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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课: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主讲人:秦明辉,一、什么叫土地?,从我国土地管理的角度分析,比较公认的土地定义是:土地是地球表面由地貌、土壤、岩石、水文、气候和植被等要素组成的自然历史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种种活动结果。,二、什么叫土地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土地权利是不动产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是不动产物权,我们先分析一下它有什么特征,今天,我要和大家共同学习的第一课,也就从这里开始了,对于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这个问题,大家在日常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人向你提问,如“这块土地是我们的,这块土地是我在使用”这样类似的问题,那么,我们怎样依法去判定呢?下面,我先讲三个名词,“财产权”、“物权”、“不动产物权”,,第一、财产权:,我国民法主要调整两种社会关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此相对应,由民法规定和调整的民事权利主要分为两类: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它具有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财产权的内容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人身权是指以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土地权利即属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范畴。,第二、物权,:物权是财产权中的一种,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作为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概念,最早在罗马法中出现,由于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而物权又称为“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涉,物权的义务人是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的人,因此,物权又是“对世权”。,在分类上,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与债权不同,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事民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如在买卖关系中,买方有请求卖方依约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卖方则相应地负有将出卖物交付买方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物权和债权都是财产权、都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但我们又会发现二者又有不同的特征,对二者加以区分。有助于我们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进一步加深对物权的理解,一个国家,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那么排在后面的就是基本法了,如,物权法,,其他的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是由,物权法,派生的法律。,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二者的性质不同: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物权则主要是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也就是物的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权则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债权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将债权称为“对人权”。而物权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即物权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的权利对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都发生效力。因此,民法理论上将物权关系称为“绝对法律关系”,将物权称为“对世权”。,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上看,二者的客体范围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等,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包括行为。,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看,二者的内容不同:债权人的权利主要不是体现在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上,而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权又称为“对人权”、“相对权”,例如,买受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但他只能通过出卖人将出卖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才能实现其权利,并不能直接取得或支配该物。而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则主要是自己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物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可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5,、从法律关系的发生上看,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合法的行为,而权物关系一般只能根据合法行为产生。,第三、不动产物权,: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权进行分类,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物权,可以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就是“他物权”。,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指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等。,根据物权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的为动产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的为不动产的物权。土地属不动产,土地权利主要属不动产物权范畴,在我国法律中,不动产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的不同,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一是权利让与的方式不同,动产物权的转让一般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生效;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则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依登记生效;二是在设定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上不同,一般说来,在动产之上设定质权,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留置权只能成立于动产,而用益物权只能成立于不动产;三是涉诉时,适应法律及管辖法院不同,不动产涉诉时,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三、土地权利概念,土地权利是指土地法律制度和核心内容,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支配土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支配就是直接对土地实施取得利益的各种行为。,土地权利要体现权利人对土地的直接支配,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占有指对土地事实上的管领,也即实际控制的权能,它表现为一种持续的状态,如土地租赁中承担人对土地的实际占用等;使用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土地,从而实现利益的权能,如在依法取得土地上建造房屋,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等。,收益是指获取土地利用带来的经济收入,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利用土地的自然属性获得收益,如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直接收获粮食;二是依一定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获得收益,如把土地出租而收取租金等。