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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924-2019 绿色食品牦牛生产技术规程(青海省).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39421 上传时间:2022-09-14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95.8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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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020.30 B 43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9242019 代替 DB63/T 924-2010绿色食品 牦牛生产技术规程 2019 - 06 - 19 发布 2019 - 09 - 01 实施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924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替代DB63/T 924-2010绿色食品 牦牛生产技术规程。与DB63/T 924-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根据现有技术内容修改了适用范围; 删除已废止的原引用标准 4 项,引用原有 6 项标准最新版本,新增引用标

2、准 12 项; 修改“青海牦牛”术语定义,删除“暖季”、“冷季”和“草畜平衡”定义,增加“养殖废弃 物”定义; 增加了对规模养殖场生产环境和生产设施的要求; 调整结构,将饲养管理一章分为“饲养技术”和“日常管理”技术两章,并对“饲养要求”、 “放牧技术”、“补饲”等具体技术内容行了扩充性描述和修改。 本标准由青海省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弘赟、郭继军、周佰成、拉环、杨桂梅、陈永伟、艾德强、韩学平、张亚君 程士昉、张惠萍、侯淑萍、赵敏慧、旦正巷前、尕才让、张秀娟、公保东智、王廷艳、林元清。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

3、63/T 9242010。 DB63/T 9242019 1 绿色食品 牦牛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作为绿色食品原料的牦牛,在养殖过程中生产环境、生产设施、投入品、饲养、日常管理、出售和运输、生产追溯应遵循的规范。 本规程适用于绿色牦牛食品生产单位的牦牛养殖生产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NY/T 3

4、94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NY/T 471 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47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473 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 NY/T 635 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1056 绿色食品 贮藏运输准则 NY/T 1176 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 NY/T 1237 草原围栏建设技术规程 NY/T 1343 草原划区轮牧技术规程 NY/T 1904 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DB63/T 433 畜禽暖棚 DB63/T 435 牛羊规模饲养防疫技术 DB63/T 546.4 青海牦牛选育技术规范

5、DB63/T 736 畜禽贩运检疫技术规范 DB63/T 1079 牦牛人工受精技术操作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青海牦牛 指品种特征符合DB63/T 277的牦牛。 3.2 DB63/T 9242019 2 养殖废弃物 主要指牦牛养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尿液、尸体及相关组织、垫料、废饲料、废水等。 4 生产环境要求 4.1 草场 4.1.1 放牧的天然草场、人工草场环境质量符合 NY/T 391 的规定。 4.1.2 放牧的天然草场、人工草地肥料及农药使用分别符合 NY/T 394、NY/T 393 的规定。 4.2 养殖场 4.2.1 养殖场选址符合 NY/T 682 规定。 4.2

6、.2 养殖场区和畜舍内空气、生态环境质量符合 NY/T 388 的规定。 5 生产设施 5.1 棚圈 棚圈建设按照DB63/T 433进行。 5.2 围栏 草场围栏建设按照NY/T 1237进行。 6 投入品 6.1 饲草 饲草产品质量符合NY/T 1904的规定。 6.2 饲料与饲料添加剂 饲料与饲料添加剂质量合格,使用符合NY/T 471的规定。 6.3 兽药 兽药使用符合NY/T 472的规定。 6.4 养殖用水 符合NY/T 391规定。 7 饲养技术 7.1 饲养要求 7.1.1 种公牛 DB63/T 9242019 3 在配种期每日或隔日补饲, 喂给一些含蛋白质丰富的精料或配合饲料

7、。 在非配种期应与母牦牛分群饲养, 可与阉牦牛、 育肥牛组群到远离生产母牛群放牧。 有条件的仍应给少量补饲以利于体质尽快恢复。 7.1.2 繁殖母牛 7.1.2.1 空怀期 空怀期对母牛进行抓膘,为配种、妊娠贮备足够的营养。 7.1.2.2 配种期 配种期宜在每天下午归牧后进行补饲,保证良好体况。 7.1.2.3 妊娠前期 放牧饲养,母牛保持中等膘情。 7.1.2.4 妊娠后期 注意钙、磷、蛋白质、维生素的补充,宜于分娩前50天补饲,对部分体质较差的应早补饲。 7.1.2.5 哺乳期 哺乳期除钙、磷、蛋白质外,注意矿物质和维生素的补充。 7.1.3 育成牛 育成牛以放牧为主,冷季给予适当补饲,

8、注意矿物质、钙、磷和食盐补充。育成公牛与配种公牛组成放牧群进行放牧,远离母牛群,草场安排在较远的草场。 7.1.4 犊牛 7.1.4.1 初生后 1 小时内保证吃到初乳,犊牛进行全哺乳;一般 6 月龄以后自然断乳,可根据条件进行早期断乳,出生 15 天后可开始引导补饲。 7.1.4.2 犊牛出生 7 天后可引诱其饮水。10 天内饮水温度 3637温水,10 天以后可饮常温水,但水温不能低于 15 7.2 繁育 7.2.1 引种 应从持有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牛场引进健康的、繁殖力强的种牛,引种过程需严格符合动物卫生和防疫要求。 7.2.2 选种 按照DB63/T 546.

