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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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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在建工程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在建工程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抵押人_愿将其在建工程作抵押物,以担保债务按期清偿,担保的范围为抵押贷款的本息及罚息,经与抵押权人_协商,于_年_月_日在_签订本抵押贷款合同。 一、抵押在建工程状况:_。 1.坐落位置:_区_街路_胡同_号。开工许可证_号。工程设计总面积:_平方米。 2.建筑结构:_。设计层数:_。用途:_。 3.资金来源:_。计划批准文号:_。工程总造价:_元整。 4.已完成部分:层数_。建筑面积_平方米。评估现值:_元整。 5.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_。使用年限:_。 6.土地面积:_。地区类别:_。 7.土地使用性质:_土地证

2、号:_。 8.土地评估现值:_元整。 9.在建工程及土地总值:_元整。 二、抵押人将上述在建工程全部/部分,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将在建工程有关要件:计划批件、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开工许可证、_交_保管。 三、抵押权人同意在建工程评估现值_%以内提供贷款。贷熬总额为:(币种:_)_元整。 抵押贷款期限_个月,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付款方式:_ 四、抵押人保证将该款项用于_。抵押人同意按本合同所定之贷款利率(年/月利率)_%支付利息。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计息办法,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规定计息。 五、还款方式:_。 六、双方商定,抵押在建工程的保险事宜按以下第_款办理。 1.由抵押人

3、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保险凭证交抵押权人保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抵押工程因保险事由毁损灭失时,抵押权人为该保险赔偿金及支配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本息和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已投保的,填写下列(1)(2)款) (1)投保价值:_元整。 (2)保险期限:_个月,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双方再另行约定。 (1)依照法律追回欠款,在欠款尚未追回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对抵押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提出诉讼保全。 (2)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抵押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依次偿还、若不足清偿贷款本息及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

4、若超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所余部分返还给抵押人。 七、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保证该工程的安全、完整,正常施工。其贷款的使用应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八、抵押期内,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工程转让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 九、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交纳有关部门对该工程所征收的任何税费,并保障该工程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权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给付贷款的,抵押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 十一、抵押人不依约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或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十二、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本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变更。 十三、抵

5、押人还清贷款本息及罚息,并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关系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应会同抵押人在十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十四、本合同的附件:_等,构成本合同的整体。完整的合同整体方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_份,抵押双方各执_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十五、本合同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鉴证方可有效。 十六、特约:_。 抵押人(盖章):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签名):_ 经办人(签名):_ _年_月_日 抵押权人(盖章):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签名):_ 经办人(签名):_ _年_月_日 鉴(公)证意见:_ 经办人: _ 鉴(公)证机关(章)_ _年_月_日

6、(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范本(一) 合同编号:_年_字第_号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借款人:_ 住所(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贷款人:_ 住所(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牵头行:_ 代理行:_ 借款人因_,向以上各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申请_期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承担金额指每个贷款人各自承诺的贷款额。 1.1.2 贷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指各贷款人的承担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

7、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 1.1.3 银行营业日指全体贷款人各自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4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项目评审而向牵头行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此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它无物权担保的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

8、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_币_元的贷款。各贷款人承担金额如下: _。 各贷款人根据其贷款承担比例参与每次放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_。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记载事项本合同有低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由代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代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

9、,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贷款人在每季最后一月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代理行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1.2 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 5.1.3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和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5.1.4 贷款人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订立、履行本合同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5.1.5 贷款证交由代理行审核; 5.1.6 需

10、委托工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提款、还款及其它合同事宜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5.2.2 担保合同已正式生效; 5.2.3 按本合同规定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书; 5.2.4 已在代理行开立银团贷款专门账户。 第六条 提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_次提取,具体提款日期和金额如下: _年_月_日,提款人民币_元; _。 6.2 任一贷款人拒绝某次放款或不按其贷款承担比例放款的,应于提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应于提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并通过银团会议决定是否停止或减少该

11、笔贷款;未经银团会议决定,任何贷款人不得单独停止或减少贷款。贷款人收到代理行放款通知后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放款。 6.3 借款人应于提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供填妥的发放贷款的借据。代理行应于次日转送各贷款人,各贷款人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贷款。 6.4 如需提前或推迟提款,应于拟提前提款日或者原定提款日(含提款期终止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代理行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或推迟提款。推迟提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赔偿推迟提款期间贷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损失。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约定的提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出申

12、请,经银团会议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逾期未提交提款通知书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第七条 还款 7.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期为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分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_。 7.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前展期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由银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还款合同。 7.3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_。 第八条 提前还款 8.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提

13、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提用。 8.2 借款人提前还款人,必须在贷款付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元,并应是_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8.3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7.1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第九条 支付 9.1 在每一提款日,各贷款人应将参与放款金额于当日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 9.2 在每一还本日(含提前还款日)、付息日,借款人应于当日上午10:00前将应当归还的本金、利息存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并主动归还,或由代理行扣收。代理行应于当天将款项按贷款承担比例划往各贷款人。 9.3 借、贷款人支付款项

14、的,应于付款日当天通知代理行。 9.4 若某个提款、还款、付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向银团提供方式的担保,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的银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代理行认为发生了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银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原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

15、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 11.1 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和代理行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1.2 按照本合同和每次提款通知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1.3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日内,借款人应向代理行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济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11.4 借款人允许代理行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11.5 借款人实行承、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前_日内向

16、代理行提出报告,并与银团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11.6 借款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章程及其它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7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况,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8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处置账面总值超过_元的资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_元以上担保以及以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资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应当通过代理行征得银团同意。 11.9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代理行通报。 第十二条 贷款人承诺 12.1 各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

