,条,受益人应保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中重要条款的要求。而受益人则提出: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13,、,14,条的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在审核单据后发现单证不符决定拒收单据,必须在不迟于收到单据之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用电讯,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通知受益人。本案的开证行因没有在规定的七个银行工作日期内提出单证不符,为此视为银行自动放弃此权力。,问 题,此案例应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还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案例中的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吗?如果尽管装运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但并不影响买方可以収取符合合同的货物,买方是否也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此案例中的卖方有权拒绝退还货款吗?此案例中的卖方是否仍有义务修改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我们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20,、背景与案情,美国洛莎(,Lotsa,),音像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个,CIF,合约,购买,2000,台新的,CD,播放机,并规定由制造商担保。事后第一信用银行应洛莎公司申请,按合同规定开立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许诺卖方提交清洁装船提单及注明“,2000,台新的,CD,播放机,由制造商担保”的字样,则保证支付货款。随后韩国某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了播放机,并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装运单据,要求议付行按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但就在韩国卖方要求议付时,该卖方的一位竞争对手向洛莎公司声称,卖方交付的该批,CD,播放机有相当一部分已无法使用。,问,题,那么,洛莎公司该如何处理?若是第一信用银行开立的是即期保兑信用证,情况有何不同?在洛莎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后,如果卖方交付的装运单据确实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银行是否必须支付货款?在洛莎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前,银行在审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后已支付了货款,买方尚有其他救济措施吗?如果银行明知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但又在卖方交付的装运单据确实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支付了款项,银行有责任吗?如果卖方的竞争对手纯属诬告,洛莎公司阻止银行付款的行为能导致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吗?,21,、背景与案情,芝加哥的买方与香港卖方签订了一个销售“,HPO 360,自行车”的,CIP,合同。该合同的支付条款中规定:买方须于装运期前,20,天,开立并送达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香港某银行保兑的即期信用证。根据买方的指示,芝加哥一银行开立以出口“,HPO 360,自行车”的香港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是通过电传到香港,且没有邮寄核实。香港某银行保兑了该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据后,议付行支付了货款,并把装运单据连同汇票等交付给开证行索汇。芝加哥的开证银行以装运单据上的货物描述为“,NOOHPO 360,自行车”不符信用证规定的“,HPO 360,自行车”为由而拒收单据。后来银行发现尽管芝加哥的开证银行发送电传的填写是正确的,但香港银行收到的电传上确实填写的是“,NOOHPO 360,自行车”。调查表明电传传输错误是受太阳黑子影响而造成的。根据传输协议,卫星公司的赔偿责任只限于,250,美元,于是香港的议付行要求卖方退还货款。,问 题,那么,议付行有权要求卖方退还货款吗,其法律依据充分吗?芝加哥的开证银行拒收单据的依据是什么,其理由是否充分?