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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508-2016 景区停车场(点)服务规范(青海省).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39365 上传时间:2022-09-14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70.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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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30 A 12 备案号:49748-2016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5082016 景区停车场(点)服务规范 2016 - 05 - 20 发布 2016 - 06 - 01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3/T 15082016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西宁市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青海省旅游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由西宁市旅游局、湟源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湟源县羌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汽车工程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谊军、赵生婷、山永军、陈科、关戎、鱼建青、吴宝安。 DB63/T

2、15082016 1 景区停车场(点)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区(点)停车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设施要求、安全要求、停车管理员要求、服务要求、应急预案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景区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7907 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要求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3、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第一部分:总则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JGJ 10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停车场(点) 停放和存储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3.2 停车场(点)经营者 指景区(点)依法注册登记的组织或自然人。 3.3 路侧停车场(点) 指设在各类景区(点)道路规划范围内,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停车场(点)。 DB63/T 15082016 2 3.4 停车位 停车场(点)中为停放机动车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机

4、动车的位置。 3.5 机械式停车库 指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及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点)。 4 基本要求 4.1 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将经营执照相关证件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4.2 停车场 (点) 经营者应建立巡查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安全规范等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责任人、主要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 4.3 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停车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安全规范、消防知识、停车引导、收费管理、纠纷处理、应急措施等。 5 服务设施要求 5.1 停车场(点)入口显著位置应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点)标牌、收费价目牌、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包括:经营者名称、开放时间、

5、车型、监督举报电话等。 5.2 停车场入口处应设置电子屏提示车位动态状况。 5.3 停车场内应配备应急移动机动车的设施设备。 5.4 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出入口标志或在车行道上方设置下垂式出入口引导牌。 5.5 停车场(点)内应按照 GB/T 10001.1 的要求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5.6 停车场(点)地面标线应清晰,标志明显,标志和标线的设计设置应符合 GB 5768 和 GB/T 15566.1 的相关规定。 5.7 停车场(点)内靠近人行通道或其他显著位置处应设置停车场(点)平面示意图。 5.8 停车场(点)内应按总停车位的 2%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一个无障碍停车位的至少设置一个

6、无障碍停车位。停车位一侧应留有不小于 1.5 m 宽的轮椅通道,任意方向的坡度均应小于 2%,并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停车位应与停车场(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宜靠近停车场(点)人行出入口。 5.9 停车场(点)内服务岗亭的设置应不影响机动车驾驶者行车视线,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10 停车场 (点) 内的电子计时收费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在平坦路段,宜在计时收费装置前留有不少于 10 m 的直行行车距离。 5.11 停车场(点)有多个出口且连接多条道路的宜设置指路标志。 5.12 停车场(点)内宜设置便民服务信息牌,为机动车驾驶者提供道路交通状况、天气预报等信息。 5.13 停车

7、场(点)内应划分停车区域,宜使用颜色、编号或标志物等方式予以标识。 5.14 大型、特大型停车场(点)内主要位置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15 停车场(点)内宜提供公共卫生间服务设施,提供洗车服务的应符合 GB 8978 的要求。 5.16 未安装电子计时收费系统的停车场(点)或路侧停车场(点)应按照每人管理不超过 20 个车位核算管理人员。 DB63/T 15082016 3 6 安全要求 6.1 出入口安全要求 6.1.1 停车场(点)出入口前保证正常出入,并设置明显的禁停标志。当出入口停止使用时,停车场(点)应在停用的出入口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 6.1.2 停车场(点)出入口坡道应进行路

8、面防滑处理,并应加装遮光、防雨设施。 6.1.3 停车场(点)入口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 JGJ 100 的要求。 6.1.4 停车场(点)安装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 GA/T 394 的相关规定。 6.1.5 停车场(点)的坡道设施设置应符合 JGJ 100 的要求。螺旋坡道宜设反光道钉、反光轮廓标、反光警示带等。直线坡道可参照螺旋坡道设置。 6.1.6 停车场(点)内人车应分流,必须共用一个通道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0.5 m 的人行道,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5 m,并施划宽度不小于 0.15 m 的白线分离人行道与车行道。 6.1.7 行人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8%,带扶手的坡道坡度不应大

9、于10% ,无障碍坡道坡度不应大于5%。 6.1.8 停车场(点)宜在出口设置出口警报器。 6.2 场(点)内安全要求 6.2.1 停车场(点)内禁停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禁停标线或标志。 6.2.2 停车场(点)内地面、墙体、柱体及其他设施的颜色不应影响警示线、标志、标牌的识别。 6.2.3 停车场(点)内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6.2.4 停车场(点)应在场内柱体、阳角及凸出构件距地面 1 m 高处应设防撞设施。 6.2.5 停车场(点)内机动车驾驶者视线死角区的对面相应位置应设置反光镜。 6.2.6 停车场(点)场内车行道交叉口处应设置减速带(垄),每 20 m 直行道应至少设置一个减速带(垄)