,处分指权利人依法对土地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土地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土地进行实质上的改造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如对土地进行平整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土地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低押等,处分权能更多地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四、土地权利的特征,1,、土地权利是对土地的支配权:土地权利的作用就是保障土地权利人能够对土地直接实施各种支配性的行为,只凭借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不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就能够实现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2,、土地权利是排他性财产权:一是某一特定的土地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土地权利,就土地所有权来说,任何一块土地上都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即如果一个人对某块土地享有所有权,就排除其他任何人同时对这块土地享有另一个所有权,就土地的“他物权”来说,某一土地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如某一个人对某块土地拥有使用权,则排除其他任何人对同一地块拥有同一内容的使用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几个人对一块地拥有的共有土地使用权,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几个人都享有使用权,但它本质上自然只是一个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多个土地使用权;再者,内容互不相同的几个土地权利可以在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如某块土地为国家所有,其地上附有国有土地所有权,同时,它可以由他人使用,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可以再抵押,从而其地上再附设抵押权等;,二是土地权利的排他性还指土地权利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土地权利人在行使土地权利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不法妨碍,可以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妨碍的因素。,3,、土地权利是“对世权”,“对世权”是能够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以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为义务的权利。,4,、土地权利必须由法律规定:这是“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定”是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都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容许当事人自行创设。,5,、土地权利的变动一般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公示就是将物权变动的意思和内容向社会公众显示,对动产来讲,动产物权的变动的交付为公示方式,交付即成为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土地属于不动产,由于其位置固定不可移动,买方无法将土地转移至安全的地方,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重大,为了保障土地正常的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一般采用登记的方式作为土地等不动产的法定公示方式,即土地权利的变动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才能生效,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还必须到国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才由转让方转给受让方,受让方才能成为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利人。,五、土地权利分类,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从基本法的层次上对我国土地权利体系进行了新的划分和归类,将土地权利分别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做了规定,所有权中规定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中规定了土地抵押权,分类上,三个大的分类,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土地权利。,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由土地所有制决定的,也就是该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从而在土地所有权方面,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国家和农民集体两个主体。,2,、土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这几种属于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确立的它是依赖于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土地权利,,物权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地经国务院批准还可以延长承包期,期满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继续承包,并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发证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出台前,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作为土地使用权下的按土地用途划分时的一个土地权利类型,包括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出台后,作为一种独立的土地权利类型进行了单独的规定,但也只主要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土地权利类型,是,物权法,中的新规定,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制的一种土地权利。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3,、土地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土地担保物权主要是指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使用权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土地使用权,并从中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课 我国的土地权利制度,主讲人:秦明辉,在古代和近代的社会中,土地一直是作为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其权利内容集中在土地所有权上面体现,按照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历史演变,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自成体系:主要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土地共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新中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制度。,1,、夏之前的原始社会共有制,即中华五千年文明之前,公元前,2000,多年。,2,、夏之后到周朝建立至春秋战国为奴隶社会的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3,、春秋战国到清朝鸦片战争,,1840,年这段时间是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4,、,1982,年,12,月,4,日,宪法,规定的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新中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形成过程向大家看重介绍一下:,一、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7,月,1,日成立之日起,就一直非常重视土地问题,1,、在中共一大的党纲中就提出土地的问题。,2,、,1927,年白色恐怖下的中共五大,通过了,土地问题议案,。,3,、,1928,年毛泽东同志任中华苏维埃主席时,颁布了,井岗山土地法,。,4,、,1929,年又出台了,兴国土地法,。,5,、,1931,年中央人民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了,土地登记法,。,6,、,1931,年,11,月,27,日,中央土地人民委员会(土地部)在江西瑞金成立,设立了“土地调查登记局”,通过,8,年抗战,,3,年解放战争。,7,、,1947,年,7,月,中共中央在河北平山县一个叫西柏坡的山村,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下发了全国各个解放区,这个时候,中国的东北和中原地区、华东已进入辽沈、平津、淮海三大战役阶段,解放后的根据地进入土地改革运动,这个法令的颁布,使中国农村成为中国共产党最坚定的力量,迫使国民党迅速溃败逃出大陆,,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我们湖南省是,1950,年,8,月,5,日和平解放的,解放后,我们望城县属于当时的湘潭地委管辖,地委办公地就在我们高塘岭镇的高塘社区,现在的县人民医院及周边,解放湖南的前线指挥部也立在我们望城县桥驿镇一周姓共产党员家里。,二、农村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根据土改法令,,1949,年,-1952,年底,我国农大部分地区都实行了土改,使,2.64,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6700,万公顷的耕地,核发了,房屋土地所有权证,,望城县第一届县长是郭仕奎大人,给大家下发了一个,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三、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立,1953,年初开始,朝鲜战争正激烈较量,迫使国家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刚刚分到土地的农民服从政府的号召,以自愿形式,成立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到,1955,年底,“以土地入股,集中劳动,统一经营,按劳力和土地分配”的初级社,过渡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共,11,章,64,条,,1957,年开始,到,1958,年“三面红旗”开始树立,“大食堂、大跃进、人民公社”,将刚刚建立起来的“高级农村合作社”制度冲击,原计划准备用,18,年时间,完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设想,在这个运动中只用了,4,年时间就完成了,全国,75.6,万个高级农业合作社,,1.18,亿户农民中的,96.3%,都参加了人民公社。