买卖双方须对有关各银行承担哪些法律上或是道义上的义务,?,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22,、背景与案情,南美一公司向巴克雷(,Barclays,),银行申请开立以德国某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得到待斯特(,deutsche,),银行的保兑。据巴克雷银行所知,其客户一般是转卖货物以赚取利润。在最后一次装运货物后,待斯特银行向卖方支付了信用证的全部金额并把有关单据提交给巴克雷银行。巴克雷银行在审核单据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得知其南美客户(买方)已暂停了商业活动,同时得知卖方也停止了商业活动。巴克雷银行被迫持单提取货物,当检查货柜时发现里面全是垃圾。同时,由情报发现买卖双方都在巴西。,那么,究竟发生了什么事?通知行及保兑行有何权利、义务?银行应如何处理类似情况?开证行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23,背景与案情,1956,年,美国一家州联合贸易公司与美国大西洋船运公司基于,海牙规则,签订了运输合同,由后者负责从德克萨斯运送一批小麦去伊朗,合同金额为,325,842.92,美元。合同中规定,装运船只应按“通常和习惯的路线”航行,且合同中没有订立不可抗力条款。装运船只从德克萨斯装货出发后的,6,天,埃及政府与以色列开战,并封锁了苏伊士运河。结果,船只不得不绕道非洲大陆的好望角。,大西洋船运公司为多花的费用及多用的时间提出起诉,声称合同中只是要求以“通常和习惯的路线”航行。而“通常和习惯的路线”则是苏伊士运河,而不是绕道非洲大陆的好望角。由于埃及政府与以色列开战,并封锁了苏伊士运河,致使承运人比原来的,10,000,英里的行程多行了,3,000,英里,比合同金额,325,842.92,美元增加了,43,972.00,美元的额外费用。因此,苏伊士运河的关闭使履行合同在法律上成为不可能,承运人绕道非洲大陆的好望角,其多花的费用及多用的时间当然应由托运人承担。,问 题,问:苏伊士运河的关闭,承运人不得不绕道非洲大陆的好望角,是否使履行合同在法律,.,上成为不可能?在该案中,当苏伊士运河关闭后,承运人要运货至伊朗,其绕道非洲大陆的好望角是否就不是“通常和习惯的路线”?航行途中的航道需改变的风险是否应由承运人承担?由于改变航行路线使履约费用高于预期费用时,能否使承运人免于履约的义务或提高运费?,24,背景和案情,承运人欧亚特快(,EEL,),签发了一批钢材的货运提单,这批钢材是从俄罗斯运往中国的。比尼高登(,Billiongold,),公司声称拥有货物所有权,但并没有出示提单。,EEL,在收到比尼高登公司寄来的说明其拥有物权的书面保证书后,就把货物交给了此公司。真正的货运提单持有人,凯勒莫苏公司,起诉,EEL,错误交付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2,133,316,美元。,被告辩称,本质上,他们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已安全卸货并交由代理仓库保管,为此不应承担随后错误转交货物的责任。他们说由于条款上已明示,详细内容在第,6,条(,2,)款中的第一句以及第,14,条中的最后一句。概括地说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从承运人收到货物后至货物卸离装运船只。当货物卸离装运船只后所发生的意外和危险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所以承运人坚持认为已履行了义务,对误交货物不应承担责任。,问 题,在这个案件中:提单签发人(也即承运人)是否有义务保证把货物交付给出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合同中是否意味着承运人已默示承诺,在卸货港货物只能转交给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或其指示的人?在合同中如果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当第三方(提货人)无法出示正本提单,仅提供了说明其拥有物权的书面保证书后,承运人即使误交货物,是否也可以免责?当第三方(提货人)无法出示正本提单,仅提供了说明其拥有物权的书面保证书时,承运人应如何处理?承运人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25,背景和案情,某石油服务公司与配备精良的西印度公司就石油运输等事宜进行了谈判,西印度公司的代理最后决定,运费根据重量或货物容积确定。但提单中暗含了运费按照吨数计算的意思表示,即运费总计为,44,,,800,美元。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后,承运人西印度公司声称应按较大的金额收取运费,故按货物容积重新计算的运费总计是,108,,,000,美元。,问:若运输合同规定“运费根据重量或货物容积确定”字样,是否意味着承运人享有按较大的金额收取运费的权利?当提单中已载明了运费总额后,承运人是否仍享有按较大的金额收取运费的权利?在该案中,托运人究竟该支付多少运费?当事人双方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26,背景和案情,某水果蔬菜托运人于,1994,年,12,月,22,日把一批冷藏货物委托给新泽西州伊丽莎白港的贝亚莫号货轮运往波多黎各,承运人原定货船当日启航,但由于要修理锅炉而延迟于,12,月,25,日起航。提单中注明适用,海牙规则,。因延迟三天起航,当船舶抵达波多黎各后,部分货物已腐坏变质。