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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关于印发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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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卫生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总会)分支机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总会分支机构依据总会职能范围和专项学术领域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第三条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命名方式为:“中国卫生信息学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总会审核备案。第四

2、条 第四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五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五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一)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与总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二)有造诣较深的行业或学科带头人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三)有可依托的挂靠单位,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领域或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57名总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填写新建分支机构申请表,报总会审批。第七条第七条 总会受理新建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经总会秘书长办公

3、会研究同意,提交总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卫生部和民政部批准。由民政部予以登记,颁发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并刻制印章。第八条 第八条 新建分支机构获准民政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由总会确定一名召集人在总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召集人与总会协商成立新建分支机构筹备组,参照分支机构换届程序进行该分支机构的组建工作。筹备组半年内未能完成分支机构组建的,由总会重新成立筹备组,另行组建工作。第九条第九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由总会秘书处保管。分支机构使用印章需经总会秘书长批准。第十条 第十条 总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分支机构凡变更地址及联络方式等应及时报告总会,并由

4、总会报民政部备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取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两年后未开展活动的,由总会上报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违反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章程和本办法,由总会视情节轻重,令其检查、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与职能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与职能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职能包括:(一)根据总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在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二)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三)选举或罢免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四)审议分支机

5、构的工作报告;(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别与总会一致。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总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本领域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须为所在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四)首次当选委

6、员者,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委员者,连任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所有委员均应是中国卫生信息学会个人会员。个人或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入会的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新设立分支机构委员产生程序:(一)由本人提出申请;(二)单位同意并推荐;(三)总会和该分支机构召集人根据本人条件和分支机构专业特点和发展情况协商产生。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主动退出总会或被总会除名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设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少于

7、20人。常务委员会议职能包括:(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调整或增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三)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四)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五)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六)根据总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在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规划,制定分支机构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七)按照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章程,并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八)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总会会员,广泛收集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总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九)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

8、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别与总会一致。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负责常务委员会议闭会期间日常事务,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分支机构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总会报告。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8名。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设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委员

9、会议通过,报总会审批。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同一人原则上只允许在总会一个分支机构中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和常务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卸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隔届可以再任。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原则上为分支机构挂靠单位,有义务为分支机构提供办公场所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并应向总会做出书面承诺。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应在总会领导下进行,由本届委员会提出方案,报总会批准后实施。分支机构换届时委

10、员更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换届前,应根据总会相关规定和委员本届任期内的表现等,提出下届委员会留任委员和不留任委员的条件要求和建议名单、新增委员的条件要求、名额分配方案和推荐程序等上报总会审批。经总会批准后,分支机构方可组织开展换届工作。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原有分支机构应根据换届工作进程,适时召开常务委员会议,对新一届委员推荐情况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新一届常务委员和分支机构领导候选人名单和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报总会审批。分支机构选举方案经总会书面批准后,应适时组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委员和新一届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

11、员。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新设立分支机构由召集人和总会秘书处共同协商提出分支机构选举工作方案。新设立分支机构首届委员通过民主协商产生。委员确定后,分支机构应按选举工作方案适时组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本届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没有条件的可暂不设常务委员,委员人数不少于20人。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当选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总会统一颁发聘书。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任何活动,主任委员为第一责任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中国卫生信息章程和民政部批准的本分支机构

12、业务范围,符合本分支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积极、规范、有效地进行,严禁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总会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总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活动计划。主任委员应向总会述职,接受总会考核。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对外业务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向总会提出申请,由总会常务副会长审核签订或经总会常务副会长授权后可由分支机构签订。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总会对分支机构实行活动审批制度,分支机构均应在活动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呈报总会审批。活动结束,应及时上报书面总结。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13、分支机构应保质保量完成总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分支机构完成委托任务,提交给委托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务决算等须预先提交总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上报。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原则上应列入学会年度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由总会核发学术会议、培训活动通知,并实施学术质量督查。学术会议、培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总会上报活动总结和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录。分支机构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事先报总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创造条件开通网站或网页,并与总会网站链接,及时将本分支机构的

14、重要工作、学术会议、行业动态信息提交总会网站。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照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规范出版。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履行对总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总会活动,认真完成总会交办的工作。应按照总会的统一部署,支持和参与总会举办的“中国卫生信息技术交流大会”等大型综合性活动;积极为总会发展会员,协助总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本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能特点,为总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第五章 纪律与考核 第五

15、章 纪律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章程和本办法。严禁下列行为:(一)开展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的活动;(二)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三)未经总会批准,以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名义开展活动或使用中国卫生信息学会会标等无形资产,并造成不良影响;(四)未经总会常务副会长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书、合同等法律性文件;(五)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或擅自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或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挂靠单位。对发生上述任何一种行为的分支机构,总会可根据情节与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勒

16、令整改或停止活动等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总会每年对分支机构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进行年度考核,对积极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取得明显效果和良好影响的分支机构与个人,总会将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对于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分支机构,总会可提请常务理事会免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的职务:(一)其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二)其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一年内不开展活动,未能完成工作计划和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的;(三)无故缺席总会召开的相关会议,未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主任委员未按时提交述职报告的;(四)违背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章程或总会其他规章制度,出现工作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五)工作上难以胜任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卫生信息学会解释。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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