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SO-C 目录FSOA 手册名称FSOB 修订记录FSOC 目录FSO01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FSO02 火灾应急须知FSO03 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FSO04 船舶明火作业须知FSO05 涂装作业防火须知FSO06 锅炉操作规定FSO07 电气防火安全FSO08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FSO01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方针、责任1.1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1.2 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责任;大副、轮机长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1.3 船舶领导有责任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和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安全防范意识。2. 监督
2、2.1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海事局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海务监督员、机务监督员监督检查。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机务部和海监部,由公司机务部和海监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3.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3.1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3.2 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员职责分工、有关设备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3.3 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件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
3、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机务部和海监部落实解决。检查表留船长处备案。3.4 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船艏物料间、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如有)。3.5 每三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3.6 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3.7 有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敞开并固定。3.8 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标志明显。3.9 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
4、,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3.10 有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长、驾驶员均能熟练操作。4. 火灾预防4.1 日常防火4.1.1贯彻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4.1.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4.1.3船舶坚持防火巡回检查,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4.1.4 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 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4.1.5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
5、设立明显禁烟标志。4.1.6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须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 4.1.7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4.1.8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4.1.9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4.1.10 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4.2 电器防火4.2.1电工为船舶安全用电管理责任人,对船舶电器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器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
6、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船长、机务部和海监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安全。4.2.2禁止船员携带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4.2.3.电工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4.2.4 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4.2.5 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4.2.6.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震动发生碰幢导致事故,灯具下方需避开易燃物。4.2.7机舱配电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4.3 明火作业4.3