9、4进行。 7.2.3 配种 7.2.3.1 根据繁育目标,制定合理选配计划和方案。 7.2.3.2 一般采用自然交配,公母配比 1:201:25 为宜。根据繁育要求,也可采用人工辅助配种。实行人工授精的按照 DB63/T 1079 要求进行。 DB63/T 9242019 4 7.3 放牧技术 7.3.1 天然草场的利用 7.3.1.1 草场规划 根据草场的地形、地势、水源、交通、草质、产草量、牦牛数量,分别划定出饲料种植地、各季放牧地、打草地和后备牧地等。按照NY/T 635的规定确定草场载畜量,确保草畜平衡。 7.3.1.2 草场安排 母牛应分配给最好的草场,种公牛也应分给较好的草场。育成

10、牛要留出专用草场。圈舍附近的草场留给哺乳母牛和犊牛,育肥牛群可在较边远草场。 7.3.1.3 草场利用 按照NY/T 1343规定实行草原划区轮牧,按照NY/T 1176的规定对草场实行休牧和禁牧。 7.3.2 四季放牧 7.3.2.1 春季放牧 在牧草返青期,防止牛只啃青和跑青现象,根据采食情况间隔更换新的放牧地,保膘保犊。 7.3.2.2 夏季放牧 放牧宜选岗头高地通风的地方。早出远牧,放牧尽可能地增加实际采食时间,抓好膘。 7.3.2.3 秋季放牧 秋季无霜时宜早出晚归,延长放牧时间。晚秋,宜晚出晚归,尽量推迟进入冬季牧场时间;霜降时应在早霜消融后出牧,避免疾病和妊娠母牛流产;保证充足饮

11、水。 7.3.2.4 冬季放牧 冬季牧地的利用,先远后近,先阴后阳,先高后低,先沟后平。当牧地积雪较厚时及时补饲。出牧、收牧时轻吆慢赶,防止空腹饮水。 7.4 补饲 7.4.1 补饲时机和补饲量 7.4.1.1 种公牛 一般不补饲, 在配种期可对性欲旺盛、 交配力强的优良种公牦牛每天或隔日给予补饲青干草或精料,每日每头0.3公斤0.4公斤精料为宜。 7.4.1.2 母牛 可在妊娠后期和泌乳前期适当补饲,每头每日0.3公斤0.4公斤精料为宜。 7.4.1.3 育成牛 放牧为主,可在冷季及生长发育快速期适当补饲,每日每头0.4公斤0.6公斤精料为宜。 DB63/T 9242019 5 7.4.1.

12、4 犊牛 在冷季或实施早期断奶的进行适当补饲,每日每头0.1公斤0.2公斤精料为宜。 7.4.2 注意事项 7.4.2.1 补饲方式、时间、量应按照不同生产阶段牛只体况、牧草采食量等合理确定。 7.4.2.2 灾害天气时应全群补饲。 8 日常管理技术 8.1 组群 8.1.1 畜群结构 一个牛群以能繁母牛50%左右,幼年牛40%左右,成年公牛和其他牛占10%的结构为宜。牛群年龄、性别的组成随着育种和生产需要的不同而变动。 8.1.2 群别数量 种公牛单独组群,每群50头100头为宜;能繁母牛二级以上母牛可混级组群,其他级别自行组群,每群100头150头为宜;育成牛每群150头200头为宜,育成

13、母牛也可单独组群,每群50头100头为宜;育肥牛每群150头200头为宜。 8.2 卫生防疫 8.2.1 牦牛免疫、 卫生消毒、 疫病防治、 驱虫、 检疫与疫病监测等按照 DB63/T 435 进行, 符合 NY/T 473的规定。 8.2.2 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应定期清运,无害化处理。外运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器具应采取可靠的密闭、防泄漏等卫生、环保措施;临时储存畜禽养殖废弃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周边应设置围挡,具有可靠的防渗、防漏、防冲刷、防流失等功能。 8.3 出栏 根据饲养情况适时出栏。 9 出售和运输 9.1 不出售病牛、死牛。 9.2 牦牛运输检疫按照 DB63/T 736 进行。 9.3 牦牛及产运输符合 NY/T 1056 的规定。 10 生产追溯 10.1 饲养牛只应该佩戴个体标识, 并建立与之对应的完善生产记录, 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10.2 建立完善的生产档案。包括草场轮转、引种、选留、配种、产犊、断奶、鉴定、转群、生产性能测定、系谱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用量、日粮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和疫病防治、死亡淘汰、销售记录等。 DB63/T 9242019 6 10.3 所有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并归档保存五年以上。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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