这次运动,我国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消极,这种体制也实际上不符合广大农民的需要,政治化、运动化,取代了生产力的发展,直到,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60,条”,纠正了以前一些错误作法,但唯一没有动的就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四固定”所有制度一直沿革下来了,这个政策到,1979,年,-1982,年,又被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取代,而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又不存在了,所以说这一次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也没有从法律上彻底解决农村土地制度的问题。,1984,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41,号公布,,1987,年元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出台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土地法律,共七章五十七条,我们国家才从法律上对土地进行了立法,这个法律经过多次修改,,1999,年元月,1,日修改后施行的叫新法,,2004,年修改后的叫最为严厉的土地法,现在又面临被再次修改的可能,,土地管理法,从法理地位上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民所有制的土地制度已基本建设完毕,发展空间已超过了全世界所有的土地法律,有的直接触及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而农村集体土地及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地位,特别是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形同虚设,过去的大队、生产队被村(社区)村民组取代后,,集体管理体制变成了行政管理体系,农民的合法权益时刻有受到来自各方面侵权的可能,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一个概念性的“术语”,没有真正的法理地位,所以现在一些“村委会”的“民官”变成了“村官”或“干部”,继续这样发展下去,我国土地制度将面临三种可能,第一是逐渐或全部“国有化”,第二是继续这样发展下去,局部作一些修改,维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第三是进行大的改革,使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取得地位,逐步转入“城乡一体,同地同价,依法流转,有偿使用,切实保护、合理利用”法制轨道上来,最近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些政策倾向性的文件,提到了“城乡一体,同地同价,重置重建”的拆迁政策,但一个部门要对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进行大的触动,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们今天讲的我国的土地权利制度这一节课,也只能讲到这里。,第三课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讲人:秦明辉,耕地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耕地的分类包括水田、旱土、菜地。,基本农田是我国耕地中的一部分,不低于区域耕地总量的,80%,,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后备资源贫乏,因此“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下面,我分两个方面向大家介绍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一、耕地保护制度,首先,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内容包括:,1,、确保我国耕地总量,18,亿亩的目标是温总理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同时还特别指出:“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2,、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3,、实现占一补一制度,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市、县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4,、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一是基本农田的数量在划定时,必须占本行政区内耕地的,80%,以上;二是征收基本农田,一律由国务院批准;三是对基本农田要以乡(镇)为单位,逐一地块的划区定界与保护,并予以公告;四是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五是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六是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七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八是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5,、运用经济手段保护耕地,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城建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对违法用地的确需补办手续的,从新、从高进行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等,这些都是保护耕地采取的经济手段。,6,、明确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基层。,下面,我还向大家简要地介绍一下我国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考核与监测。,(一)占用耕地补偿制度,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3,、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承担造地义务。,(二)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1,、省级人民政府在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中的义务:,A,、制定开垦耕地的计划,B,、对建设用地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组织监督。,2,、建设用地单位在占用耕补偿制度中的义务:,A,、自行补充。,B,、委托补充;,C,、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3,、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中的义务:,A,、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B,、在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建设用地选址、规模严格把关,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C,、对确需占用耕的进行指导并帮助占用耕地的单位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督促落实开垦耕地的资金,做好补充耕地的规划选址和勘测定界工作,并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D,、在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批准后,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跟踪检查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并且做好新开垦耕地的验收工作。,(三)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考核与监测,1,、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考核:按照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的原则。,2,、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3,、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监测。,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目标所设置的安全底线,是我们的“饭碗田、保命田”。,1,、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意义:,A,、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基本性作用,根据,2004,年全国基本农田大检查数据,基本农田占我国耕地总量的,86.8%,,几乎承担了我国粮食生产的全部任务,按照人口高峰期对粮食需求和单位面积粮食生产能力的测算,我国保持,1,人,1,亩口粮田的目标,到,2030,年,我们国家要坚持保住,16,亿亩基本农田。,2,、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积极性作用。,3,、对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发挥了有力保障作用。,4,、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发挥了有效维护作用。,三、基本农田保护措施,1,、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A,、订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B,、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2,、基本农田用途管制“五不准”: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3,、严格基本农田占用审批。,4,、占用基本农田补划。,5,、基本农田建设。,6,、基本农田定期监督检查。,第四课 土地执法监察,主讲人:秦明辉,土地执法监察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土地管理法,称为目前世界上最为严厉的一部关系土地方面的法律,必须通过执法和监察来体现,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土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利用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行政权力。