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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环境行政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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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环境行政责任,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第四节 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概述,(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1,、环境行政违法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环境行政违法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的行为。,3,、环境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4,、环境行政违法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三)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行政主体违法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为:作为环境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为: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和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形式性要件。,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actor,)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administrative sanction,)的法律后果。,环境保护法,第,35-39,条中对此作了基本的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二)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1,、环境行政责任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它包括环境行政管理主体和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2,、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任何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环境行政责任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必须以环境违法行为为前提,没有违法行为也就无所谓法律责任。,(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分类,责任主体: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责任关系:环境内部行政责任和环境外部行政责任,责任功能和目的:惩罚性环境行政责任和补救性环境行政责任,责任内容:财产性环境行政责任和非财产性环境行政责任,违法行为种类:作为的环境行政责任和不作为的环境行政责任,责任发生的领域: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政责任、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责任和特殊区域的行政责任,三、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行为人有过错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2,、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3,、危害结果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一、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客体:,客观方面: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主体: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具有法定的环境行政职权和职责。,主观方面:过错为必要条件。,二、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一)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形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当,行政赔偿,(二)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行政处分,()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6,年,1,月,1,日失效,)第,33,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环境行政处分的程序,首先是对所犯错误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其次,要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处分结论允许其签注意见,包括异议和保留意见;处分决定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被处分人并记录本人档案;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10,日(职工)或,1,个月内(公务员)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求复议或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其他形式的行政责任,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退赔,三、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实现,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免除,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转继,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消灭,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一、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客体:,客观方面: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主体:,主观方面:过错为必要条件,二、行政相对人环境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一)行政处分(,administrative disciplinary measures,),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环境行政处分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申辩、报批、决定、备案六个阶段。,(二)行政处罚(,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1.,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环境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2.,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对环境保护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对人中的违法者。,3,)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是行政机关单方性强制性行为。,4,)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3.,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1,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包含三方面内容: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形式与幅度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2,公正、公开的原则,包含内容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必须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前应告之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需二人以上共同执法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案件调查人与行政处罚决定人应分开、实行执法人员回避制等等。,3,过罚相当的原则,包含三方面内容:设定的行政处罚规范必须与义务规范相当、必须全面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在法定的处罚形式和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4,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针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对其行使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是,环境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复杂性特点,所以,行政处罚应明确阻却连续性的违法行,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监督管理权的,应协调好两部门的关系。,4.,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按行政处罚的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四类:,声誉罚,:又叫精神罚或是申诫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处罚方式:警告,只能单独适用。,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吊销捕捞许可证、吊销狩猎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又称为经济罚。主要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财物(包括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损失、加收排污费等。,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方式。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只能适用于个人。处罚方式:行政拘留。,按行政处罚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类:,(,1,)惩罚性的行政处罚,惩罚性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其目的就在于对违法行为人消极地直接予以法律制裁。,警告(,warning,);,罚款(,monetary penalty,);,暂扣(,temporary holding,)或者吊销(,revoking,)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文书;,没收(,confiscation,)有关违法取得的财产;,行政拘留(,administrative detention,)。,(,2,)补救性的行政处罚。,这类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形式,其目的并不在于对违法行为人消极地直接予以法律制裁,而是强制性地令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补救性措施。补救性的行政处罚包括如下形式:,责令作为。,限期作为。,5,、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实施主体,(,2,),管辖,(,3,)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4,)执行,(,5,)免除,第四节 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复议范围,可以申请复议的环境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附带提起的环境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申请复议的环境事项,环境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二、环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时效,原告与被告,环境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环境保护领域中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被告;,(,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两个以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被告;,(,4,)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被告;,(,5,)法律、法规,授权,某组织可以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6,)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被撤消后,行政相对人对其撤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组织是被告。,三、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异同,相同点:都是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提出或提起,目的均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同点:(,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争议,即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来解决行政争议即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2,)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不同,行政诉讼一般在行政复议之后,而行政复议却在行政诉讼之前;,(,3,)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一经人民法院受理,就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开始,不服行政复议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只能依法提起上诉,引起上诉程序的开始,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一方当事人此时称为上诉人而不再称为原告。,(,4,)审查结果不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维持、也可以变更原决定,而行政诉讼判决一般不能变更原决定,原则上只能维持或者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复议选择,1,、复议选择不终局,2,、复议选择但终局,(三)复议前置,1,、复议前置不终局,2,、复议前置且终局,讨论题:,谈谈你对如何加强中国环境行政执法效果、遏止环境污染恶化状况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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