17、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承诺款项。 12.2 各贷款人对获悉的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保密。 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 13.1 各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任一贷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其他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也不免除其他贷款人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13.2 各贷款人授权_为代理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代理职责,代理行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对各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贷款人应通过代理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3.3 作为牵头行,应当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贷款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贷款人,并视情况决定召开银团会议

18、,商讨解决办法。 13.4 各贷款人均是在各自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牵头行对借款人在项目评审中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其它贷款人通报,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13.5 贷款人有权向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情况。 13.6 代理行认为必要时,可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贷款承担比列合计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牵头行应在接到召开银团会议的书面要求后_日内,向各贷款人发出召开银团会议的通知,说明议题、时间、地点。 13.7 下列事项应当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

19、同意,其决定对所有贷款人均具有约束力: 13.7.1 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13.7.2 决定停止贷款; 13.7.3 决定取消未提贷款; 13.7.4 决定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3.7.5 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13.7.6 决定向借款人、担保人起诉或仲裁; 13.7.7 其他有关事宜。 13.8 下列事项应通过银团会议并由全体贷款人一致同意; 13.8.1 修改本合同; 13.8.2 贷款数额的增加; 13.8.3 提前或者推迟提款; 13.8.4 贷款展期; 13.8.5 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的变更。 13.9 银团会义的决定,由人理行负责实施。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

20、议的,代理行为维护各贷款人利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各贷款人应按贷款承担比例向代理行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代理行 14.1 代理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4.1.1 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具体事务; 14.1.2 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14.1.3 建立专门的登记台账,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贷款总额及各贷款人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14.1.4 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 14.1.5 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于下一次交换划回各贷款人(付款人支付不足时亦同); 14.1.6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4.1.7 将借款人或贷款人发

21、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及时传达给各贷款人或借款人; 14.1.8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4.1.9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4.1.10 办理贷款人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紧接下一页) 14.2 代理行怠于行使职责的,牵头行或其它贷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代理行限时改正;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一贷款人代行代理行的职责。代理行未按银团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决定,可以更换代理行,代理行应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及时移交给新的代理

22、行。但在银团未选定新的代理行之前,代理行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3 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代理行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1 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 14.3.2 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 14.3.3 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 14.3.4 未能及时发现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违约; 14.3.5 其他代理行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5.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23、15.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5.3 任一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代理行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有及担保人。 第十六条 通讯 16.1 除9.3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贷款人间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持号信函之外的其它书面形式送达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6.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达,均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 16.3 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

24、准;缔约各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其它缔约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的违约金。借款人拒约提款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拒绝提取金额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 1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7.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的利息。 17.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 10.2条、和第十一条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_的违约金。 17.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严重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

25、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17.6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各贷款人均有权从借款人在各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再由代理行按本合同的规定分配。 17.7 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的违约金。 17.7.1 成员行收到代理行发出的放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7.2 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 17.7.3 代理行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提款手续期限传递凭证,造成放款迟延的。 17.8 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6、应及时改正,并向其他贷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的违约金; 17.8.1 贷款人收到代理行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8.2 代理行违反划款时间的规定,拖延支付其他成员行资金的; 17.8.3 贷款人依照本合同17.6 条的规定扣款后,擅自收回自己的贷款本息的。 17.9 贷款人违反本合同6.2条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借款人和其它贷款人分别偿付违约部分百分之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18.2 借款人与某一贷款人有纠纷的,可以直接与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 18.3 各贷款人之间及其与代理行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银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本合同自各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各缔约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代理行应将副本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所有缔约方各执一份。 19.2 各缔约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约定其它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 贷款人(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牵头行(盖章):_ 代理行

28、(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范本(二) 合同号:_ 一、合同双方 借方: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 金额:(小写)_ (大写)_ 四、贷款用途:_ 五、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共计_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a)按年利率_%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_(LIBOR+_)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

29、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_%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

30、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贷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

31、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_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_%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_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

32、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中国有关部门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_ 有权签字人:_ 签章:_ 开户银行:_ 银行帐号:_ 日期: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_ 签章:_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_ 日期:_ 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一) 抵押人(借款人):_ 地址:_ 抵押权人(贷款人):_银行 地址: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_年_月_日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

33、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 1.释义: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或预售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房屋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购权。 (2)现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购买权。 2.抵押权: 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向_(房产商)购买的位于_的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的_。该房产建筑平方米销售价为_元,共_元。抵押人已于_年_月_日与房产商签订了_,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 3.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将预购房屋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到房产管理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当

34、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权房产商将房屋峻工书送至抵押权人,并委托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机构代理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5.抵押人在此确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人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权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偿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无缺,并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2.抵押人保证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为合法、有效。

35、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确认抵押权人有如下权利:在抵押人未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之前,抵押权人有权不需获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将本协议下抵押权人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5.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 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

36、利。 四、保险 1.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2.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抵押人须提前偿还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还清欠抵押权人的一切

37、款项,方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将执管的有关凭证和文件退还给抵押人。 六、抵押权的行使 1.按照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抵押人发生违约事件时,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发出归还欠款的书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加以处置。 2.抵押权人有权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拍卖、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如有结余,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应由抵押人继续负责清偿,直至全部偿清为止。 3.抵押权人有权行使上述抵押物处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处理方式。 七、适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2.本协议是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_份。 抵押人(签字):_ 抵押权人(签字):_ 见证律师(签字):_ 签字地点:_ 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二) 抵押权人:_(贷款人) 抵押人:_(借款人) 担保人:_(担保人)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年_月_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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