7、.1.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5. 消防演习与训练5.1 船舶由三副负责,在开航前编妥“应变部署表”、“船员应变卡”,经船长签名批准后张贴在驾驶台、机舱集控室、餐厅等场所。5.2 船舶应制定船岸应急计划、应急计划中所涉及的船岸通用的电话、电传、传真应及时更新。5.3 船舶消防器材、设备实际位置应与防火控制图相符,防火控制图应在公共场所张贴并在舷梯附近专用水密筒内存放。5.4 船长应根据本船实际状况制定船舶灭火预案;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并记入航海日志同时记入船舶应急反应演习记录,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复原,保持即刻可用,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缺
8、陷应尽快纠正。5.5 船员要熟悉各种应急信号的意义,熟悉其消防职责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5.6 船舶每个月一次,2个月为1期应对船员进行包括本船全部救生、消防设备的使用及知识培训。培训后需记入船、岸人员培训记录(AJ38)中。5.7 船长应通过培训和演习对船员所担任的消防工作胜任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一步改进,确保船员具有适应能力。6. 船上应建立灭火小组,当船舶处于运营期间时,这些小组应具备在任何时候都能完成其职责 的能力。灭火小组的组成:在船舶消防布置中,船长是总指挥,大副是现场指挥,如果机舱 发生火灾,则轮机长是现场指挥。在灭火过程中,驾驶台、电台和机舱应由固定人
9、员值班, 其余人员则分编成消防队、隔离队和救护队。6.1 消防队。消防队一般由三副或水手长担任队长,直接担负现场探火和灭火。可根据船舶所配 备不同性质的灭火器材,将该队分成若干小组,如水龙组、固定灭火系统组、手提式灭火器 组、应急消防泵组等,分别操纵、使用灭火器材。6.2 隔离队。隔离队一般由木匠和机工担任队长。其任务是根据火情关闭所有的门窗、舱口、风 机、挡火闸和孔道,截断局部电路,搬开近火处的易燃品,阻止火势曼延。6.3 救护队。救护队一般由大厨担任队长,任务是维持现场秩序、准备担架、救护伤员、管理急救药箱等。7 . 记录7.1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由大副和轮机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10、8. 附件8.1 附件;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FSO01A)附件一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FSO-01A) 船名: 检查日期: 一、 生活区和住舱 合格() 不合格(X) 不适用() 1. 总报警系统情况正常 2. 灭火器情况良好,包括:A、类型和规格的正确。B、药剂按时充换、称重并标有上次检验日期和记录。C、灭火器放置处无障碍物,便于取用。3. 紧急出口畅通无阻。4. 生活区及两舷梯口明显地方张贴了本船防火控制图。5. 电器设备正确接地。6. 所有照明灯装备了防护罩。7. 垃圾桶必需是阻燃的,四周不得开口,里面盛水,垃圾要经常、尽快地处理8. 船员或旅客住舱内没有存放油漆或汽油等易燃品。9. 没有
11、擅自拉接的电器线路。10. 没有使用明火电炉、非自动开水壶、明火加热器、电热杯、电热毯等禁止使用的电器。11. 每人床头备有自己的消防职责分工应变卡。二、 厨房及配餐厅1. 没有存放易燃的垃圾、杂物、潮湿或油污的棉纱头、破布等等。2. 备有防火的弃物容器且设有盖子。3. 定期彻底清扫炉罩、防护罩和抽风管道保养清洁无油污、灶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4. 电灶无短路、电线绝缘层脆裂的现象。5. 电器用具设备维修良好。6. 炉灶开关指示灯完好正常。7. 灭火器状况良好。8. 厨工已熟练掌握厨房排烟管道固定灭火设备的使用。三、甲板部1. 甲板上没有易燃的垃圾。2. 甲板上没有残存的油污。3. 甲板上管路
12、和接头无泄漏现象。4. 甲板上电器设备维修良好。5. 舷梯口、大舱内悬挂或显示中英文“禁止吸烟”牌。6. 危险品均有特殊标签并进行了正确的积载,按“危规”要求进行了正确分隔,保持了正常的湿度,温度和通风。7. 所有驾驶员均已熟练掌握本船大型灭火系统的操作。8. 烟火探测器能进行有效探测(如有)。9. 正确堆放油漆和其他易燃物品,保持良好通风及有效防止自燃。油漆间应使用防爆灯具。10. 救生艇燃油存放在适当位置。 大副: 备注:1. 该表项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确认无误。 2. 甲板部留大副处备查。 3. 在船保存期为一年。附件一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FSO-01A) 船名 检查日期 机舱 合格()
13、不合格(X)不适用()1. 机舱不得乱扔易燃的垃圾、废料和油污破布、棉纱头。必须集中置于铁质垃圾桶内并及时清除。2. 备有带盖的防火弃物容器。3. 机舱甲板没有残油和油脂。4. 没有破漏的管道和接头。5. 分油机间没有破损泄漏现象通风系统正常(如有)。6. 各阀门有正确标志。7. 定期检查和实验锅炉、压力容器、管路系统和其他机械设备。8. 没有未经许可或临时擅自拉接的电线线路.9. 配电板周围清洁干净。10. 高压电流场所悬挂警告牌。11. 电机上面无易燃物品。12. 机舱楼梯要保持清洁干净和通行无阻。逃生孔畅通无阻,应急照明良好。13. 于明显处悬挂“禁止吸烟”警告牌。14. 加温驳油前,检
14、查输油管路,确保所有螺丝扣都扣住,所有管子接头都已拧紧(如有)。15. 敞开的容器内没有易燃液体。16. 经常检查舱底积油,发现积油过多应立即检查油路,找出漏油的地方和原因或及时通过油水分离器分离清除积油。17. 机舱不得存放油漆;其它易燃、可燃物品存放妥当。18. 烧焊作业前已获港口批准动火、作业现场安排看火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清除了一切易燃因素,事毕反复查看了现场。19. 蓄电池充电能保持良好通风,附近不存放可能产生火花的机械。20. 消防设备状况正常。21. 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 轮机长: 备注:1.该表项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确认无误。2.轮机部留轮机长处备查。 3.在船保存期为一年。
15、附件一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FSO-01A)船名: 日期: 一、消防水管系统 合格()不合格(X) 不适用()1. 消防皮龙放置适当、固定位置并查无破裂磨损现象。 2. 水龙、喷头放置一起并配有装接工具。2. 所有皮龙接头保持润滑、垫圈良好。3. 多能水枪喷水孔无堵塞及腐蚀现象。4. 所有水栓阀门状况良好,随时便于操作。5. 消防总管放水阀状况良好,寒冷时随时能排除管中存水。6. 消防水泵启动后能保持正常供水能力。7. 应急消防泵随时可以启动、使用。二、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如有)1. 系统室内无其它影响操作或防碍人员接近的物品。2. 操作控制阀不受任何障碍。3. 警报器和指示灯性能良好。4.
