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演艺经纪合同协议协议编号:编号甲方:演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艺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演艺经纪合同协议:第一条 合同目的1.1 甲方将作为乙方的独家演艺经纪人,为乙方搜寻、协调、安排相关演艺机会,促进乙方的事业发展。第二条 乙方义务2.1 乙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经历,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艺术作品展示等。2.2 乙方应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并遵守法
2、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的规定。2.3 乙方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寻求协商解决办法。第三条 甲方义务3.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特点和需求,尽力为乙方寻找适合的演艺机会,并提供必要的辅导、指导与支持。3.2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并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第四条 合同期限4.1 合同期限为合同期限,自date起至date止。4.2 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续签合作意愿,应于合同到期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续签合同的具体内容,以书面形式签署续签合同。第五条 合作报酬5.1 甲方为乙方提供演艺经纪服务,乙方应支付合理的经纪费
3、,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另行约定。第六条 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第七条 争议解决7.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合同解除8.1 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a) 乙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 b) 乙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公序良俗; c) 乙方严重影响甲方业务的正常开展。第九条 其他约定9.1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书面补充协议,并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9.2 本协议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