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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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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三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 债权申报,第五节债权人会议,第六节重整,第七节和解,第八节破产清算,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概念及特征:,破产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定程序宣告企业终止,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用于还债的法律制度,1、破产后果: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2、破产目的:对债权人公平清偿,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3、依司法程序进行,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 年的 民事诉讼法 第 19 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范围扩充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8,月,27,日,三、破产原因,1、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2、破产原因的适用除外,下列两种情况不予宣告破产,(1)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措施帮助偿债,(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人,申请:债权人和债务人,(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立案,(二)发布通知和公告,(三)指定,管理人,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3、债权人会议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申报债权,1、申报债权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一)财产构成,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二)撤销权(,P13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三)抵消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四)别除权,即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别除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第四节债权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人民法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三、债权人会议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决议规则采取,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第六节重整,一、重整申请,1、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占债务人出资额1/10的股东,2、申请时间,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的时候,二、重整效力,1、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三、重整计划,(一)草案制作及批准,制作人:,1、债务人,2、管理人,提交:,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二)内容(了解),(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三)重整计划的表决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三)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表决方式:,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3、,如未通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四)重整计划的执行,1、执行人: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2、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七节和解,一、和解,1、和解: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达到破产界限时,,不予以破产宣告,,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以解决债务危机,,谋求复苏,的一种制度,2、申请,债务人:,(1)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3、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通过,人民法院认可,破产程序中止,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二、和解效力,1、,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均有约束力。,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3、,债权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申请恢复破产程序,一、,破产宣告,1、破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制定,债权人会议通过,人民法院审查,第八节破产清算,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二)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二)破产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的全部财产,2、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额的部分,4、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1)共有财产或财产权的,(2)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不足,(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4)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为求偿权,,(5)债务人未到期的债权,减去利息,不属于破产财产的,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但价款超过债务数额的作为破产财产,2、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3、因所有权保留约定未取得所有权,4、党、团、工会等经费、财产,公益福利性设施,学校、托儿所等,破产债权,1、破产宣告前 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3、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而取得求偿权,4、附期限而未到期的债权,5、清算组决定解除未履行的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赔偿额,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不知而付款的,7、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违约侵权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破产债权:,(1)担保债权,(2)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3)破产宣告后的利息,(4)惩罚性质的债权,(5)股东的投资利益,(6)丧失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某葡萄酒厂生产“紫梅”、“香梅”、“金梅”等品牌酒的有限公司。固定资产880万,多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00年该厂已亏损714.9万元。为了摆脱债务,使该厂起死回生,该厂该厂一分为四,设立了啤酒分厂、白酒分厂、果酒分厂三个分厂,该厂已总厂名义保留,留有个别领导,承担债务。,三个分厂向总厂租赁设备,并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一年后,三个分厂也亏损停产。到2002年末葡萄酒厂已亏损额达1877万元,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人民法院裁决将划分出去的财产收回作为破产财产,总厂分厂一并破产。,应主要债权人某工商银行申请,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1日裁定,查封该厂和分厂的全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冻结银行存款,2003年9月18日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主张破产企业的债权。清算组将“紫梅”“香梅”“金梅”三个品牌变卖,共得8万元,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得处理和分配方案。该酒厂资产总额1765 8753.19元,优先受偿1166 6409元,余额599 2344.19,减去破产费用后,剩余进行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第二分配顺序清偿欠缴税款未能全部清偿。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甲企业依法破产。经查,甲企业现有现金及实物共,100,万,房地产,500,万,其中有一处,2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另有一处,1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另有两企业分别欠了甲企业,70,万、,30,万,甲企业还分别欠了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100,万、,200,万、,300,万。欠国家税款,250,万,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50,万,破产费用,20,万。问:甲企业破产清偿顺序。,甲企业破产财产:,100,万(现金、实物),+250,万(房地产,500-150-100,),+70+30=450万,甲企业破产债权:,30(欠银行的130-100)+100万(乙企业)+200万(丙企业)+300万(丁企业)=630万,破产清偿程序:,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0万。,2,、,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万。,3,、,清偿所欠国家税款250万。,余额为:450-20-50-250=130万,偿还,b,银行:130*(30/630)=6.2万元,偿还乙企业:130*(100/630)=20.63万元,偿还丙企业:130*(200/630)=41.27万元,偿还丁企业:130*(300/630)=6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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