16、备有所需数量的CO2钢瓶并正确联接。5. 所有CO2称重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并未见渗漏现象。6. 管道接头和放气喷头完整良好。7. 冲放装置完好。8. 有中英文操纵说明和灭火系统示意图。三、 货舱水喷淋灭火系统(如有)1. 设备标志清楚。2. 阀门上标明所防护的舱室,阀门开关灵活,周围无任何障碍物。3. 管路畅通、喷头不堵塞。四、 泡沫灭火系统(如有)1. 管道喷头等完好无损并放于适当位置,便于取用。2. 泡沫液体储备充足,证书有效。3. 泡沫储器完整无漏。4. 管道和接头完整良好无任何破漏现象。5. 阀门处于良好使用壮态。6. 阀门和控制器标志清楚。7. 贴有中英文操作说明书。五、 应急设备1.
17、 存放应急设备的储藏间要有明显标志。2. 防毒面具和呼吸器放于适宜位置。3. 呼吸器性能良好且保持足够压力的压缩空气。4. 防护服、腰带、头盔、手套、靴子完好无损。5. 安全索清理整齐,没有任何缠绕。6. 防爆电筒备有电池,性能良好。7. 太平斧、火钩(如有)配齐。8. 可燃汽体指示器(也称测爆仪)状况良好。 三副: 备注:1.该表项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确认无误。 2.甲板部留大副处备查。 3.在船保存期为一年. FSO02 火灾应急须知1 当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如下措施:1) 船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发出消防警报,火源明确时应迅速使用就近灭火器材灭火。2) 全体船员听到警报后,应立即按“应变部署表”
18、的分工就位。3) 火源不明时,大副或轮机长应指示探火人员(或消防员),迅速查明火源,掌握燃烧物名称、特性、火烧面积、火势蔓延方向等,并报告船长。4) 如有人在火场内受威胁、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如确定火场无人应关闭通风筒和其他开口停止通风并切断电源,然后控制火势。5) 在港外或航行时,应注意操纵船舶使火区处于下风方向。6) 在港池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视情备车,做好拖带出港准备。7) 船长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灭火方案,并对是否可能引起爆炸作出判断;消防人员应根据“应变部署表”的分工和船长的指示全力扑救。如有外援帮助救火时,应详细介绍火场情况,并予以配合。8) 如采用封闭窒息方法灭火,必须
19、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并组织足够的消防力量做好扑灭再燃的准备,才能逐步打开封闭设施,再视情缓慢予以通风。9) 船舶发生火灾后受损严重,抢救无效,或处于爆炸、沉没等危险情况时,船长有权作出弃船决定。但如时间和情况许可,必须先请示公司。10) 船长下达弃船命令后,必须留人在电台职守,按规定发送遇险电文直至必须离开时。11) 全体船员按本船“应急部署表”的分工完成各自的弃船准备工作,离船前应携带国旗、船舶证书、重要文件等,备足食品,毛毯等物品,在船长的指挥下登上救生工具。12) 船长离船前应检查所带的必备物品,如通信设备、淡水、药物和食品等,并将彼此联络信号通知各艇艇长。船长检查全船确无人员后,最后离船
20、。13) 有外援救助时,船长视情决定取舍。全体船员应在船长统一指挥下有序地登上外援救助工具。 FSO03 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1. 目的1.1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保养要求,旨在规范各船对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始终处于正常可用状态。2. 职责2.1 各主管人员按船员职责分工的规定,分别负责对船舶消防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实验和检查。2.2 三副及主管轮机员应分别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入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表2.3 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对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3. 维护保养计划 3.1 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列入“船舶年度维修保养计划”。
21、3.2 制订维护保养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在计划实施时能确保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的可靠性。3.3 维护保养计划应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和图示予以表达。3.4 维护保养计划应包括消防设备一览表等内容。3.5 维护保养计划所涉及项目至少应包括下列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3.5.1. 消防总管、消防泵和消防栓,包括水带,水枪和国际通岸接头。3.5.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如有)。3.5.3. 固定式灭火系统和其它灭火设备(如有)。3.5.4. 通风系统包括挡风闸、挡烟闸、风机和它们的控制系统。3.5.5. 燃油的应急切断。3.5.6. 防火门及其控制系统(如有)。3.5.7. 通用报警系统。3.5.8. 应