10、。 6.2.7 双向行车道中间应用 0.15 m 宽的黄色虚线分开。 6.2.8 停车场(点)内车行道轮廓线上宜设置反光道钉。 6.2.9 停车位的设置不应妨碍电力、消防、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不应妨碍消防通道、应急出口、盲道、行人、机动车通道。 6.2.10 停车位的尺寸应符合JGJ 100的相关规定。车位线为宽度不小于0.15 m的白线,施划应清楚、规范。停车位编号宜用线体宽度为 0.1 m0.15 m 的白色字体标注。 6.2.11 停车位内应设置挡车器,挡车器的高度应在 0.15 m0.20 m 之间,设置于距停车位端线机动车前悬或后悬的尺寸减 0.2 m 处,不应阻碍地面排水。 6.

11、3 消防安全要求 6.3.1 停车场(点)内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67 的规定,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火灾应急线路指示图,火灾应急线路指示图的设计应简洁、明显、连续,利于快速疏散逃生。 6.3.2 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建立安全防火管理机构,明确安全防火责任人,加强防火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演练,所有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防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6.3.3 停车场(点)内消防设备和监控器材应由专人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和监控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6.3.4 停车场(点)内消防设备、器材不应擅自挪用,消防栓、水泵结合器等消防设施设备不应埋压和圈占。 DB63/T 150

12、82016 4 6.3.5 停车场(点)内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和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保证人员及时疏散。 6.4 设施设备保养及其他要求 6.4.1 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档案和定期检查制度。 6.4.2 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建立场内设施设备的巡视维护制度,关键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养维护。 6.4.3 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建立设施设备的交接班检查记录,准确记录时间、交接人、设施设备完好程度等。 6.4.4 机械式停车库的设施设置及管理要求应符合 GB 17907 和 JGJ 100 的规定。 7 停车管理员要求 停车场管理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在工作

13、时应着统一工装,工装应干净、整洁; 应佩带统一标志; 应站立姿势端正,指挥手势规范; 应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准确; 应做好交接班记录工作。 8 服务要求 8.1 告知 停车场(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机动车驾驶者提供以下告知信息: 停车场(点)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者应服从工作人员引导,有序停放机动车,爱护停车设施,不应在非停车区域停放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者不应在场内进行鸣喇叭; 停放机动车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有污染物品; 机动车驾驶者不应在场内乱扔垃圾、吸烟、使用明火、修车、试车、练车; 机动车驾驶者应关好车窗、锁好车门、拿好财物、妥善保管好停车凭证(卡、单)。 8.2 引导 8

14、.2.1 停车管理员发现机动车带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污染品等物品时,应阻止机动车驶入停车场(点)。 8.2.2 机动车进场时,停车管理员应引导机动车进场、停车入位。 8.2.3 路侧停车场(点)停车管理员应指挥机动车按顺序、顺向停放。 8.2.4 停车管理员应引导机动车出场。 8.3 巡查 8.3.1 停车场(点)内应加强安全巡(监)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8.3.2 停车管理员应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停车场(点)。游客以及其他人员不应在场内过夜留宿。 DB63/T 15082016 5 8.3.3 停车管理员应检查进入停车场(点)停放的机动车是否有漏水、漏油,是否有明显的破损等现

15、象。 8.3.4 停车场(点)管理员应对停放超过 24 小时的机动车进行登记与查询。 8.3.5 停车管理员应对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灾害事故及时报告车场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妥善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9 应急预案 9.1 停车场 (点) 经营者应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火警、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爆炸、防汛、公共卫生防疫、供电系统故障、超容量等突发状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9.1.1 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10 其他要求 10.1 环境保护要求 停车场(点)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应分类集中处理,并应符合GB 897

16、8的规定。 10.2 拾遗处理 10.2.1 停车管理员在车场内拾到财物或游客交来拾获的财物,应予以登记,报告车场管理部门,移交拾获的物品。 10.2.2 失主前来认领时,应详细核实防止错领。 10.2.3 如拾获违禁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10.3 纠纷处理 10.3.1 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建立事故纠纷处理办法,明确责任人、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10.3.2 发现停放机动车被损坏时,停车管理员应立即报告车场管理负责人、告知机动车驾驶者,并由车场管理负责人处理。若事故责任人明确,停车管理员应挽留责任人,保护现场,协助车场负责人处理。 10.3.3 停车投诉人未就处理意见与停车场(点)经营者达成一致时,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告知投诉人投诉渠道,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10.4 服务终止 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停车场(点)经营者应拒绝或终止停车服务: 机动车驾驶者为醉酒者; 机动车携带违禁、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 机动车外观破损严重,或发现制动失灵、漏油等影响安全的故障。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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