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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流通企业(4S店)税企涉税争议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规避傅克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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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汽车流通企业(,4S,店)税企涉税争议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规避傅克峰,目前汽车流通企业经营模式,4S,店整车销售 配件销售 汽车维修信息反馈,涉及主要税种:,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一 增值税,(一)销项税:税率,17%,1,、确定应税收入:整车销售收入,配件销售收入,汽车维修收入,汽车饰品、装饰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如何确定收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税收入是否等于企业开票收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税收入涉及那些会计科目?,价格的确认、价外费、混合销售、视同销售,什么情况下企业冲减销售收入可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折扣、退货,2,、收入金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3,、价格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低价,注意风险,企业纳税申报时已将开票信息传递到税务局,总局根据各地上传的价格信息进行比对,低于总局控制的最低计税价格,要求当地税务机关稽核,企业说明理由。,常见方法,:,分解销售收入,(,1,)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据,开票价格少于实际价格,从而隐匿收入少纳增值税,并导致购车者少缴车辆购置税,或为了留住购车者,让其少缴车辆购置税,部分价款开装饰费;(,2,)收取进口汽车的配额费用,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10%,),案例:某,4S,店销售奥迪,A8,(,6.0,)一台,实际售价,175,万元,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120,万元,缴纳增值税;另在独立核算装饰店开具装饰费,55,万元,缴纳营业税;,结果:,1,、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120,万元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低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不采用发票价格计征车购税,按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购税;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核实后,该,4S,店将接受以下处理:补缴增值税,7.99,万元(,55,1.17,0.17,),有故意行为,罚款,0.5,倍以上;装饰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1,万元以下。,2,、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120,万元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当时缴纳成功,日后被比对系统稽核出,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核实后,该,4S,店将接受以下处理:补缴增值税,7.99,万元,有故意行为,罚款,0.5,倍以上;同时补缴造成车主少缴的车购税,同时处少缴车购税税款的,1,倍以下罚款;装饰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1,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倍以下的罚款。,4,、价外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财税,200316,号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都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购车人在,4S,店购车可以获得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当然,购车人必须向汽车,4S,店交纳服务费用。由于大多数汽车,4S,店都是在汽车销售中提供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因此汽车,4S,店须就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案例:某汽车,4S,店,2008,年售出各种型号的汽车近,100,辆,其中有,10%,的汽车是通过汽车按揭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在为客户提供按揭服务的过程中,,4S,店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各种费用,涉及金额,14,万元。该,4S,店应缴增值税,2.034,万元,(141.170.17,2.034).,新上市、紧俏车辆,提现车收取的加急费等,应作为价外费,合并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5,、混合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汽车,4S,店在,销售行为完成之前,为顾客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须就其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汽车,4S,店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发生在汽车,销售行为完成之后,,则视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就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汽车,4S,店如分别核算就可就其提供汽车装饰美容服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6,、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货物列入增值税范畴,视同销售涉及会计科目:,长期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等,视同销售特殊规定,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是否适用于增值税),地方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考虑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地方性差异,7,、特殊情况销售额确认,(,1,)汽车置换,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根据财税,20099,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应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置换分解为两环节:,新车置换出去为销售环节,按新车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17%,税率计提销项税;,旧车置换进来为采购环节,旧车价格为采购成本,旧车再销售时按销售旧货处理,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代购汽车、配件,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3,),其他业务收入,关注维修废料收入,向第三方或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分公司提供水、电、汽等其它材料以及应税劳务是否计入收入,定价是否合理,案例:客户向甲,4S,店订购一台车辆价款,21,万元,该店无现车,答应可从乙,4S,店调剂,客户交纳定金,1,万元,甲,4S,店将车款,21,万元垫付给乙,4S,店,几天后车到甲,4S,店,发票由乙,4S,店直接开具给客户,客户将余款,20,万元,交给了甲,4S,店,提车。,甲,4S,店不符合,“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须按自销交纳增值税,3.05,万元(,211.170.17,),8,、融资租赁,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汽车所有权确定:行车证,9,、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以,2009,年,1,月,1,日为时点,,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并,使用过固定资产销售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相关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十条是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按规定不得抵扣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6,)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价格折扣,市场价 指导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后价款的折让 未开在一张发票上,维修费开票后费用的折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项款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案例,:,客户在,4S,店购车一辆,价款,20,万元,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存在瑕疵,经与,4S,店协商,,4S,店退还,2,万元做为对客户的补偿,车客户继续使用。