22、急发电机。(如有)。3.5.9. 手提式灭火器。3.5.10. 消防员装备。3.5.11. 有线广播系统。3.5.12. 脱险通道。3.5.13.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如有 )。4.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要求4.1 每周检查和试验:4.1.1. 有线广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4.1.2. 通用报警系统正常工作。4.1.3. 呼吸器气瓶完好无泄漏。4.1.4. 上述检查和试验结果应记入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表4.2. 每月检查和试验:4.2.1. 所有的消防员装备处于适用状态。4.2.2. 所有的灭火器妥善地处在所在位置并处于适用状态。4.2.3. 消防水栓、水带、水枪妥善地处在所
23、在位置并处于适用状态。4.2.4. 所有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隔离阀处于适当的开或关的位置。4.2.5. 启动所有的消防泵。4.2.6. 所有的气体灭火系统无泄漏现象。4.2.7. 上述检查和实验结果应记入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表。 4.3. 季度检查和试验:4.3.1. 国际通岸接头处于适用状态。4.3.2. 存放灭火设备处所和防火控制站处于适用状态。4.3.3. 对所有的防火门、挡风闸进行就地试验。4.3.4. 检查CO2瓶头与操纵系统夹头间的连接紧密性。4.3.5. 上述检查和实验结果应记入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表。4.4. 年度检查和试验:4.4.1. 检查所有的手提式灭火器是否处于合
24、适位置,处于正常压力和适用状态。4.4.2. 对探火系统进行试验,检查其是否处于适用状态(如有)。4.4.3. 进行防火门、挡风闸的遥控操纵试验(如有)。4.4.4. 进行泡沫和水雾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工作试验(如有)。4.4.5. 通过目测检查,确定所有固定式灭火系统可到达部位的部件处于正常状态(如有)。4.4.6. 启动所有的消防泵、检查其工作压力和流量。4.4.7. 对所有的消防栓进行工作试验。4.4.8. 检查所有防冻系统中的防冻液是否适用(如有)4.4.9. 检查货舱水喷淋系统与消防总管的接头、阀门(如有)4.4.10. 对所有的水带进行水压试验。4.4.11. 检查船上呼吸器的空气冲气
25、系统及其所通过空气的质量(如有)。4.4.12. 检查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控制阀。4.4.13. 对固定式灭火系统进行空气吹通检查试验(如有)。4.4.14. 上述检查和试验结果应记入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表。4.5. 两年检查:4.5.1. 固定二氧化碳灭火设备(含启动瓶)由船检认可的机构称量,并出具证书。4.6. 五年一次检查:4.6.1. 所有的手提式灭火器由船检认可的机构进行水压试验,并出具证书。4.6.2. 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控制阀进行内部检查。5. 记录 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表由三副负责保存,用完后保存二年。FSO04 船舶明火作业须知1. 适用范围1.1 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
26、装卸和航修船舶。2. 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察2.1 名词解释危险区域: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2.2 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批准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考察,确认安全。2.3 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2.4 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间。2.5 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吡邻的舱室。2.6 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3. 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3.1 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
27、/s。3.2 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察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扩散的安全措施3.3 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3.4 有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3.5 可以拆除的管子等器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3.6 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3.7 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作