,一、土地违法行为,1,、非法占用土地: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合法依据擅自占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2,、形式表现:,A,、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指用地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未办理用地手续即占用土地的行为;,B,、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指单位和个人,虽然占地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并且取得了用地手续,但是其用地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来的,因此,不具备合法性;,C,、少批多占,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D,、其他表现形式如:“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占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在临时用地上搭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农民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居民点改、扩、新建住房的”等。,二、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是非法占地一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A,、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不符合的,要予以拆除,可以并处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于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则不论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必须予以拆除,但不能罚款。,B,、行政处分:这一条是对政府、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C,、刑事责任:非法占用耕地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耕地大量毁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三、破坏耕地,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非农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者污染的,或者使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种植条件,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并处罚款,这是第一种;根据,土地管理法,、,刑法,的第三百四十二条,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徇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四、非法批地: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4,、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5,、其他形式非法批地的:,A,、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B,、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C,、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D,、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E,、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F,、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G,、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五、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分,二是刑事责任。,六、非法供地:指对具体建设项目,建设土地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应土地的行为。,1,、表现形式:,A,、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B,、违反招标、拍卖、挂牌规定出让土地;,C,、违反国家供地政策的非法供地;,D,、其他形式的非法供地;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就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仍予以办理审批、登记或者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2,、法律责任:,A,、行政处分;,B,、刑事处罚。,七、非法转让土地,(一)含义:,指拥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将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二)表现形式,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A,、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如进入市场,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批准后,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并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才能进行。将国家无偿提供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隐形交易,如以买卖房屋名义转让土地,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办企业分红,或联建住宅分成等;,B,、非法转让出让土地:指行为人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就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不进行任何投资开发即加价转让,是典型的炒卖土地行为。,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除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个人住宅除外),可以依法转让外,不允许集体土地(农用地、未利用地)转让(包括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三)法律责任:,A,、行政处罚,对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方,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对非法受让土地一方的行政处罚,与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具有相同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其新建建筑物及设施予以没收,不符合的予以拆除。,B,、行政处分: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人如果属于政府公务员或者其他行政监督对象,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处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买卖或进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拆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与上述相同)。什么是情况属于情节严重的呢?一是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二是非法转让、倒卖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三是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四是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五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管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四)其他土地违法行为:,1,、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的;,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3,、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的;,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5,、其他土地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八、以租代征,1,、含义: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通过租用或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土地违法行为。,2,、处理:以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论处。,好,各位领导、土地执法监察,我们选择了一些法律性、理论性的,又是经常会发生在身边的内容侧重讲了一下,如果系统地讲完,还有案件查处、执法监察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光这一节课,引用法律和案例分析都有一个学期的内容。,这次通过中心所组织,我们两镇的各位领导和我共同学习了,4,个方面的土地管理知识,一些涉及具体管理的内容,因为太专业了,没有和大家讲,今后如果有机会、欢迎大家再次一起学习,或者通过手机联系我,我们来共同探讨,我的手机号码是:,13607494568,,秦明辉,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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