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影拍摄合同协议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明确电影拍摄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和责任,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地表达双方的意思,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特拟定本电影拍摄合同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1.1 本协议中,“甲方”指(甲方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乙方”指(乙方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1.2 本协议中的“电影”指双方合作拍摄的电影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故事剧本、导演、演员表、制片人、摄影、录音、布景、特效、配乐等构成要素。1.3 本协议中的“拍摄期间”指合同签署后的实际拍摄时间。1.4 本协议中的“合同”
2、指正式签署的电影拍摄合同。第二条 合作内容2.1 甲方自愿聘请乙方,由乙方担任电影(电影名称)的(指定角色)。2.2 乙方应按照剧本要求,认真、合法地完成拍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舞台表演、台词表演、道具搭设等。2.3 甲方负责提供与电影拍摄相关的场地、道具、设备等必要资源,并确保其合法性和完整性。第三条 薪酬与权益3.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报酬,报酬支付方式详见合同。3.2 乙方在电影中的形象、表演将由甲方在电影宣传、发行、展示等相关环节中使用,乙方同意并无条件授权甲方使用其肖像权。3.3 对于乙方创作的相关作品、表达的思想观点等,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保护乙方的著作权、表演权等相
3、关权益。第四条 保密与宣传4.1 甲方及乙方在接触到与电影拍摄相关的机密信息时,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该信息。4.2 甲方有权在电影制作期间及之后,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乙方在电影拍摄过程中的形象、表演等,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海报、宣传片等。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5.2 若因不可抗力等无法预料、避免和克服的原因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如双方就本协议的执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其他约定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拍摄结束并履行完相关义务。7.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第八条 附则8.1 本协议的签署地为(签署地)。8.2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3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在电影拍摄合同中约定。甲方(盖章、签字):_ 日期:_乙方(盖章、签字):_ 日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