,2,万元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不得冲减销项税,。,案例:某公司与,4S,店签订长期修车协议,每月结算一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修理费达到,100,万元时,,4S,店给与该公司,10%,的优惠,,6,个月后修理费达到,100,万元,,4S,店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符合相关规定,,10,万元冲减销售收入,冲减对应销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11,、,销售时点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二)进项税 根据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载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1,、抵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以正列举的方法列明不得抵扣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如果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所以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5,)上述,4,项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必须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二是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型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不允许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6,),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码前两位为“,02”“0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7,)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税额的处理,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因自然灾害发生固定资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已经抵扣的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试乘试驾车 代步车(应征消费税)能否抵扣进项税,看如何管理,2,、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工作服,着装人员每年每人标准、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按当地劳动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劳动保护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购买的确属劳保用品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而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给工人发放的工作服取得合法进项发票,可以抵扣,给车间管理人员和营销管理人员发放的西装类服装,如果取得合法进项发票的话,是可以抵扣的。对于企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目前还没有什么特殊的限制,用于劳动防护的用品如果取得合法进项发票的话,可以抵扣。不过应归属福利性质的发放品,不能抵扣进项税。,(,2,)房屋维修费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房屋维修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3,)公司汽车修理费、油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生产销售企业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则生产性质的加油费可以抵扣,管理部门所用车辆的加油费应该也可以抵扣。修理费要看是大修还是小修,符合资本化的应该资本化,不得抵扣,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且不是用于免税项目和免税产品上的,全部可以抵扣。,如果是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公司或企业,则公司汽车修理费、油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4S,店自用车维修用料进项税可以抵扣,(,4,)公司绿化,购买树木、花草取得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可以抵扣,3,、抵扣进项税应注意问题,(,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真实合法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80,天内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解决了真伪问题,取得合法性不能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相符,有明确货物运输记载,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一致,开发汉字识别系统,解决套打发票问题,必须保证票款一致!相互顶账,有手续也不行,案例:集团公司统一采购汽车零部件,其下属各,4S,店为独立核算,总货款集团公司直接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将零部件发给集团下属各,4S,店、增值税发票同时开具给,4S,店,,4S,店收到零部件、增值税发票后,将货款付给集团公司,问该进项税能否抵扣?,不能,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运输发票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3,)退货、取得折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现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货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网上稽核,(,4,)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或平销返利)一般有以下表现形式:,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作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作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案例:某汽车,4S,店,2008,年度销售的汽车收入接近,1000,万元,但售价与进价差距不大,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几乎没有什么赚头。那汽车,4S,店靠什么赢利?该店一名资深员工一语道破玄机:“大家都在等年底厂家给的返利呢!”实际上,该店,2008,年底收到授权厂商拨付的广告费补助,22,万元、促销补贴,12,万元。厂家返利已经成为汽车,4S,店经营业务的特色之一。,厂家返利就是汽车,4S,店以厂家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销售后,厂家直接依据销售规模或销售数量定额给予汽车,4S,店的奖励。厂家返利名目繁多,一般包括实销奖、达标奖、广告费支援、促销费补助、建店补偿等,返回方式既有资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不管是资金还是实物,按照税法规定,汽车,4S,店收到厂家返利后,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或增值税,而不能将其全部作为利润支配。但不少汽车,4S,店在这一点上处理不当,有意无意地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风险极高。,在实践当中,不少企业往往把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四大税务风险。,风险一:生产厂家要多缴增值税,生产厂家取得的“劳务费”返利发票由销售企业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所以,对生产厂家给予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生产厂家增值税负担。,风险二:销售企业要多缴营业税,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为生产厂家代开服务业发票时,将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甚至于还会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等,这对于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经销企业来说,额外承受了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收,大大增加了税收负担。,风险三:生产厂家的促销费将不能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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