28、业前,必须通风,含氧量达到18%以上。3.8 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3.9 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3.10 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使用前,必须确认设备技术状况良好。3.11 明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特别要检查管系及背面情况,确认安全,方可作业。3.12 明火作业完毕,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方可撤离。4. 测爆4.1 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必须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4.2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
29、业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5. 以下条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5.1 对明火作业地点考察确认不符安全条件的。5.2 对明火作业地点无法考察或对其能否保证安全有怀疑的。5.3 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场所。5.4 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业。6. 明火作业审批6.1 船舶在港口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6.2 明火作业仅限审批获准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6.3 船舶在港口以外水域进行明火作业,须由部门长提出申请
30、,经船长批准,并按“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见附表)所列内容逐项检查确认。6.4 船长在审批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方可批准作业。7. 附件7.1 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附件二: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船名: 航次: 港口: 日期: 时间: 操作人: 序号内 容确 认1在港口明火作业时,是否已报海事局批准?2作业现场是否有电线影响,是否切断电源?3作业现场是否清除易燃、易爆物品?4在隔热舱壁或间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是否拆除一定距离内的可燃物并可观察到明火影响范围?5在长期封闭的舱室和狭小空间明火作业是否保证了足够通风?6在油舱
31、及与油舱相联的管系或阀门上明火作业时是否由“专业部门”进行了清舱测爆并合格,是否封闭了与油舱相联的管系7是否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8明火作业后,是否打扫了作业现场,确认无火种隐患?9电、气焊操作时是否穿、戴好劳动保护具?说明:1. 操作人员在明火操作前完成上述检查.2. 如完成检查,请在确认栏内打“”。3. 该检查表由操作人签字。4. 轮机长签字确认后,留存轮机长处备查。该检查表检验结果记入轮机日志。轮机长(签字盖船章): FSO05 涂装作业防火须知1. 在密闭舱室内,严禁用火焰法除旧漆。在密闭舱室从事含有有机溶剂的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1 测爆、测氧和测定有害物质浓度并做记录。检测结果
32、超标或不具备条件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适用、有效的个人呼吸保护器。1.2 检查涂装作业场所附近的热工作业状况,确定没有明火高温作业。1.3 检查防爆电气、照明设施是否完好。1.4 采取适当的监护措施。2. 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厂家生产的涂料,要认真阅读和学习产品说明书和安全卫生技术资料,重视厂家提出的各项要求和建议。3. 严禁在油漆间吸烟,油漆间内所有防爆灯具、开关必须完整可靠。4. 正在油漆或漆渍未干的舱室应加强通风。FSO06 锅炉操作规定1. 锅炉操作须知1.1 锅炉点火时,应先向炉膛内预扫气,排净残留的油汽后才能点火。每次点火不成功,再次点火前仍要先扫气再点火。每次扫气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
33、严禁简化操作程序、直接点火或缩短扫气时间。1.2点火时操作人员思想要集中,严格遵守操作步骤,注意合理站位避开风门检查孔,防止回火伤人。禁止赤膊和穿着化纤工作服。1.3 手动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油门。如喷油后不能点燃,应立即关闭油门,扫气后重新点火给油,防止爆燃。1.4 锅炉供气时须先暖管,逐渐加温。操作蒸汽阀时要缓慢地进行。管路总阀 装有泄水阀时,应先将泄水阀打开排放残水后再打开各截止阀供汽。1.5 蒸汽管阀要有隔热防护或明显的警示牌。在运行锅炉周围检查或其它作业 时,要注意保持距离和采取措施,防止烫伤。锅炉环境周围要做到:无积 油、破布、棉纱和燃油滴漏现象。1.6 锅炉运行中应随时注意观察汽
34、压、水位、给水等情况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 纠正。禁止在汽压、水位不正常情况下工作。禁止在保护装置失灵或阀位 不准的情况下使用。1.7 锅炉运行中发生灭火时,应立即关闭油门、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扫气, 才能再次点火使用。1.8 锅炉停炉时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停炉后有压力应注意保持正常水位.停炉 所需时间必须遵照规程,严禁缩短时间急剧冷却,以免造成事故。1.9 在拆卸锅炉进入孔道、贴身角阀、旋塞龙头之类部件及各汽阀管道时,要 确认没有压力之后,方可作业。1.10 清扫或检查锅炉内部时,要进行连续的充分通风,并要确认无残留瓦斯、 余热,炉内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5度。同时遵守进入封闭处所作业须知。1.