发货人声称船舶不适航,承运人应承担责任。,问:,海牙规则,对船舶不适航作了如何规定?在该案中船舶是否符合不适航?因船舶不适航承运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在该案中,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货物腐坏变质的全部责任?,27,背景和案情,纽约商品公司(,NYMCO,)以,FCA,合同从香港,C-ART,公司进口一批易腐货物,货物由伊朗航空公司负责运输。支付方式是银行托收即期付款交单。承运人在,NYMCO,公司未出示提货单但出示了银行证明时交付了货物,因为,此银行证明载明了,NYMCO,确实从香港,C-ART,公司进口了该批货物,且,NYMCO,正在办理有关付款手续。承运人正是凭此银行证明发了货物。不久,,NYMCO,公司申请破产。,C-ART,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货款,承运人争辩说根据风险与所有权同时转移的规则,货物从香港启运时起其风险就转移于,NYMCO,,,那么,NYMCO,在货物从香港启运时起就已经拥有货物所有权,为此不能认为其误交了货物,因为承运人的责任就是将货物安全交给货物所有者;同时,银行证明也载明了,NYMCO,确实是该批货物的收货人,由此承运人“误交”货物的责任不能成立。承运人还声称提货单不应因进口商,NYMCO,无力偿还而失去法律效力,卖方应参与买方的破产清算。,问 题,承运人此观点有法律依据吗?你是否同意承运人的观点呢?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风险与所有权是直接挂钩吗,也就是说风险的转移就等于所有权转移吗?在该案中能代表所有权凭证的文件是什么?银行的证明能起所有权凭证的作用吗?在该案中承运人是否已履行了其默示承诺,即担保在卸货港将货物转交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或其指示的人?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28,背景和案情,北京,出版社(简称,A,出版社)及其分公司北京,出版社(简称,B,出版社)和,书城北京销售办(简称,C,书城)在没有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授权的情况下,出版和销售了名叫“迪斯尼寓言故事”的系列书籍。这些故事集中包括了米老鼠、白雪公主和其他一些卡通人物的复制品。美国迪斯尼公司是这些卡通人物的版权注册人,它将侵犯了版权的上述中国三个实体告上了中国法庭。特别是迪斯尼公司还请求法庭命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这一故事集;以书面保证他们不再侵犯迪斯尼的版权利益;在海内外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补偿迪斯尼公司经济损失,177,万元人民币。,背景和案情,原告,(,迪斯尼公司,下同,),称:米老鼠、白雪公主等卡通版权的注册过程已经在美国结束,,版权属于迪斯尼公司。,A,出版社下属分公司,B,出版社于,1991,年,8,月、,1992,年,7,月和,1993,年,11,月,印刷并出版了“,Bambi”,、“,Dumbo,”,、“,101,斑点狗”、“爱丽斯奇遇记”、“,Clinderella,”,、“,白雪公主”和“,Peter pan”,,,其中的卡通人物与原告提供的原始版本中的人物完全一致,。,原告和,Maxwell,公司(香港一家信息公司)于,1987,年,8,月,19,日签订协议,规定“迪斯尼公司特许,Maxwell,公司在中国出版和销售基于迪斯尼漫画人物的中文版本的排他权利。在此特许协议下的特许权不能以任何方式或任何法律程序转让给第三方,”,。,背景和案情,原告提供证据还证实:,Maxwell,公司于,1991,年,3,月与,B,出版社签订了“简体中文版本归属协议”,其协议规定:“在迪斯尼公司授权下,,Maxwell,公司拥有出版迪斯尼公司简体中文版儿童读物和在这些出版物的版权贸易上代表迪斯尼公司的排他权利。,Maxwell,将这一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转让给,B,出版社。”同一天,,B,出版社与,Maxwell,公司为了执行“简体中文版本归属协议”,签订了另一个协议,协议中,B,出版社委托,Maxworld,公司完成迪斯尼儿童读物的排版与制版工作。,Maxworld,公司还承诺向,B,出版社提供外方有关迪斯尼故事集版权的认可书,这被认为是,B,出版社在中国境内拥有版权的法律基础。此后,,Maxwell,公司获得故事集的胶片费,总计人民币(下同),69,,,750,元,扣除成本,59,,,312.4,元,获利,10,,,437.6,元。,原告称:基于原告和,Maxwell,公司于,1987,年,8,月,19,日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Maxwell,公司所获得的特许权不能以任何方式或任何法律程序转让给第三方,”,。因此,,Maxwell,公司的授权是无效的。,同时,原告还称:被告的行为在中国也是违法的。因为,1992,年,3,月,11,日,,B,出版社将“简体中文版本归属协议”交给北京市政府知识产权局进行鉴定和批准。由于没有经过迪斯尼公司的授权,知识产权局无法完成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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