35、11 清扫锅炉外部时,对脚手架、吊具等要事先检查,确保安全。1.12 检修、调整锅炉点火器时,禁止手持点火器观察发火情况等带电作业, 以防高压触电。1.13 一旦锅炉发生烧干事故,应立即停炉冷却,严禁突然给水。FSO07 电气防火安全1. 电气火灾的原因:1.1 过载:由于线路接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电气设备,超过了线路的安全电流值,电流的热效应使导线温度生高,造成绝缘层老化、破坏引起短路,发生火灾.1.2 绝缘问题:电气绝缘不好或遭到破坏,不仅容易造成触电事故,而且易击穿和短路,短路的瞬间产生 大量热量,温度可达上千度,不仅使可燃物燃烧,连金属都能熔化.短路是造成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1.3接触电
36、阻:导线、开关等电器连接部分在接触面上形成的电阻称为接触电阻,接触电阻过大,通过电流就成为一个发热器,温度升高,加速氧化,如此恶性循环,使接触电阻增大,温度过高,可直接引燃可燃物或破坏绝缘造成短路引起火灾。1.4 控制器件失灵:许多电器设备有控温系统,如电炉、烤箱、空调、冰箱等,控制器件到限定温度不停止加热或不停机连续运转造成设备损坏或引起火灾。 1.5 放电及电火花:各种开关、接触器件在运作时都会有电火花产生 ,静电积累300伏就可发生放电现象,它能引燃易燃易爆气体、粉尘造成重大爆炸、火灾事故.2. 电气火灾的特点:2.1 电器线路和设备起火后,将周围的可燃物引燃.2.2 电气线路和设备本身
37、燃烧,线路起火往往形成一条火龙.电气火灾另一个特 点是因设备带电对人身安全检查造成威胁.2.3 处置电气火灾的关键既要防止人员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又要尽快将火势控制住并扑灭.3. 扑救电气火灾的安全处置措施:3.1迅速切断电源,保证施救人员安全灭火.3.2正确选用灭火器扑救,通常可使用干粉、二氧化碳,在喷射过程中要保持适当的距离.没有采取断电措施时,千万不能使用水,泡沫灭火剂灭火.4. 电器火灾的预防:4.1 电机员为船舶安全用电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 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及时向轮机长或船长报告,并由船长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在隐
38、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用电安全;4.2 禁止船员携带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4.3 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电机员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4.4 另接专线;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4.5 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4.6 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物料仓库照明灯具垂直下方需避开易燃物.4.7 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四周
39、需避开易燃物.4.8 机舱配电板四周应配备绝缘地垫,禁止存放任何物品.4.9 油漆间必需使用防爆灯具,船上除油漆间外,不准存放任何易燃液体.4.10 安全接地是为了防止供电、配电装置和电气设备绝缘损坏危及人身安全而设置的,电机人员应定期检4.11 查船舶电气安全接地的状况,保持接地设备正常完好.检查内容:1) 为防止过载电压对设备造成损坏,设置的接地.2) 为防止雷电对设备和人身安全的危害而设置的接地.3) 为防止电磁感应而对设备的金属外壳、屏蔽罩和屏蔽线外皮进行的屏蔽接地.如无线电设备.4) 为防止电腐蚀采用的阴极保护或牺牲阳极的电法保护接地. FSO08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1. 船舶
40、在厂修船,众多的修理工程需要明火作业,由于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疏忽,引发的火灾事故占了船舶火灾很大的比例,船舶在厂修理或航修时,要特别加强明火作业安全管理.2.船舶进厂时,船方应与厂方签定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提出:船舶在厂修理,消防安全工作由厂方负责,厂方为防火安全责任人.1) 要求厂方提供消防水源.2) 要求厂方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证书方可上岗操作.3) 要求厂方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审批.4) 要求厂方对明火作业地点指派看火人员,并在明火作业地点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作业完毕施工和看火人员应认真检查,清理现场,通知船方作业结束.5) 要求厂方
41、使用氧气、乙炔软管、焊机、焊线、电线安全可靠,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气源.6) 要求厂方将明火作业地点位置通知船方,以利船方做好防火巡回检查防范工作.3. 机舱内(包括油舱、油柜)等任何含有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明火作业前必须测爆,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4. 明火作业前,船方应向厂讲明作业场所结构现状,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包括上下左右5. 管系、相邻舱室).要求厂方在作业前应将与其它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6. 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 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电气.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保管.7. 要求厂方不得随意动用船方消防设备,在发生火灾或爆炸等紧急情况时,厂、船方要在核准失火舱室无人后,方可使用船上的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设备.8. 船方要严格实行护船值班制度,留足值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